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两会代表委员提案议案概览

2015年05月15日 11:53  中国银行业  收藏本文     

  【编前语】

  2015年紧锣密鼓地走过了一季度,金融领域创新与变革的气象更加明朗。许许多多的大事小事,吸引着大众的视线,牵动着银行人的神经,成为指引未来趋势的或明或暗的座标,业界的相关思考也不断沉淀。

  民营银行的脚步越来越快了。1月18日,微众银行开始试营业;2月17日,华瑞银行开始试营业;3月19日,浙江网商银行召开创立大会和首次股东大会;3月26日,温州民商银行正式对外营业;4月27日,天津金城银行在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片区开业运营。首批获准的5家民营银行已经或即将于2015年开业,还有一些省市透露消息开始筹办民营银行。银行业变成一池活水,格局再被刷新,今年的两会政府报告也指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摸着石头过河的民营银行带给银行业创新的活力与锐气。

  利率市场化的脚步越来越快了。3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其实短期内,应该不会有哪家银行破产,也不会有哪位储户需要去拿保险赔偿,但这一信号意味着利率化市场进程提速。真正市场化的考验,银行业准备好了吗?

  “互联网+”行动的脚步越来越快了。3月23日,工商银行召开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布会,成为国内第一家发布互联网金融品牌的商业银行。当前众多银行把互联网金融作为重要战略积极布局,除表现抢眼的大行与股份制银行以外,“互联网+”农村金融也将成为新的发力点。“互联网+”新金融正在激发银行业发展的新动力(310328,基金吧)。

  区域协同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了。3月28日,“一带一路”的愿景与行动发布;4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国的名单;4月21日,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正式挂牌,而上海自贸区扩区在即。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推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三个支撑带”战略。面对区域协同发展这张大棋局,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市场新蛋糕近在咫尺。

  陆续公布的多家银行的年报显示,利润增速放缓,不良压力加大成为“新常态”。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怎样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是银行业的必修课。如何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的相关立法及政策措施?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如何进一步加强创新,防范风险?

  本刊编辑部特别邀请14位两会银行界代表委员将今年所递交的部分提案议案的观点与读者分享。我们可以借此了解业内最具前瞻性的思想,最富务实性的策略,最有启示性的头脑风暴。

  话题1 完善金融立法

  【编者按】

  全面依法治理银行业,将银行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是确保银行业深化改革有序推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更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现行的有关监管规定已经滞后于银行业改革发展和银行监管实践,亟需进行修订和完善。银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以及政策性银行的发展等各种新的发展趋势正在深化,但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其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规范和引导其健康发展。与银行业机构紧密相关的还有金融消费群体,长期以来,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没有专门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在新常态下,如何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的法治化?如何从行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以及银行消费者保护等多个角度入手,加快相关法律修订及立法的步伐?

  全国人大代表、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邓智毅:

  加快立法进程 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金融机构竞争日益激烈,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推陈出新,由于专业知识限制、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显著增多,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当前,从各国的监管改革来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为监管机构执法提供上位法支持,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

  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逐渐成为一种国际监管共识,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启动监管体制改革、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全面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十国集团(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微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相继通过改革监管体制和修订法律,不断修复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性缺陷,以进一步提高监管的刚性约束;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11年出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新加坡和韩国也拟出台各自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微博]以后,金融市场日益完善,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逐渐成为社会和公众密切关注的一大问题。2011年以来,人民银行[微博]、银监会、证监会[微博]、保监会相继成立了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内设机构,开始推进相关工作。

  以银监会为例,2012年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成立后,通过一系列调查研究,我们充分认识到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并有序开展了一系列制度建设工作。

  一是于2012年起草并印发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从“接诉、受理、立项和转办,调查和处置,后续监管”等三个阶段规范了监管机构内部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为监管部门处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厘清了思路,切实提高了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二是于2013年8月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围绕“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则,全面规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方面的空白,标志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全面制度化、规范化的开始。

  三是于2014年8月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通过考核评价的约束作用,逐步改变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润考核指标至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对滞后的现状,切实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法规

  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长期来看,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没有专门立法,绝大多数有关规定散见在各类法律法规中,存在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适用于金融消费者保护。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其主要保护对象是一般商品与服务消费中的消费者权利,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质量基本未有涉及。同时,由于金融产品与服务具有特殊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现行法律中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难以有效适用,甚至连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其具体权利形态也有待进一步界定。

  二是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目前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针对行业特点明确了消费者保护的原则,但其立法宗旨仍然重在行业稳定和市场效率,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多只有从属意义。并且,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在内的金融法律体系中,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多是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具体行为做出直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现有的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法律效力有限。目前“一行三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专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文件不仅法律效力低,在诉讼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使用,而且这些文件大多面向金融机构下发,不为社会广泛知晓,作用范围十分有限。

  上述法律体系缺陷,导致了我国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也是由于上述法律体系缺陷,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实践中缺乏上位法的明确授权,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约束和惩处的力度受到极大局限,甚至明知应对商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存在师出无名的困扰。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一是尽快推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专业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在各自行业领域内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加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相应的处罚权,切实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到法律层面。二是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适时推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明确执法主体,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分类、权利义务、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全面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银监局局长高飞:

  加快修订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银行业监管也面临新情况、新要求和新挑战。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滞后于银行业改革发展和银行监管实践,亟需进行修订和完善。建议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在银行股东资质审查、监事任职资格管理、并表监管等方面完善法律授权,并明确银监会对银行机构破产的监管职责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在修订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和目标:一是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授权银监会对银行最终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审查,确保银行股东具有良好资质;三是满足银行监管实际需求,对监事实施任职资格管理;四是实施分类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五是明确对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六是授予银监会要求银行终止聘用不称职的外部审计机构的权力,充分发挥外部审计作用;七是完善并表监管法律授权,加强对银行集团的并表监管;八是赋予监管机构对信息系统等外部服务提供方的延伸监管权,促进银行业务持续经营;九是明确对银行机构破产的监管职责,推动银行机构有序市场退出。

