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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刘鹏 

  “国家真要允许银行破产了?钱存银行还安全吗?”最近常被身边的朋友问起这个问题。他们的困惑源于看到的一则消息——银监会正在起草《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

  是的,这是时隔四年之后,银监会再次明确表示在起草银行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而版本也已从“《商业银行破产条例》”换成“《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我们认为,对条例的起草和出台,需要理性看待,勿抱以恐慌心态。

  在储户存款保护上,决策层已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如果存款所在银行出现破产风险,个人储户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加利息在50万元限额内,将会得到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则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央行金融稳定报告显示,金融机构50万元限额内的客户覆盖率为99.6%,这说明绝大多数普通储户的存款权益会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当然如果个人存款超过50万且对所存银行的经营风险有担忧的话,多找几家银行“分而存之”也不失为一种应对之策。

  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可谓“唇齿相依”,是维护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前者的出台一方面可有效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促进银行业更加开放、引入更多竞争者以此激发银行业活力。而后者则可起到警醒作用,因为明确银行要自行承担经营业务的风险后果,这有助于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减少其从事相关风险业务的规模,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体系风险。同时,可以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如果银行一旦出现经营不利导致破产,可以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流程来妥善处置这一风险,促进银行正常的市场化退出,反过来,也会打破公众对银行破产的恐惧心理。

  其实,我国曾经出现过银行破产案件,1995年8月成立的海南发展银行在成立两年后因经营不善,兼并托管信用社而出现严重的挤兑风波,最终被央行关闭。当然这一幕并不会在眼下立马“重演”。在经过2004年股改上市后,我国银行业积累了雄厚的家底,截至2016年末,总资产超过230万亿元,全年商业银行实现净利润1.65万亿元;同时,资产质量基本稳定,风险抵御能力也在持续增强,截至2016年末,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1.91%,较上年末下降了0.02个百分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2.67万亿元,拨备覆盖率176.4%,贷款拨备率3.08%,与上年基本持平。这些都为抵御和防范金融风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当前的银行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形势也日趋复杂。随着经济进入下行周期,银行业正面临股改上市以来最严峻的经营压力,并且这种压力短期内难以扭转,这体现在业绩上便是,在短短四年时间里,利润增速从30%多的高增长下滑到接近零增长。

  同时,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中,存款利率管制已经全面放开,存贷款利差缩小的趋势明显,这对银行赖以生存的“吃利差”模式形成冲击;此外,单家银行面临的风险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多样,而且风险关联度上升,传递渠道呈现多样化,如部分银行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仍有不足,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问题依然存在,重大案件时有发生,案发领域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向同业、表外业务等领域蔓延,个别银行发生大额票据、“假保函”案件。

  上述形势变化和风险事件的发生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亟待“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的出台来为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保驾护航。同时,这也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工作坚持市场导向,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健全市场规则的题中之义。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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