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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凯:靠吃劳动力红利的时代已经结束(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1日 20:55 经济观察报

  我们的雇主在整个20年劳动关系发展历程当中,根本就没有遇到对手。中国的工人基本上都是分散的,中国的雇主遇到过真正的工会吗?遇到过工人的集体抗衡吗?企业善待一下员工,你的利润降低一点,对企业长期发展有坏吗?认为资本养活了劳动者,太片面了,起码应该是大家共同创造的。

  经济观察报:你说这几年经济发展主要靠低劳动成本推动,但中西部劳动成本更低,却没有东部发展得快。在计划经济年代廉价劳动力也大量存在但那时候却没发展起来。

  常凯:实际情况恰恰和你说的不一样,东部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依靠中部和西部的低劳动成本发展起来的。珠三角是低劳动成本最密集地区,十年间,农民工工资基本没涨,相对于CPI,实际是负增长,但公务员的工资涨了将近九倍。这公正吗?

  劳动力市场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和矫正

  经济观察报:你对目前中国劳资关系大体的判断是什么?

  常凯:这三年我们作了一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题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和趋向研究”,基本结论是: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化已经完成,但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化和劳资关系市场化是非常不规范的,不规范的表现就在于权利不对等,力量不对等,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不健全。

  经济观察报:那么,是不是站在劳动与资本对立的立场上来立这个法?想保护劳动者,而结果却适得其反。你有这个感觉吗?

  常凯:我们不是鼓励劳资对立,我们希望劳资和谐,《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恰恰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要追求和谐。为什么现在不和谐呢?因为劳工权益被侵害。不解决这个矛盾怎么能和谐?不能说一提保护劳动者就是主张劳资对立。《劳动合同法》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促进劳资共同发展。难道这个法律会促使劳动者的利益更加被侵害吗?不能把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的伤害记在 《劳动合同法》的上面。

  经济观察报:我们已经从理论上承认“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市场”《劳动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有点倒退?《劳动合同法》是不是把劳动力市场里面的一些自发秩序给破坏了?

  常凯:劳动用工由行政化的用工到市场化的用工主要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也接受供求规律的调节,但劳动市场不同于商品市场、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它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劳动力市场交换的是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跟劳动力是直接相关的是“人”。劳动力是需要社会生存的,生存权对于劳动者说来这是基本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有个口号叫“劳动力不是商品”。至少在我看来劳动力不是一种纯粹的商品,是一种很特殊的商品,劳动力市场决不会完全靠市场自动就能够调节的,它必须依靠公权力的介入。资本的力量过强的时候要抑制资本,劳动者力量过强的时候要抑制劳动者。后者通常都是工会力量很强,譬如:不是某工会会员的话你都不能进入某个行业,工资决定需要有工会的同意。这当然是不行,法律要介入。市场经济的劳资关系是规范的劳资关系,是受约束的劳资关系。在我们的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我们的劳动力市场恰恰是过于自发了,恰恰是缺乏规范。

  经济观察报:问题是我们的工会在代表工人利益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尤其是现在农民工越来越多,他们更没有自己的组织。

  常凯:这个问题你提得很有价值。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的调整,应该是一种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但中国上没有达到这一程度。在市场经济国家,工人和雇主之间通过工会达成平衡,而我国的劳动关系还是一种个别的分散的、不对等的劳动关系。尤其在企业层面,劳动者,并没有形成一种集体的力量,在劳资关系中缺乏要价权和话语权。我想这也是我国现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特殊意义。

  经济观察报:有意思的是,在一些劳资争议中,我们有的工会组织反而站在资方一边。

  常凯:这个问题就更有中国特色了。应该说,全总和地方工会组织还是在努力代表维护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制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相当多的企业工会不能有效地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甚至出现你说的那种情况,这就致使中国的集体劳动关系难以形成,劳动者个体的力量是无法和企业去要价的,也是无法协商的。工会的这种状况必须要改变。《劳动合同法》有许多关与工会的规定,这不仅是工会的权利,更是工会的责任和义务。工会能否有效地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是这部法律能否有效实施的一个关键问题。

  经济观察报:是否《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过严了,和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们的这种规制程度如何?

  常凯: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调整包括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政府规定最低劳动标准,主要包括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以及劳动关系处理程序;另一途径是劳资双方按照程序规定自行处理劳资事务,主要包括工资的决定、争议的处理等,具体方式是通过组织成立工会、谈判、罢工、参与等手段。《劳动合同法》所涉及还是第一种途径中的相关程序的规定,而且还是个别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的程序要求。而其中的相关规定,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补偿等早已是国外通行的做法。对于实体权利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涉及,只是规定必须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否则要负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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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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