  基于上述情况,应修订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建议进行以下修改:一是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其最终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审查,根据审慎监管要求确定其是否适合作为股东;二是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同时,建议增加以下条款:一是在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促进金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获得性,保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其他部分增加相应条款,赋予银监会必要的法律手段;二是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三是增加一条规定: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相应的罚则;四是增加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专业性不够或者独立性不够,或未遵守规定的职业标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解除或终止聘任;五是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其中第二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并表监管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集团内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第三款规定:当银行集团内的其他金融机构存在风险隐患或风险管理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引发银行集团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六是增加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业务外包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业务外包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外包服务提供方承担的有关业务活动进行检查;七是增加一条,明确监管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过程中承担的监管职责以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唐双宁:

  应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探索金融综合经营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完善金融法律框架,同时明确要求,“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推动中信集团公司和光大集团公司深化改革,办成真正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同时,为了顺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国际趋势,我国“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均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根据上述规划精神,一些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尝试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探索金融综合经营,并在实践中出现了两类金融控股公司,即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为代表的集团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型,和以工、农、中、建、交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代表、以商业银行为母体扩张形成的全能银行型。因此,有必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规范和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名正言顺。结合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和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经验,通过立法形式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单独作为一类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机构设立、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第二,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架构,防止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金融控股公司至少控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中两个行业的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同时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多个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跨行业的系统风险特征,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也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围。通过立法,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机制,使得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监管机构之间既有职责分工,也有相互合作。

  第三,明确资本充足性要求,规范集团资本管理。参照国际金融组织对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原则,在金融子公司资本要求的基础上,从集团公司层面规范资本要求,从集团总体上控制好杠杆程度。

  第四,完善公司治理,处理好集团总部职能管理与各子公司法人治理之间的关系。集团控股公司总部应以集团的战略管理、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品牌和文化建设等为重点,根据集团总体发展方向,在各业务板块之间合理配置资源。各子公司既要遵循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也要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原则独立运营。

  第五,规范关联交易,处理好风险控制与协同效应之间的平衡。金融控股公司要处理好集团内部协同和关联交易的关系,既要发挥综合优势,加强内部合作,以利于集团整体协同发展,又要遵循公允定价和透明度原则,按照各子公司的行业监管要求进行报告和披露,防止跨行业风险传染。

  第六,在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时,修改其中涉及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相关条款,使金融法律之间相互衔接。

  第七,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定和颁布前,通过在国务院层面制定有关条例、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规章、办法或指引等形式予以规范,并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纳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为正式立法创造条件。

  话题2:服务国家战略

  【编者按】

  今年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统筹实施“四大板块”和“三个支撑带”战略组合。其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已上升到新的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在银行业面临转型发展的新常态下,“三个支撑带”战略的实施,将从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网络建设、产业转移、现代服务业发展、国际经贸合作、跨境人民币市场需求等多方面,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多功能服务、集约化保障提供崭新的市场契机。然而与此同时,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缓慢的问题,如何构建沿线国家实体经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直接对接机制?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如何解决金融协同发展的问题?运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如何保证城市建设进度,加快传统模式向PPP模式的转变?国家战略的落地面临诸多问题,亟需完善相应体制机制,加快金融创新。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

  设立离岸证券交易市场 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

  “一带一路”建设应考虑配套提供资本市场融资服务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全球形势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一带一路”要做到“五通”,货币资金的互通是重要部分。不仅要做到货币互换,还要通过丝路基金、亚投行等投资机构加强投资活动。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考虑配套提供资本市场的融资服务。

  众多沿线国家大部分是新兴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区域金融抑制广泛存在。许多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缓慢,优质企业缺少安全和高效的直接融资渠道;总体经济实力有限,建设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缺乏资金和融资支持;“一带一路”涉及多个国家、多个币种的广泛跨境金融合作,目前却缺乏有效的多边合作框架;此外,由于地缘政治、经济博弈非常复杂,建设并完善区域货币稳定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还存在一些现实困难。

  遵循“重视沿线分化、掌控政策机动、活用创新思维、发挥金融作用”原则,吸引沿线国家企业到中国上市,是推进人民币投资货币化的关键,也是切实破题“一带一路”的“牛鼻子”。

  在顶层设计上,建议充分发挥金融作为国家软实力的先行优势和引领作用,集中金融力量办好“一带一路”这件大事,将“创新思维、创业心态”贯彻到底,在战略安排上体现“四个结合”:一是“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既要积极推动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也要大力吸引沿线国家企业走进中国金融市场;二是利益共享和金融反制相结合,促进沿线国家实体经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深度结合,在共赢模式下切实提升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金融控制力和政治影响力;三是宏观目标和微观利益相结合,保障宏观战略的推进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四是整体推进和机动灵活相结合,既要全面加强与沿线国家的金融互动,还要根据多重分化的区域特征区别对待,特别重视与中国关系复杂的国家建立密切金融关系,让金融成为减轻中国崛起压力和破解周边难题的利器。

  舆论引导上,建议处理好境内离岸证券交易市场(国际板)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关系,强调互利共赢的关系而非零和博弈关系,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等渠道让香港地区共享利益。

  具体创新上,建议在上海自贸区或者前海推出离岸证券交易中心(即国际板),通过相应制度设计吸引沿线国家的重点企业赴中国上市,从而建立沿线国家实体经济与中国资本市场的直接联系,提振境内投资者在国家战略实施中的利益分享,并用金融手段切实增强中国在“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的影响力和主导地位。

