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六大家具商承诺 家具售劣欺诈商场先行赔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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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 10:04 东方网-文汇报 | |||||||||
记者田玲翠报道 本报讯 “诚信经营,不售劣,不欺诈,一旦发生欺诈行为,经行政监管部门认定后,一律由商场先行退一赔一。”昨天,本市红星美凯龙、吉盛伟邦、盛源大地、月星家居、曹家渡家具商城和好百年6家家具商场,向社会承诺对“问题家具”实行商场先行赔付制。
今年10月20日,本报刊发的“问题家具混过两道关”报道,反映了一些家具商场对进场销售的劣质家具不加阻拦,以致消费者买了“问题家具”想讨回说法难上加难:商家推说谁家卖的家具就找谁,网络销售更以“只提供一个供货平台”为由,对商品质量概不负责。在市消保委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商家与厂家相互“踢皮球”的现象不在少数,特别是一些店铺式经营的商场,在厂家撤柜离场或者厂家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负责地把皮球最终“踢”给消费者。 为能堵住“问题家具”流向市场的通道,市消保委和市家具行业协会共同向本市的大型家具商场发出倡导,要求像家电、百货行业一样,公开向社会做出“先行赔付”的承诺。这一倡议得到了6家大型家具商场经营者的响应。 “先行赔付”法律依据 《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21条规定,“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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