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元投资退市警示

2015年05月13日 17:22  《董事会》  收藏本文     

  表面上来看,博元投资一案属于大股东承诺的虚假履行损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性,而实则是大股东滥用其对于公司之控制权,违规披露信息,逃避履行利润补偿义务,以致于触发退市条件的适用

  文/韩辛哲

  继证监会[微博]去年10月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将欺诈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纳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00656)成为退市新政落地后被强制退市的第一案。因博元投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2015年3月27日证监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交所[微博]将按规定对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相关程序。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称,博元投资的违法行为十分严重,涉嫌信披重大违规。

  公司所犯三宗罪均缘起大股东作出的利润承诺。可以说,博元投资“活该”被退市。

  业绩承诺虚假履行

  2007年,博元投资大股东勋达投资和许志榕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公司2008年、2009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两者以现金方式补足。而实际情况是,2008、2009年累计净利润与承诺业绩之间差额为5.27亿元。

  通过拍卖继受股权,并承诺履行前股东补偿义务的是公司现任大股东华信泰(自然人余蒂妮控制,其2011年至2015年1月任博元投资董事长)。

  经证监会调查,博元投资于2011年4月29日公告的控股股东华信泰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 38,452.84万元未真实履行到位。为掩盖这一笔巨额的承诺金,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其中,2011年年报虚增资产34,705万元(占资产总额 69%),虚增负债1,223.84万元;2012 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5,500万元(占资产总额 69%),虚增负债828.91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129.9万元(占利润总额 326%);2012年年报虚增资产36,455.83万元(占资产总额 62%),虚增负债876.26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1,893.2万元(占利润总额 90%);2013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 59%),虚增负债1,017.29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347.25万元(占利润总额544%);2013 年年报虚增资产 37,800 万元(占资产总额 62%),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364.54万元(占利润总额 258%);2014 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317.4万元(占利润总额 1327%)。而这一切造假,为如今博元投资的退市埋下了伏笔。

  制衡缺失股东滥权

  在公司治理中,大、小股东冲突永远是各类案件的主题,博元投资退市案亦不例外。表面上来看,本案属于大股东承诺的虚假履行损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性,而实则是大股东滥用其对于公司之控制权,违规披露信息,逃避履行利润补偿义务,以致于触发退市条件的适用。

  其中,博元投资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中作用的缺位、企业所聘会计师事务的配合造假等原因,导致了大股东得以顺利掩盖其虚假补偿的罪行。

  证监会所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起到制衡内部人的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监督,独董应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博元投资案中为期长达三年的虚假交易及信息披露,独董应不难察觉。独董在其中的不作为是大股东得以滥用其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证券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其提供的会计、审计服务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博博元投资退市警示会计师事务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公司2011至2014年的年报中有关补偿资金的造假活动均由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处理。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据博元投资披露,上述立案稽查事项与公司2014年6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有关,且与以往年度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有关。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全面转向注册制,监管部门的执法风格将发生变革,证监会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体现出了零容忍的态度。注册制市场奉行“卖者自负”的原则,即监管当局一般不对上市公司的业绩等实质性指标做出规定,仅要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有关价值的判断转交市场自身做出。在整个市场都以真实信息披露为交易前提的大背景下,违法信息披露的危害就远远超过了企业盈利能力不良等经营业绩上的考量,故此次证监会对博元投资的重拳出击,可谓为注册制的确立奠定了披露至上的主基调。

  建强制度推动良治

  作为强制退市第一案,博元投资带给市场的启示远远超乎以往此类案件本身的影响。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大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如入无人之境,不仅对企业内部的董事会、监事会有着极强的控制力,对于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应加强制度设计,唯有上市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完成从服务者向“看门人”身份的转变,同时辅以行之有效的中小股东救济制度,才能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滥权行为起到良好的抑制效用。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往往对于阻碍大股东滥用其控制权有着较好的效果。具体而言,对涉及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或其他潜在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以及设置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回避机制是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且《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涉及担保的回避机制,那么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在章程修订的过程中扩大这一回避机制的适用,以确保在股东大会的环节不会形成控股股东一言堂。

  如何厘清上市公司与中介服务机构间的利益关系,是一个困扰企业高层以及市场的话题。若会计师事务所过于迎合上市公司的利益诉求,则如博元投资案中的财务造假情况将会屡见不鲜;然则,事务所若对于执业标准的贯彻过于刻板,势必影响到日常经营活动的进行,对于整个市场的活跃亦无益处。当下的中介机构往往处在为上市公司单纯提供专业服务的地位之上,其执业考量的核心集中在劳务的提供,而非对市场的捍卫。随着注册制的落实,这一情况有望得到改变,中介机构在向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其身份应从一单纯的服务者向市场的“看门人”角色进行转变,从而将自身与上市公司间的联系保持在一个安全的距离。

  此外,长期以来,我国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虽高度重视,但在制度层面未产生切实可行的一套机制。以“光大乌龙指案”为例,证券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难以通过一套低成本的途径获得救济。博元投资一案,其退市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产生的损害不言而喻。适时引入集团诉讼制度,或许是解决问题的一条好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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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财经经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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