  推出离岸证券交易中心的九大设想建议

  第一,依托沪深交易所或者新三板,在上海自贸区或深圳前海设立离岸证券交易中心(国际板),允许境外公司,特别是“一带一路”国家的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第二,该市场为离岸市场,与目前的A股市场有较大差别。境外公司可以普通股形式直接挂牌上市;以人民币计价,但境外投资者可以不受外汇规模、外商投资比例的限制,自由买卖;境内合格的投资者也可参与该市场。

  第三,境外企业境内上市,如直接嫁接在目前的A股市场,难度较大。前些年上交所[微博]筹备国际板,目前已经暂停;上海期货交易所下属的上海能源(600508,股吧)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中心,目前进展顺利。其经验教训值得借鉴。设立离岸市场,与A股市场相对独立,比较容易操作。法规上,可以在目前《证券法》的框架下,通过国务院颁布规定的方式制定规则。

  第四,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沪港通”和“深港通”推动国际资本有序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础上,先行先试,逐步调整,先开口子,再择机全面推进;先小范围,再逐步扩大范围;先小额度,再慢慢加大力度。

  第五,在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赴中国上市过程中,积极鼓励并支持由中国券商、投行和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适当减少欧美金融机构的参与度,既保障这一过程的风险可控,也给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提供更有力的帮助。

  第六,制度上允许各国的境外企业挂牌上市,包括欧美大型企业、红筹公司、“一带一路”公司,等等。但是政策上要把丝路基金支持的相关项目、对所在国经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沿线国家企业、和中国业务往来密切的相关企业,优先安排上市。

  第七,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协同监管,以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为此,必须与相关国家建立良好的司法合作机制,并发挥中国证监会在协同监管中的核心作用。此举可在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同时,用金融手段强化中国在“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的影响力和主导地位。

  第八,发行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可以增强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资产的信心,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促进沿线国家与中国的贸易往来更多地使用人民币结算、计价;支持沿线国家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促进人民币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互动。

  第九,该市场可以同时发行交易境外企业的债券及其他证券产品。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

  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

  以金融服务提升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层次

  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的国家重大战略,被誉为“激扬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国经济改革的一号工程”。京津冀地缘相接、人缘相亲,地域一体、文化一脉,在这一区域搭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源配置“大市场”,是“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优化配置金融资本 促进区域内产业协同发展

  围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下决心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推动资本、技术、产权、人才、劳动力等各种要素按市场规律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其中,金融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是撬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并以金融服务提升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层次,是进一步优化国家发展区域布局和社会生产力空间结构,实现疏散北京非首都功能、产业对接协作、调整优化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等关键举措的重要支撑。目前,金融协同发展已经取得积极成效。

  如何通过优化配置金融资本,促进区域内产业协同发展?以北京银行为例,在区域金融联动服务上探索了新模式。北京银行天津分行目前已通过引进总行“创意贷”产品,填补了天津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服务空白,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截至2014年末,天津分行为天津市旅游、影视、出版、广告等诸多文化创意企业发放贷款141笔,贷款金额占天津文创贷款份额的50%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文化金融领军者。北京银行于2006年就在天津设立首家外埠分行,围绕滨海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中心城区发展以及天津市“八大优势产业”,确定了分行的市场定位和客户定位。未来,北京银行将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环境协同治理、交通网络布局、产业对接协作等提供资金支持。

  引导京津冀地区金融政策、监管与资源的协同

  当前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中仍然面临诸多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金融政策衔接不足,三地金融业受行政区划分隔,资源配置和发展水平明显不均衡,金融合作机制不完善。

  二是金融监管协调不够,三地分属金融监管部门的不同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行政区划分隔的情况下,需要服务于当地的金融发展,需要考虑本地的环境、政策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要求,客观上加大了金融协调的难度。

  三是金融发展水平差异较大,2013年,北京市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该指标数值约为天津市的2倍,河北省的4倍。据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统计,2013年末北京法人机构数达652家,位居全国之首,远多于天津和河北。各地金融服务以行政区域为主且差异较大,难以实现金融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在更大范围的有效配置,不利于三地金融的协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将金融协同发展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引导京津冀地区金融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资源的协同。

  第一,以金融政策协同,强化协同发展顶层设计。一是坚持利益共享原则,转变“行政区经济”的观念,制定覆盖整个区域的金融合作规划,形成京津冀区域金融协同机制。二是制定符合“大市场”要求的区域金融竞争、合作规则,明确发展步骤,以及三地在整个区域金融发展中的定位、目标和任务等。三是发起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基金,为京津冀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合作等有关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

  第二,以金融监管协同,引领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打破区域行政壁垒与市场分割的现象,加快京津冀一体化整合,形成发展合力,监管组织体系改革是关键。建议以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先行带动区域资源整合为思路,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三地一体的监管体制。

  第三,以金融资源协同,提升区域合作战略层次。对于金融资源流动,建议跨越行政区域的概念,将京津冀视为同一行政区划对待。一是京津冀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视同在同一行政区划内。二是鼓励区域内金融机构跨行政区划参股,设立京津冀银行或组建跨行政区划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为区域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支撑。三是鼓励北京、天津的高端金融资源向河北输出,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改善三地金融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现状,整体提升京津冀区域金融发展的层次,使金融业能够更好地支撑产业转移、城市布局优化、环境保护等,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黄俊:

  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重要决策。随后,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改进预算管理的系列政策,一方面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理顺存量债务偿债责任,规范增量债务的举债方式,另一方面也要求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模式,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体系和“公私合营”架构是保障PPP模式有效运转的关键。

  PPP模式起源于英国,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面临经济减缓和财政支出上升矛盾,PPP成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模式。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上有着很大不同,PPP模式在中国落地生根还需要一定的探索和实践过程。

