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新政债权项目另寻他路 信托成最大受益者

2015年04月10日 00:59  21世纪经济报道  收藏本文     

委托贷款新政债权项目另寻他路信托成最大受益者

  导读

  按照《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筹集的他人资金对外发放委托贷款。这意味着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的债权投资型资管计划将无法通过银行委托贷款通道,将募资款放贷给融资项目。此时,同样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信托公司,则取而代之成为这些机构资管计划进行债权投资的“新通道”。

  本报记者 陈植 上海报道

  随着《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出台,信托公司意外发现,自己竟然成为这项政策的最大“受益者”。

  按照《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筹集的他人资金对外发放委托贷款。这意味着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的债权投资型资管计划将无法通过银行委托贷款通道,将募资款放贷给融资项目。

  此时,同样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信托公司,则取而代之成为这些机构资管计划进行债权投资的“新通道”。

  “最近一段时间,的确接到数家券商、基金子公司咨询,能否借助信托贷款通道给债权类资管计划项目发放贷款。”一家信托公司人士坦言。但信托公司内部似乎不急于敲定合作协议,一方面他们基于“刚性兑付”考量,需要审核融资项目风险;另一方面也在待价而沽,毕竟,在银行委托贷款大门关闭的情况下,信托通道费用必然水涨船高。

  为此,不少基金子公司也开始另辟蹊径,寻找资管计划债权投资的另类通道。

  信托通道陡然“升值”

  在业内人士看来,相关部门之所以出台《办法》,主要目的是规范银行自身的委托贷款经营风险。

  受制自身贷款额度限制,银行也采取多种另类措施为企业发放贷款。其中一个比较流行的做法,就是先通过券商子公司、基金子公司发起资管计划,再通过银行理财渠道完成募资,之后由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将募资款转成委托贷款,投放给银行指定的融资项目,而这些融资项目其实就是银行的客户。

  这种做法往往令银行将信贷风险从表内转移到表外,规避政策监管。

  为此,相关部门在《办法》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筹集的他人资金对外发放委托贷款。

  然而,此举也对券商子公司、基金子公司造成了误伤——由于这类金融机构自身没有放贷资格,通常会借道银行委托贷款模式,为自身发行募资的资管计划债权投资牵线搭桥。随着《办法》出台,这项通道戛然而止。

  一位基金子公司人士坦言,目前银行基本都不再为券商子公司、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的债权投资项目办理委托贷款,耽搁了不少资管计划的发行募资进度。

  于是,这类机构不得不求助信托公司。毕竟,信托公司享有发放信托贷款的资格,不受到《办法》的影响。

  具体操作方式为,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为债权投资型资管计划嵌套一层信托计划,即先将资管计划所募集的资金认购信托计划,再由后者发放信托贷款给融资项目。

  但他很快发现,部分信托公司因此开始“坐地起价”,如果走银行委托贷款的通道费率维持在0.1%~0.2%之间,他所接触的数家信托公司报价均在0.3%-0.4%。

  “考虑到债权投资型资管计划本身的项目报酬率不到1%,信托贷款这个通道却要占到其中30%-40%,有点划不来。”他说。

  前述信托公司人士则认为,信托公司提高报价,也有自己的苦衷。尽管信托贷款扮演着通道的角色,但刚性兑付潜规则,使信托公司需要对融资项目的还款风险再做一次评估,无形间增加了一笔费用开支。

  基金子公司人士还透露,除了费率上的争议,与信托公司合作,彼此还有一项极大的分歧,是信托公司基于“刚性兑付”压力的风险控制,提出不少条款修改意见,造成有些融资协议不得不推倒重来。

  此前,他所在的基金子公司打算让一款债权投资类资管计划通过信托,向某个二线城市房地产融资项目提供贷款。但信托公司认为这个地产项目销售前景存在不确定性,要求基金子公司改变原先的资金回笼协议——将产品到期前一个月回笼资管计划所有本金利息,改成产品到期前半年,融资方先回笼30%本金利息,3个月后再回笼30%,剩余资金在产品到期前一个月悉数交付。

  为此他们不得不与融资方约定新的还款协议,最终导致这个项目差点不了了之。

  近期,他也听说不少基金子公司遇到类似的状况。

  “如果信托公司开出的条件偏高,我们只能另辟蹊径。”他说。尽管他知道,这些蹊径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同样面临不少障碍。

  债权项目另寻他路

  他所说的蹊径,主要是“假股真债”的操作模式。

  具体而言,由基金子公司先用资管计划少量资金受让融资方的部分股权,再将剩余资金通过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注入融资项目,到时融资方归还股东借款支付利息即可。

  这种做法看似简单,但上述基金子公司认为实则隐藏不少操作隐患。

  “如果项目经营不善而血本无归,投资者很可能认为基金子公司作为项目股东方,存在管理不当、尽职调查有纰漏等问题,要求产品刚性兑付。”该人士表示,“但在假股真债的运作模式下,基金子公司仅仅是融资项目的名义股东,主要负责财务审计等后台工作,具体经营决策主要由融资方操作。

  为了解决这个隐患,他所在的基金子公司内部曾提出干脆直接采取股权投资模式,即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认购融资方股份,并通过原股东溢价回购协议等对赌协议条款,在产品到期时实现项目退出。

  “这也算是债权投资的一种变通模式。”他指出。但他们很快发现这种做法未必妥当——万一原股东迟迟没能兑现溢价回购协议,资管计划同样面临兑付违约风险。即便诉诸法律解决,某些涉及原股东溢价回购的对赌协议条款未必会受到法律“支持”。

  在他看来,相比委托贷款,上述两种蹊径的最大缺陷,就是无法要求融资方提供足够的可变现抵押物,应对融资项目经营不善所衍生的兑付风险。

  期间,他们也讨论过一种相对复杂的变通方法,就是引入一种创新型债权转让模式,即先由基金子公司关联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形式,用自有资金向融资项目发放贷款,在基金子公司取得融资项目贷款的债权后,再将这些债权设计成固定收益类资管计划,向投资者销售。

  “当然,这需要关联机构具备相当强的自有资金实力。”他表示,国内具有类似资金实力的基金子公司并不多。

  目前他能做的,是在设计假股真债,或带有原股东溢价回购协议的股权投资架构同时,要求融资方另签一份资产抵押协议,防范产品兑付风险。

  “其实,这类费用开支不比信托贷款模式低多少。”他说。目前公司内部也在重新评估不同的债权投资模式,如果权衡下来信托贷款的综合成本偏低,不排除仍然选择信托贷款通道的可能性。(编辑 冀欣 韩瑞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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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信托公司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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