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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菲菲
距离“古冶集团铸造产业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下称“古冶产业链信托”)1号、2号项目到期,已经过去3个多月了,143名投资者仍然没有收到本息。
事实上,自2014年8月古冶集团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开始,针对该信托项目5亿元的资金兑付问题,受托人中信信托与代销机构工商银行之间的拉锯战就已经开始,双方就重组方案至今难以达成一致。
通道业务:项目是谁的?
中信信托公开信息披露显示,“古冶产业链信托”募集资金5亿元,向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古冶集团”)发放贷款,信托计划期限为2+1年,其中,1号信托收益权信托本金2.3亿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8日,2号信托收益权信托本金2.7亿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31日。
受宏观经济持续下行、行业景气度低迷等因素影响,铁精粉、铁矿石等产品价格下跌,古冶集团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自2014年8月开始,古冶集团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截至1号信托受益权到期日2015年3月8日,古冶集团应偿未付1号信托受益权贷款本金2.162亿元,应付未付1号信托受益权贷款利息约2933.6万元。2015年3月20日,1号信托受益权剩余贷款本息的最后还款观察期已届满,古冶集团仍未归还1号信托受益权剩余贷款本息。
2015年3月23日,中信信托发布第四次临时信息披露,宣布古冶1号信托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处置变现为止;3月31日,中信信托发布第五次临时信息披露,宣布古冶2号提前于2015年3月26日到期,信托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处置变现为止。
中信信托人士介绍,工行山西分行为其战略级客户古冶集团专门筹划、设计整体融资战略和具体方案,作为整体融资方案的组成部分,工行将古冶集团推荐给中信信托,邀请中信信托专门定制信托计划向古冶集团发放贷款。由山西工行私人银行部和工行总行个人金融部分两期向其行内143名投资者进行全额定向发售。
一位山西投资者称:“当时我们是在工行营业部办理购买信托,工行将资金划入中信信托。”据其介绍,该产品投资门槛300万元起,是山西省工行私人银行营业部通过各地支行网点找到高净值投资者,进行推荐和销售,称与中信信托合作的项目。
不过,工行相关人士则声明称,工行山西分行根据与中信信托的协议,成为资金代收付银行。
根据中信信托提供的数据,工行山西分行及工行山西交城支行共收取代理收付费、其他代理费、保管费、监管费等四项费用加权平均约3.5%/年,信托3年间,应收取费用合计约为5102万元;受托人中信信托收取信托手续费率为1.9%/年,合计应收取2793万元。
重组方案:难达一致
为了化解兑付危机,据中信信托方面透露,自2014年2月起,中信信托先后向工行提交了6套重组方案,方案围绕由中信信托出资购买该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工行出资向古冶集团下属公司发放贷款归还信托计划展开,经过几次的方案否决,工行授信金额从2.35亿元降至2亿元,再降至1.5亿元,工行仍未对重组方案达成一致。2015年5月12日中信信托最新提出双方按照50%对50%比例、共同出资收购投资人信托受益权,以缓释信托计划流动性风险,但重组方案未获工行回应。
对此,工行方面认为,在古冶1号、2号信托计划中,中信信托是受托人,投资者是委托人,双方签订信托资金合同构成相关法律关系,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自主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工行山西分行为该信托计划的资金代收付银行,只负责信托资金归集和支付,不承担本息偿还、担保和纠纷处理的责任。
一位律所金融业务总监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分析,从法理上,这是由银行主导的通道类信托业务,银行与投资者本质上是委托和代理关系,即使项目资金出现问题,银行也在合同上没有法律责任,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从情理上,银行出于声誉和客户关系维护等角度考虑,一般不会首先打破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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