  一是从国际经验来看,PPP模式对政府的定位和能力要求很高,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市建设以“政府管理”的理念,与PPP模式要求难以兼容,短期难以完全扭转;二是PPP模式需要完善的制度和契约保障,且公共产品种类众多,产品的运营模式各不相同,合理制度和契约的制定,还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验证改进;三是我国中部、东部、西部城镇化水平差异很大,相同公共产品服务对象和盈利能力也各不相同,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定位、社会资本对政府要求的回报也不尽相同,单一制度的“普世”性也需要实践的检验;四是我国公共产品市场长期封闭不透明,市场化程度很低,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的能力普遍不强,由于缺乏对项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判断力,很多公共产品很难吸引到社会资本。9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彻底切断了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渠道,而PPP模式在我国全面推广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在这一过渡阶段如何保证城市建设进度,加快传统模式向PPP模式的转变值得深思。

  建议运用开发性金融理念,设立城市建设产业发展基金,政府、国有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加快社会资本的融入和引导。

  首先,母基金由国家财政、国有企业、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起,投向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母基金目的为推动社会资本介入,不追求盈利。其中,财政投资不分利,主要起引导性作用;国有企业微利,体现社会责任,提供城市建设管理经验;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创新融资渠道,提供财务顾问。

  其次,母基金与社会资本根据具体项目成立子基金,子基金由社会资本或选择专业化团队进行运作。母基金在项目建成或运营一段时期后退出,不参与项目收益的分成,通过初期占比和存续期限平衡社会资本收益。

  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的运作方式,一是有政府和国有资本在项目初期参与,后期退出并不参与分利,可在一定程度上打消社会资本介入的疑虑;二是社会资本通过在初期使用低成本资金,提升了自身收益水平,提高了介入积极性的同时降低了财政补贴压力;三是母基金通过循环投入,增加了项目扶持数量;四是子基金项目通过专业市场化团队管理,提升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水平,解决了社会资本“有钱没经验”的问题,降低了社会资本的参与门槛。

  话题3支持小微企业

  【编者按】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大篇幅提及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指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5.6%,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然而,由于小微企业贷款具有信息不对称、风控难等特点,长久以来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所困。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努力寻求小微企业融资破解之道,通过业务、服务创新为小微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但从世界范围看,解决小微金融服务一直是难点所在,单纯依靠商业银行难以根本解决问题,构建全方位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健全顶层设计确属必须,只有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商业银行才“想做、敢做、能做”,真正将金融“活水”引入小微企业。在经济步入“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如何探寻出一条中国式小微企业融资破解之道?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如何才能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前路漫漫,仍需不断求索。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长李国华:

  加强银政合作 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近年来,“融资难、融资贵”一直困扰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薄弱领域问题尤为突出。在2014年40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18次提及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2014年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再次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特别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目前,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有效缓解,这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隐患的迫切要求,也是保证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目标实现的必要保证。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是我国的焦点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从商业银行角度来看,具体可归结为三方面现实原因:一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对风险偏高的业务要求较高的收益补偿,也是最为重要的方面;二是商业银行现有网络难以实现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全面覆盖,尤其对县域金融服务供给相对不足,成本压力与民间较高利率的借贷,推高了融资价格;三是社会诚信环境尚不完善,“信息不对称”拉长了银行的作业流程,增加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显性与隐性成本。

  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影响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金融行业加强小微企业及“三农”信贷投放、创设支农支小专营机构、减免小微企业及“三农”信贷收费标准等,取得了实际效果。从融资规模看,银行业连续5年实现小微企业和涉农信贷增速、增量“两个不低于”目标。截至2014年底,全金融机构的小微贷款余额20.7万亿元,年增量2.9万亿元,增速达到16.6%;涉农贷款余额23.6万亿元,年增量2.7万亿元,增速达到13%。从融资价格看,2014年全年社会融资水平从第一季度末的7.37%下降至第四季度末的6.93%,呈明显下降趋势。根据国务院发布数据,2013年至2014年末涉农贷款利率下降约0.5个百分点,小微贷款利率下降约0.5个百分点。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财政一是实施了贴息担保政策,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提供贴息支持,自2007年实施该项政策以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150多亿元为2500多亿元合意贷款提供贴息支持,按照人均贷款5万元测算,直接受惠企业达到500万人。二是实施了奖励政策并放宽不良容忍度标准。对发放涉农贷款增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放宽了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核销条件;建立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将发展质量、风险控制纳入考核范围,引导金融资源向“三农”和“小微企业”领域倾斜。三是对金融机构“支农支小”业务予以税收优惠,包括对小额农户贷款、农业保险等业务的营业税、所得税给予一定税收优惠等。在政策激励下,近年来试点地区金融机构涉农、涉小贷款增速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深化银政合作有利于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

  政府增信可有效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扶持力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普遍缺乏房产土地等标准化抵质押物,且财务信息不完善,使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持审慎态度。通过引入政府增信机制,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接入政府提供的企业历史大数据信息,了解企业历史信用情况,缓解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另一方面,政府代偿亦使银行得以适当放松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抵质押物的硬性要求,从而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从而有效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扶持力度。

  政府增信可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用性。与传统的财政“点对点”补贴相比,银政合作的小微和“三农”信贷业务具有较强的杠杆放大效用。单位财政资金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数量与金额显著提高。同时,因为引入社会性资金,对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筛选的针对性亦能有效提高。从而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用性。

  在深化银政合作,更好地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方面,这里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支持担保体系,增进企业信用。建议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丰富金融机构识别小微企业和“三农”信用风险的手段。充分发挥财政增信作用,在政府贴息的基础上,建立地市县财政主导的担保公司和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完善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减轻银行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后顾之忧。同时,研究调整担保公司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费率,对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小微信贷提供专项贴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二是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资产。尽快推动顶层改革,规范农村“三权”流转制度和林权流转制度,及时启动相关确权登记工作,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涉农贷款可抵押资产总量,有效降低涉农贷款融资成本。同时,积极发挥直接融资作用,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PE、VC基金投资小微企业,支持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提升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三是强化风险共担模式创新,鼓励多方参与。对于小微和“三农”信贷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给予专项风险补贴政策。因地制宜,创新银行、政府、担保公司风险分摊机制。对于条件成熟的区域,择机扩大中央财政参与“银政担”模式试点范围。从监管角度看,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涉农贷款的风险权重,以提高银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

