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10:59 新浪财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前所长、大成基金副总经理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股权融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姚余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前所长、大成基金副总经理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股权融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姚余栋

  新浪财经讯 由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中国互联网金融三十人论坛(CIF30)共同主办的“2018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论坛暨第五届普惠金融论坛”于2017年12月21日在北京举行。主题为“智能金融,开创金融服务新时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前所长、大成基金副总经理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股权融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姚余栋出席并演讲。

  姚余栋谈到了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再次呼吁希望能够推动互联网股权众筹。他认为要从证券法修改方面做出突破,拖得越晚,中国老龄化就越严重,他认为这个窗口期可能有十年时间,“2035年我们即将进入超老龄社会,那个时候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家人数可能没那么多了。”但如果在关键的时候作出了努力,可能结果就是不一样的。他希望能在三读时,把“小额公开发行注册豁免”加进去。

  以下为演讲实录:

  姚余栋: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媒体朋友们,今天想跟大家汇报交流的主要是两个主题。

  第一个还是希望能够推动互联网股权众筹,大家看标题,是“新时代普惠金融的芳华”,何处去找芳华?我们有大约五千万的中小微企业,有500万的创业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而目前根据大数据统计,能够得到融资的,无论是A轮、B轮,还是天使级的,才不过十万家,数量实在太少太少。所以,已经不是说靠我们的PE这样一个目前做的非常好的行业能够支持的,还需要另辟蹊径,守正出奇。这就是我想跟大家报告的,它就是一个互联网股权融资或者股权众筹。

  它的必要性、紧迫性我在很多场合已经跟大家报告过了。今天想说的,我们面临这样一个互联网股权众筹是新时代普惠金融的芳华,那我们不要错失的一个机会就是证券法修改。1998年通过证券法,今天的主要框架是2005年的证券法框架。其中第十条规定,公开证券发行有严格的限制;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或者向特定对象超过200人的发行都有一个不得公开发行,如果公开发行会有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

  在2015年的时候进入证券法修改一读,在一读时据说有这样一条“小额公开发行注册豁免”它事实上为互联网股权融资或者股权众筹打开了这样一个法律空间,后来大家也知道了,经过一定的股市波动之后,2017年证券法二读还没有找到这条,似乎这条还不一定在里面。即“小额公开发行的注册豁免”按照我国立法法29条规定一般法律要三读,第一次听取提案人意见,第二次在全体的常委会上听取草案意见,各种的汇报,第三次还要继续修改意见。所以,还有个三读。这里还有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我想说我们现在处于二读,还没有到三读的阶段。涉及别的领域,仅就“小额公开发行的注册豁免”能不能在三读的时候或者二读的时候大家都呼吁一些,把一读中曾经有的小额公开发行豁免的注册豁免在三读中加进去。为什么呢?大家想想从2005年到2017年,如果有三读可能要到2018年了,历经了13年时间。

  什么时候还要再次修改呢?可能要到2030年了。大家知道周期是很长的,它需要整个金融的实践及风险的管控各个方面的过程,不只中国需要的时间长,国外需要的时间也长。所以,下次《证券法》修改可能要到2030年,甚至逼近2035年了。如果错过这个机会,我们就错失这样一个时代芳华。因为我们终将老去,2035您和我们即将进入超老龄社会,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比就比较多了。往往40岁的时候是人生创业可能的概率的最高点,从40岁以后就开始下降。随着年龄的增长,那个时候的创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家人数可能没那么多了,这个窗口期可能有十年时间。所以,在关键的时候作出努力,可能结果就是不一样的。我想跟大家报告的是,现在我们的这种立法这么专业,又这么审慎,而且也听从大家的意见,能不能考虑在三读的时候再把它加进去。因为所有的互联网股权众筹或者股权融资都是按照《证券法》规定的,是不能超过范围的,除非国务院特批的。但这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因为公开发行是非常慎重的,风险比较大,必须依法严格监管。

  实际上已经有共识了。2015年由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十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人民银行牵头十部委的意见是经过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准的。所以,股权众筹融资已经定义了,它是一个什么活动呢?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所以,就跟《证券法》的修改是匹配的,已经有一个政策上的很重要的提示。因为这个政策,《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也经历了很慎重的制定过程,同时这个指导意见说了发挥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是一种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这是文件里规定的,不是我说的。所以,党的十九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都强调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不言自明了。就是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就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本质是小额公开股权融资活动,而我们现在需要的就是按照法制的要求,在证券法修改中给予这样一个法律上的承认,我想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事情。

  我们说互联网股权融资或者股权众筹对创新型国家很重要,没有股权众筹就没有创新型国家。到时候将近500万的创新型企业到哪儿融资呢?银行是不可承受之重,PE这种模式,又是鞭长莫及的,只有创新模式。所以,这是一个迫切性。同时,我想说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包括股权众筹又是一个高风险的活动,是一个需要严格监管的活动。我总结了一些,觉得要明确一些不准、底线。我这里尝试的推出十个不准,这里总结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一系列的文件,还有一些自己的体会。

  互联网股权众筹十个不准,1、不得发布虚假标的。2、不能自筹。自己的项目在自己平台上筹是不行的。3、不得明股实债或者变相乱集资。4、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5、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前5条都是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中的。6、不得非法集资。7、不得吸收公众存款。8、不得向不合格的投资人开展股权众筹业务。因为股权众筹失败的概率超过50%,风险非常之大。必须要保证投资者的适当性,而这个投资者的适当性是非常重要的。9、不应该向投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投资收益。10、未经登记不得开展私募。所以,互联网股权众筹是我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同时,就像陈龙教授刚才讲的,我们不能光知道它好不知道它的风险,而这个风险是比较大的。股权众筹项目失败是大概率事件。所以,要坚守底线,防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又要大胆地去努力探索和创新。所以,想互联网股权众筹是新时代普惠金融的芳华。在防控风险,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希望我们能尽享这样一个时代芳华。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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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长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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