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账户每月扣150元 法院判定银行无权收费

2014年03月19日 08:27  解放日报  收藏本文     

  本报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潘静波

  “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的银行金卡,却在持卡人王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除11个月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气愤的王先生认为银行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上法庭要求退钱。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在双方没有达成合意的情况下,银行无权单方面收取管理费。

  银行无告知收取金卡管理费

  2008年初,王先生收到一个银行客户经理的电话,“她说我在他们银行的个人资信很好,要送我一张金卡,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王先生把家里地址告诉她,若干天后就收到金卡。几年用下来,没发现什么问题;但到去年4月,王先生意外发现从2012年6月起,银行每月从账户中扣取了150元的账户管理费,已收取11个月共计1650元。

  王先生认为,银行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每月扣款且无任何告知,这种行为完全构成消费欺诈。进行多次投诉维权后,去年5月王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提出停止收费、退还账户管理费等多项诉请。

  银行方面辩称,对于总资产不达标的持卡客户,银行每月收取管理费150元,而且银行从未承诺终身免费。经协商,银行退还了已扣收的账户管理费。同时,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应停止收取账户管理费,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回应两大上诉理由

  二审中,银行提出多项上诉理由,以证明收费有理;主审法官则分别作出回应:

  【争议一】银行是否有权收取账户管理费?

  银行:在资产不达标的情况下,按照金卡的通常标准交账户管理费,属于客户应尽义务。

  法官:银行与王先生未就账户管理费的收取等事项,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是否曾在电话中口头约定,双方说辞相异,且均未能提供证据。银行是主张行使合同权利的一方,但不能证明双方对此达成合意,所以无权收费。

  【争议二】王先生长期用卡,是否证明他接受金卡的使用约定?

  银行: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但王先生长期使用金卡的行为已足以证明其同意接受金卡的使用约定。

  法官:王先生了解金卡的准入标准,并不代表其了解金卡的收费标准并接受银行的收费条件。虽然金卡属于收费卡,但不排除银行与个别客户作出不予收费的例外约定。银行在向涉讼金卡收取账户管理费之前,未曾有过账户管理费收取行为,因此王先生持有并使用金卡的行为也并不代表双方就账户管理费用标准形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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