  四是提高政府出资比例,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在每个现代农业示范区,由市、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金,交指定机构管理,为全市、县涉农贷款提供担保,尤其是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用性。

  全国人大代表、农业银行原监事长车迎新:

  政府银行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

  近年来,金融业在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出于银行商业化运作和可持续经营的需要,这种金融支持是有偿的,对信贷资金的风险容忍也比较有限。中小微企业风险相对较高,是业内的共识,如何处理好金融支持与风险控制的关系,难度较大,但至关重要。

  在农业银行的实践中,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的模式是解决这个难题的一种可行途径。在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农业银行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同参与设立并运作专项风险补偿基金,部分补偿农业银行支持当地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所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有了补偿基金的风险缓释作用,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有了地方政府的介入,在为中小微企业增信的同时也起到了约束企业违约行为的作用,可谓事半功倍。

  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5.6%,贡献了50%的就业和60%以上的专利和发明,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国有商业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但银行的金融支持毕竟是有偿的,而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手段的无偿支持则是商业银行的有偿支持的重要基石和补充。把银行的“有偿支持”和国家的“无偿支持”充分结合,以无偿的政府资金带动更大量有偿的商业资金,可以更好地惠及广大中小微企业。具体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成立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国家级扶持基金。推进科技部牵头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实施落地,细化基金运作使用规则,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发展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支持一大批发展前景良好、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二是在各级政府层面建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快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立法层面明确针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政策,尤其是各级政府应建立纳入财政预算的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基金,强调预算硬约束,把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常态化、刚性化。制定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基金使用办法,明确基金主要用途,完善目标支持对象筛选机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价。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资金运用效果。

  三是推动建立产学研结合的良性技术创新机制。建议科技部牵头,在技术层面对中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建立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产学研一体化的良性运作机制,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能力,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的技术水平。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建立行业覆盖面广、运作规范有效的科技专家库,加强科技专家队伍对银行开展中小微企业科技信贷业务的智力支持,提高银行对科技信贷项目的评审质量。

  四是推进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建设。建议财政部牵头,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模式,强化政府扶持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的结合,探索金融跨界联合支持。积极发展政府支持、主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限制担保费率,降低担保门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加强政府扶持资金的科学运用,鼓励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或担保基金,激发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入。探索保险、证券等行业与银行的合作,推广保证保险贷款、投贷结合等新型融资模式。

  五是加强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成长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建议科技部牵头,工商、税务、公检法、社保、供水、供电等部门要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简化工商登记流程、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实施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建立服务型政府。同时,加快建立综合各管理部门信息在内的征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诚信社会的建立。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南粤银行董事长韩春剑:

  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引导银行“想做、敢做、能做”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大篇幅提及深化金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指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作为一名金融从业者,我认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原因很多,有小微企业自身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银行主动服务不到位。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银行从“不想做、不敢做、不能做”变为“想做、敢做、能做”。“想做”,才会主动作为;“敢做”,才会义无反顾;“能做”,才会做深做透。为此,我提三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用“胡萝卜”加“大棒”,让银行“想做”。一是中央政府要建立起对小微企业减负扶持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抓落实的督办力度,将小微企业“扶上马,送一程”。二是将服务小微企业纳入社会责任目标管理,建立考评机制,对履行达标的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给予减免税、不良贷款核销补偿等激励政策。

  第二,营造一个风险可控的环境,让银行“敢做”。一是尽快落实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12月所作的关于完善“银担合作机制”的批示,全面建立起政府牵头的对小微贷款的担保增信机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议中央和省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建立中央、省、市一体化的担保体系,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落实好银担合作机制,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优先把广东的粤东西北作为试点,推动粤东西北振兴发展。二是加快建立全方位的社会征信体系,连通现有分散在各个领域和部门的信息及数据,实现信息安全前提下的信息数据共享,提高银企信息对称度。有了全方位的征信体系,银行就容易识别风险,敢于放贷。三是加大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为小微企业培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支撑企业长足和良性发展。四是银行应尽快落实监管机构要求,制定具体的小微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在内部考核机制上提高对小微授信风险的容忍度,鼓励从业人员大胆开拓小微市场。

  第三,提升服务综合实力,让银行“能做”。一是适度放宽中小银行在非银金融领域的限制,并允许中小银行从事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如P2P的运营,拓宽经营渠道,促进银行服务转型。二是加大力度推动中小银行在中小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的融资,加快推进小微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提升资本实力和资源效率。

  广东的小微经济历来发达,广东省委省政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在扶持小微经济,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创新和尝试。但是,广东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创新型金融机构数量相对较少,至2014年底广东的法人金融机构仅有275家,远远低于北京市的652家及其他一些兄弟省市,这与广东丰富的民间资本和经济规模不匹配。建议中央对广东增设民营银行、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大力支持广东金融改革创新,设立新型金融机构。以此推动广东金融资源整合,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破题,更好地支持小微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就业、创新和经济转型,助力广东金融强省的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中小银行要在新常态下争做担当社会责任的银行,特别应该在服务小微企业中推进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做到更具创新精神,更接地气,更有作为。

