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的另一种破局方法

专利纠纷的另一种破局方法
2018年03月05日 11:44 《法人》

  专利纠纷的另一种破局方法

  无论作为专利侵权纠纷程序的进攻一方还是被动防守一方,都需要充分重视无效宣告程序可能对专利侵权纠纷程序的影响,从而策划出合理的维权或应诉策略,化不利为有利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围绕着企业经久不息的话题,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也是在资金、体量外一种实力的彰显,同样知识产权保护也始终是国家层面从未忽视的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其中,《通知》中的第四项“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中更是指出“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随后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五部门制定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也再次对境外投资要保护知识产权进行了强调。

  这些《通知》与《规范》,都为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指明了方向。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及一些新技术的应用,知识产权保护也越发地得到了创业企业的重视。

  而不久前,作为共享单车摩拜公司的一场针对“智能锁”专利的保卫战,或为行业内的其他品牌甚至是跨行业的企业在保护自身专利的路上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共享单车专利纠纷第一案始末

  人们常说“衣食住行”是日常生活的四个要素,而在互联网时代的浪潮下,这四个要素基本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比如淘宝、京东满足了人们购物的需求;美团等APP使得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各种美食;携程、小猪短租等为出行人们的住宿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方案,最后到“行”这个问题上,最开始是滴滴、优步等打车APP的出现,满足了人们长途出行的需求,而在绿色出行等因素的号召下,同时也是为了满足人们实现公共交通站点到最终目的地之间的便捷通勤问题,以摩拜、OFO等为代表的共享单车应运而生。

  共享单车的智能与时尚设计,都是令用户惊艳的地方,以摩拜为例,“全铝车架”“实心轮胎”“扫码解锁的智能车锁”等均将实用与美观紧密结合。而随着时间的沉淀,共享单车业内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在共享单车的使用中,毁坏车辆、乱停车辆、二维码被划甚至是车辆被盗等现象时有发生,而对于这些情况,各个共享单车企业也有各自的应对方式,比如推广用户信用积分制度、和当地警方配合等等。

  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及深入人们的生活,作为共享单车企业,面临的挑战也越发复杂与多样,相较于车辆被破坏的损失,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被侵权则显得成本更加高昂。

  2017年3月3日,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呤云科技”)因认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在其产品摩拜单车上使用的智能锁侵犯其两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遂分别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和行政处理请求,要求摩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4月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案件口头审理中,摩拜单车方面主张不侵权抗辩,认为并不构成侵权,12月6日,原计划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第二次口头审理,因原告呤云科技提出撤诉而取消,这也意味着这起专利纠纷案最终尘埃落定。

  谈及此案,摩拜公司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建纲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三聚阳光诉讼团队接受摩拜公司委托后,对摩拜单车的侵权风险进行了专业评估,根据涉案专利的记载,其主题为“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涉及小区用户(住户)为临时用户(临时访客,如送快递/送餐等人员)申请临时授权令牌以打开门禁的技术。

  通俗而言,涉案专利保护的是一方为另一方申请临时开门权限的技术,而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从单车预约到开锁整个过程均为临时用户自行申请,只涉及临时用户一方,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技术领域、整体技术构思、所涉及的具体技术特征上均不相同,摩拜单车被认定为侵权的风险很小。

  申请专利无效化解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3月23日,摩拜公司以针对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等为由针对“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对此,张建纲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侵权的前提是专利权的有效存在,被告(摩拜)请求专利权无效,使得原告的权利丧失,自然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风险问题,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也是专利诉讼中被告经常采取的应诉策略。

  另外,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无效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5.2个月,而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审限为6个月,再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管辖权异议等程序,因此从时效性上,无效程序通常可以在侵权程序审理完毕之前审理结束。

  同时,根据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于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无效案件,可以申请优先审查,对于同意优先审查的专利无效案件,专利复审委应自同意之日起5个月内结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试图从制度层面对于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无效案件加快审理,以使得无效宣告程序作为专利侵权纠纷的主要应诉或维权策略更加有效。

  “当然在具体个案中,作为被告(被请求人)一方究竟采取何种手段来应诉,综合考虑因素较多。”张建纲补充道,比如侵权可能性、专利权的稳定性、市场因素、时间要求、专利侵权纠纷中双方力量对抗因素等,总的来看,无效宣告程序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与专利侵权纠纷程序息息相关,无论作为专利侵权纠纷程序的进攻一方还是被动防守一方,都需要充分重视无效宣告程序可能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程序的影响,从而策划出合理的维权或应诉策略,化不利为有利。

  最后张建纲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走出去”,包括政策上像《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等的出台,对鼓励中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指引,但在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国门的过程中,比在国内更具有知识产权风险。

  为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在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中进行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在企业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关注知识产权问题,对于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预判,并预制相应方案,规避风险。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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