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商业吸毒的迷途(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16:47 《理财》

  颠覆“潜规则”

  我国法律从民事、刑事角度均对商业贿赂问题制定了相应规范。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商业贿赂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则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商业贿赂形式多数比较隐蔽,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较大难度,致使许多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文昌如是说。

  田文昌说,类似的案例他遇到过一些,国内公司中商业贿赂的现象更普遍。这种“潜规则”的存在是市场环境不成熟的体现,也是欠发达国家中的一种共性问题,其主要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市场活动中,所谓“正规军打不过游击队”现象正是这种“潜规则”所致,如果仅仅要求企业采取“不屈服”姿态,既不现实,也不够公平。那些产品质量次、

竞争力弱的企业为了推销产品而给买方回扣,时间一长,惯坏了买方人员,不给回扣的,质量再好也不要。于是,逼得产品质量好、竞争力强的企业也得给回扣。

  目前我国立法对此已有相应规定,但在立法与执法中有些问题尚值得探讨。例如,在立法中应当更侧重于经济制裁。目前,我们的做法往往是处刑不轻,而经济制裁不足。因此,一些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一些外国公司也是这样做的,因此在司法中应当注重对单位受贿的查处,既要查处卖方,也要查处买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田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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