  话题4“互联网+”新金融

  【编者按】

  “互联网+”这一新生概念,象征着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催促各行各业的变局。经过三年左右开天辟地的混沌期后,2015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迈上新台阶。2015年,亦张亦弛、一收一放两大趋势将使得互联网金融格局继续演化。一方面,微众银行等民营银行得以实质性推进,互联网企业以入股民营银行的形式“挤进”银行正规军行列开仓取钱;另一方面,野蛮生长的乱象将被规范,相关监管政策可能出炉。与此同时,这场“互联网+”竞赛已经出现新的发展势头,那就是银行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引而未发的新潜力,将随着“互联网+”行动的推进而爆发。刚刚公布的2014年年报当中,多家银行提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业绩或未来战略。“互联网+”新金融将是银行业转型的长期趋势,值得思索的事情很多,比如,如何深化大数据应用,建设信息化银行?如何打破传统组织架构与业务条线的局限,以客户为中心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设银行原监事长谢渡扬:

  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及应用的建议

  大数据并不完全是一个新事物,我们经常使用的网络搜索、银行进行客户营销所做的数据分析,都是大数据应用。但近年来云计算技术的发展给人们提供了低成本的、近乎无限的存储和计算能力,从而使管理和使用海量数据变得更为直接和便利,这为大数据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和可能。

  对数据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的巨大变化,必将对未来社会与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一方面可以使传统上使用样本数据、精准数据等无法解决的问题有了解决的可能,另外一方面,它也将使现有的商业模式、社会管理模式产生革命性的变革。大数据能够以过去难以想象的、超常规方式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在未来,谁能够更加充分地掌握和利用大数据,谁就能够取得先机,获得更好的发展质量,和更优的发展速度。

  大数据领域我国具有赶超全球的可能性

  在大数据领域,我国有几个方面的独特优势,这有助于我们抓住历史机遇,实现超越。

  政府高度重视,全国一盘棋。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设立新兴创业创新平台,在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赶超先进,引领未来产业发展”。在大数据时代,任何一方都不能掌握全部所需的数据,大数据的应用,最重要的就是要能够形成“数据的合力”,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筹规划,有利于我们形成全国一盘棋,有效整合数据资源,组织推动数据应用的发展。

  我国具备大数据的天然优势和基础。我国拥有全球第一的人口基数和全球第二的经济规模,这是保证巨量数据来源的坚实基础。同时,我国数字化程度位居世界先进水平,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位居世界前列,这是大数据产生的活的源泉。据预测,我国数据总量2020年将达到8.4ZB,这是一片可以孕育和支撑大数据应用茁壮成长的肥沃土壤。

  我国大数据产业体系在逐渐成熟。部分互联网公司的大数据应用处于全球领先水平,在数据处理分析、语音识别、视频识别、商业智能软件、数据中心建设维护、IT咨询等领域,出现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初步形成贯穿数据获取、存储、处理、应用等各个环节的大数据全产业链。

  从全球范围看,大数据应用都在发展初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大数据研究起步比我们略早,但总体来看,大数据应用整体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国的起点和水平相差不多。我们有条件有机会抓住当前大数据应用仍以开源为主,尚未有任何国家形成绝对垄断的有利契机,改变我国长期处于信息产业链末端的不利局面,在大数据发展应用上占领战略制高点。

  建议将银行业作为重点示范行业推进大数据应用

  做好顶层设计,促进大数据协调发展。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已经在大数据应用发展领域有所动作。美国于2012年颁布了计划耗资2亿美元的《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参与,由联邦政府牵头创建了Data.gov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发布农业、气象、金融、就业、人口统计、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等21个部门的数据,促进数据共享;欧盟在2012年的“欧洲数字化议程及其挑战”中制定了大数据发展战略;英国在2013年由商业、创新和技能部发布了《英国数据能力发展战略规划》,同时投资1.89亿英镑推进大数据行业发展和数据资源整合;韩国从建设基础设施入手推动大数据发展,于2013年建立国家级“开放数据中心”和“韩国大数据战略中心”。

  建议我国国务院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机构,做好大数据发展的顶层设计,负责在国家层面制定大数据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机制,推进相关基础数据库及数据中心建设,制定数据隐私保护政策及数据标准规划。

  做好政策保障,促进大数据有序发展。建议着手优先建立数据交易机制,保证数据提供者和数据使用者的利益,促进数据共享,充分利用存量数据;抓紧组建国家、行业、企业不同层面的共享数据库,首先开放政府相关公共数据资源以起到示范作用,逐步形成层次丰富的大数据资源池;及早健全数据保护政策,在激励数据开放共享的同时,做好隐私保护,保证大数据有序、良性发展。

  鼓励大数据应用,以应用促发展。建议以应用为龙头带动大数据产业链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先解决医疗、交通、社会治安等与民生相关的问题,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经济运行效率。在不同的行业内分别树立大数据应用的典型,发挥示范作用,通过实践培养人才、积累经验反哺于新的应用,形成良性循环。

  建议将银行业作为重点示范行业,推进大数据应用和发展。银行业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在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在大数据分析应用方面已具备相当的系统、机构和人才基础。出于加强风险把控、业务创新、改进客户服务的要求银行业对发展大数据应用有相当的紧迫感。建议考虑将银行业作为开展大数据应用的重点试点行业,率先启动,加大工作力度,以此带动和推动大数据应用在我国的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许海:

  加快互联网金融创新 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改变了信息的传统传播方式,对金融业来说,有效解决了资金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必然会促进金融业的创新,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改变了客户行为,创造了新的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创新,应紧紧围绕互联网经济新业态,在充分结合区位优势和发展特点的同时,最大限度支持实体经济快速发展。

  第一,创新金融服务,切实普惠民生。一是深刻理解互联网金融内涵,丰富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形式,扩大客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选择范围,显著提升全体客户的消费者福利,这有利于普惠民生。二是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为主体,整合第三方支付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互联网理财公司、网络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资源,向市场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三是将基础性小额业务通过互联网办理,摆脱物理网点和成本限制,优化客户体验,扩大服务半径。这将更优质地服务大量中小客户,促进普惠金融、农村金融更快发展。

