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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立法不偏袒 双赢是目标(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 19:24 经济观察报

  经济观察报:那么在你看来,这部法律对企业主或雇主而言有什么积极的意义?一些企业的担忧和抵触情绪从何而来?

  郑功成:在《劳动合同法》的实践中,我已经多次表述过自己的观点,这就是需要理性地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对于处于强势方的用人单位与雇主而言,更是需要保持理性。

  一方面,法律的规范是刚性的,法律的约束也是刚性的,那种千方百计地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做法恰恰违背了现代企业应有的理性,有些做法因其违反法律规定是要付出代价的,因为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公平、正义、共享正在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价值取向。而在全球化背景下,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企业,将最终赢得社会的尊重与市场的认可。

  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或雇主而言,《劳动合同法》其实是有积极意义的立法,它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控制劳工风险,而且有利于其减少乃至杜绝因劳动关系失范而导致利益受损的现象,进而促进用人单位或雇主理性经营、健康发展。

  因此,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欢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

  目前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存在担忧或者抵触情绪,一是因为对立法的本意及一些条文存在着认识误区,以为立法就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如一些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的恐慌,即是误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便不可能再解雇劳动者,其实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掌握了铁饭碗,劳动者符合解雇理由的依然可以解雇;二是担心其他市场主体并不真正遵守法律,以往那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直接影响着一些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理性选择。

  然而,《劳动合同法》并不是一部弹性的软法,它是一部应当得到切实贯彻实施的刚性法律,立法机关与行政监督机构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只有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只有按照同一标准实施《劳动合同法》,才能真正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的用工环境。

  因此,我认为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应当保持理性,正面理解《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劳资双赢的立法本意,不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抱有可以任意规避的幻想。

  经济观察报:《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但这恰恰引起了企业界和劳动者的双重的反弹。

  郑功成:劳务派遣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就业中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并且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但就目前就业市场上的劳务派遣用工现象来看,必须承认其中的问题是相当突出的,不仅运行失范现象普遍,而且有许多单位借劳动派遣的形式来规避自己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其结果当然是劳动者正当权益受损。

  例如,一些用人单位中的经常性的、不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都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这样一来,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就可以不对这些劳动者承担各项福利保障义务,也不用参加社会保险,更不适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各国通行的同工同酬同权用工准则可以随意地被抛在一边,它实现的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一方的利益,损害的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这种完全有利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做法当然应当被法律所规制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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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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