  第二,完善服务体系,促进经济活跃。一是借助互联网技术特性,探索适合经济特点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显著扩大金融服务范围,进一步提升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二是提升大数据应用能力,加强对电子商务实时交易信息把控,降低信息不对称,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供融资服务。三是构建风险可控的网络融资平台,为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和不同风险差异的借款人提供直接交易,扩大金融的交易边界。更加直接地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第三,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效率。一是在支付结算领域,应积极倡导丰富支付产品、扩展支付服务渠道、降低支付成本、提升客户体验、提高支付结算效率,促进金融服务提供商为获得竞争优势而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二是在融资领域,应积极构建分散式的资金融通以及畅通的信息渠道,在增强资金出借方的意愿,降低单笔融资风险的同时,增强对资金借入方的信用约束,广大投资者和借款人提供交易选择的范围更大,进入和退出的选择机会也更多。三是在投资领域,应促进广大银行和互联网企业的投资产品创新,丰富大众投资渠道。同时借助互联网的海量信息,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基础,提升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话题5 防范金融风险

  【编者按】

  随着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改革重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新常态下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持续深化,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游戏规则也在不断发生调整和改变。金融创新日益成为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力驱动,同时也对各参与主体提出了更高的风险管控要求。对商业银行来说,民营银行的破冰设立和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地实施,标志着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和破产将真正以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为法则,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商业主体。在经济步入“新常态”、金融改革提速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如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在利润增长放缓,资产质量持续承压的新形势下,银行业又该如何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小民:

  存款保险制度框架下积极防控中小银行风险

  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浮出水面。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运行后,银行设立和破产将成为“有生有死”的自然现象。其中,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不仅规模庞大且具有与生俱来的国家信用,倒闭的概率很小。而且美国金融危机发生时,也印证了大型商业银行 “大而不到”论断。而中小银行规模有限,并且自身更多是市场信用,发生风险的概率较大,应积极防控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带给中小银行三大冲击

  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将对中小银行产生较大冲击,具体问题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存款搬家问题。《条例》指出,投保存款保险的银行破产后,赔付储户金额的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由于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不在同一个信用等级,储户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和资金安全,将会把资金转存到信用等级高的大银行,或者将存放在中小银行的资金限制在50万元人民币以内。存款资金向大银行转移将加大中小银行的经营压力,使其发展遭遇资金瓶颈。

  资金成本问题。国有大型银行凭借其网点布局优势和信用优势,可以获得大量廉价的储蓄资金。相对而言,中小银行吸收储蓄所付出的成本更高。为存款支付保险后,中小银行资金成本将进一步提升,并且如果存款保险费使用市场化的风险加成定价方式,则中小银行会因为相对高的风险而支付更多的保费。由此可见,存款保险将加大中小银行的资金成本压力。

  道德风险问题。由于很多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都是由实体企业控股,企业股东容易为了自身利益而促使其控股的银行发生内部交易,因此,相对于国有银行来说中小银行是道德风险高发的机构群体。部分中小银行可能将会违背银行的审慎经营原则,经营高风险业务来谋求高收益,甚至有可能会违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最后将出现问题的银行留给存款保险机构处置,导致储户的利益受损。

  建议三大措施防范中小银行风险

  总体来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储户利益,而对于银行来说则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尤其是实力相对薄弱的中小银行将要面临更大的挑战。为了在存款保险制度框架下更好地防范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维护经济金融运行的稳定,建议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建议地方政府针对中小银行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和专项扶持政策。中小银行发展使地方经济受益,地方政府应对中小银行提供支持,财政政策方面,对中小银行的小微金融、农村金融、绿色金融等服务提供定向的补贴,抵消或部分抵消存款保险的成本。专项扶持政策方面,主要调节中小银行与经济社会之间的摩擦,确保信息的畅通,为中小银行地区性的吸储和放贷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避免中小银行经营不利而被其他银行收购或兼并。

  建议人民银行针对中小银行的生存压力采取定向支持的差异化货币政策。一方面,建议人民银行采取差别的再贴现率,降低中小银行在人民银行的融资成本。目前,国有银行的再贴现率比城商行优惠0.1个百分点,中小银行从央行[微博]获得资金的成本相对较高,为了缓解中小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推行后的资金压力,建议对资信好的中小金融机构采用优惠的再贴现率,缓解其资金流动风险。另一方面,建议人民银行对中小银行采用弹性的准备金制度,根据一定时期中小银行的经营绩效和安全水平,调整定向准备金率,使资信较好的中小银行获得更多的流动性。

  建议银监会专门建立针对中小银行风险的监控制度和预警机制。一方面,落实中小银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密切监控中小银行的资金流向和经营稳定性,与此同时,建立民营银行生前遗嘱制度实施的规范化渠道,确保民营银行的经营安全和退出安全,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立适用于量化中小银行风险的指标评价体系,以此为基础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避免中小银行出现问题后支付高昂的补救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学东:

  提升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效率 有效防范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积累的各类隐性风险逐步显性化,局部地区部分领域金融风险日渐聚集。从资金供给端看,2014年底,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8426亿元,较年初增加2506亿元,不良贷款率1.25%,较年初上升0.25个百分点,已居近5年以来最高;信托业、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非银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压力不断加大,一些违约事件层出不穷。从资金需求端看,受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影响,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光伏、钢铁、矿产等领域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销售收入、营业利润增速普遍下滑,现金流出现困难,不良资产攀升。

  如能妥善处置、化解这些不良资产,不仅能有效释放大量的金融资源,为经济发展提供源头活水,而且将最大限度地避免一批本身资质尚可但由于资金临时短缺的企业陷入困境,这对盘活存量资产,保障企业、金融机构、投资者、社会效益最大化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依然不高

  20世纪90年代,我国在国有企业改制、清理“三角债”等经济活动中积累了宝贵的不良资产处置化解经验,制度保障体系也不断完善。不过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依然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专业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紧缺。1999年起,为解决银行体系巨额不良资产问题,我国设立了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旨在支持国有银行改革发展和国有企业脱困。但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金融业态的创新,不良金融资产的存在形态、产品特征、责任主体、产生根源都在不断变化,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难以覆盖各行政区域、各金融业态、各种规模的不良资产,很多银行或其他金融业态的不良资产缺乏专业化处置渠道,只能通过直接追偿、法律诉讼等非市场化手段处置,甚至倒逼地方政府为维护信用环境和社会稳定对不良资产直接买单。

  二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2005年银监会、财政部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2007年6月我国正式施行《企业破产法》,2012年银监会、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这些文件对有效处置不良资产、稳定经济金融秩序有着重大意义,但从实践看,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重组因债权人利益不一致难以有效实施,债务重组期间债务人缺乏必要的保护等问题,致使一些不良资产失去了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保护获取重生和再发展的机会,甚至引发区域性及系统性风险。

  三是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思想理念有待增强。由于宏观经济的周期性与微观经济的“盲目性”,不良资产是金融运行中的必然存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早就树立了将不良资产作为特殊资产经营的理念。与国际比较,当前我国很多金融机构、政府、企业、社会公众虽然重视风险管控,但对不良资产缺乏正确的认识,不愿意以公开透明的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甚至试图隐瞒各种不良资产,成为有效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重要障碍。

  应鼓励创新市场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第一,加快丰富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建设专业化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建议在现有的江苏、广东等10家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基础上,继续鼓励和支持在全国各省市推广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将其作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预防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工作平台进行,发挥专业性作用,为企业量身打造债务重组方案,化解不良资产。为提高资产管理公司债务重组能力与效率,规范其发展,建议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地位、作用、经营范围和方式制定专门的管理条例,保障和规范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权利和义务,并在经营管理中允许其采取债务重组、破产清算、债转股、出让等多种方式处置不良债务,支持其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与合理的业务创新空间。

  第二,赋予不良金融资产主体更多的自主权,鼓励创新市场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建议赋予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更多不良资产管理自主权,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债务重组、拍卖、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处置方法手段。如允许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自主决定对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减免,为开展债务重组创造有利条件;加快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推广工作,积极探索创新CDS等证券产品,建立健全信用风险交易市场;可适度加大金融机构的坏账减免核销力度,放松核销的自主性,改税后列支核销为税前列支核销,提升金融机构自身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也提升金融机构主动消化不良资产的积极性。

  第三,加大不良贷款处置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出台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政策法规,与金融机构联合建立全国联网的恶意逃废债“黑名单”,推动实施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加大对恶意逃废债的立案侦查力度与速度,共同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等手段致使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

  全国人大代表、美的集团副总裁、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袁利群:

  改善汇率市场环境 规避企业汇率风险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加强,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外向型企业。近年来,人民币稳定的单边升值预期让一些企业的避险策略“简单易行”,即主要采取远期结汇便可轻松管理汇率风险。但自2013年第四季度以来,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剧,尤其是2014年开始,在汇率波幅扩大和发达经济体量化宽松政策的推动下,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成为常态,这给外向型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带来新挑战。

  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手段不足

  目前企业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手段来规避汇率风险:一是企业选择锁定汇率,规避汇率风险;二是推动海外客户使用人民币结算,避免外币波动带来的风险;三是走出去,到境外发展,通过当地自产自销应对汇率风险;四是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提高议价能力。但是,以上四种手段目前都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汇率风险管理工具不足。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新规定,自2014年8月起允许企业办理卖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新规定弥补了境内人民币期权产品的短板,但从国际货币市场上来看,境内的对冲工具仍然不足,类似标准合约的外汇期货等工具仍未上市,产品丰富度和可选择性不够。

  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不够。以人民币结算能够降低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但目前海外人民币存量不足限制了海外客户的人民币结算。加上人民币仍属于管制货币,在主要发达国家的接受程度不高,导致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比率偏小。

  数量众多符合实需原则的企业不能直接进入人民币外汇市场进行交易。2014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批准国泰君安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进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信息统计,约有54家企业可以财务公司名义直接进行即期结售汇交易,众多符合实需原则且面临汇率风险的外向型企业不可以直接参与银行间市场活动,这也不利于企业对冲汇率风险。

  人民币汇率和利率的预期管理不够。目前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对外发布的信息多、渠道多、内容多,企业客户难以获得权威的信息。另外,央行每次降息和降准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非工作日、非工作时间,使得市场参与者总在不停地揣摩和猜测,给市场参与者进行预判带来了困难。

  金融信息安全管理不足。随着自媒体的日益发达,市场参与者获取市场信息的方式多样,纷乱的金融信息会导致金融市场不正常的波动。对于金融信息安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金融体通过监管数据采集、建立数据分析指标和模型、监管数据共享等方式对金融信息进行监控,避免恶意传播金融信息导致市场不正常波动,而我国在此方面仍为空白。

  改善汇率市场环境的四点建议

  在改善汇率市场环境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建议外汇管理局、银监会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动数量众多符合实需原则的企业直接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继续推动完善、丰富外汇对冲工具。

  其次,建议央行继续推动货币互换,增加企业跨国贸易人民币结算比例。

  再次,建议央行能像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一样定期召开会议,统一会议内容的口径并对外发布,增加政策的透明度,通过改善预期管理使市场参与者清晰明了汇率和利率走向。

  最后,从稳定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建议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合作,防范恶意发布虚假金融信息导致的市场大幅波动的行为。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4期。

  金融业创新层出不穷,行业发展面临挑战与机遇。银行频道官方公众号“金融e观察”(微信号:sinaeguancha),将为您提供客观及时的新闻精粹,分享独家、深度、专业的评论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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