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瑞德
现在,中国已经采用了西方国家的“一个董事会加上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的做法。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一般公司内部治理架构有名无实,缺乏诚信原则;二是控股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支配地位,使专业经理人无法施展身手;三是 本属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律很难依据“个人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来处罚那些导致不良后果的个人或组织。
中国公司构架解决方案
我为中国设计的“二元制”制衡架构:最高委员会是股东代表委员会,对所有股东负责;第二委员会是管理运营委员会,负责公司商业运营并向股东代表委员会汇报。
在相关投资法律未颁布前,我比较偏好利用《合同法》,即要求公司上下所有人员以白纸黑字签下他们的承诺,明确签字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既保护了公司,也保护了"二元制"制衡管理机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
"二元制"制衡架构共有四个不同的部分:大股东、外部顾问、独立董事和运营委员会管理小组。
股东代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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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运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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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上市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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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于公司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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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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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专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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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司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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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股东代表委员会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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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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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司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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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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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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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或公众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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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雇佣他们的公司股东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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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流程图假设每个成员在签过合同后,能各尽其职,协助独立董事更"独立"、更"懂事",同时采用是否拥有表决权的方式来限制各成员的权势大小与越权可能。
大股东出钱多、风险大,但仍需尊重独立的专业团队管理。所以我请他们坐到上边的"股东代表委员会"里。此"股代会"依《公司法》维护股东投资者权益,策划管理战略。
由于中国多次发生律师与会计师丑闻,所以此架构里强迫那些赚取律师会计费用的事务所(金融警察1)必须派代表出席会议。他们没有表决权,但是必须在查核工作与呈交报表前"耳听八方",确认现场是否有争执分歧。根据《聘用合同》,公司可根据小股东的意见研究是否撤换该事务所。
当独立董事对一些现象产生怀疑时,也可临时聘任另一群会计师或律师(金融警察2)去调查审核此公司原有事务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与内容。如此"利用专家对付专家"的方式,减少大股东勾结会计师、律师做假帐的风险。
对目前中国大多数独立董事由学者出任的现实问题,我想出一个折衷办法--将这些人的作用体现在其在"股东代表委员会"中的表决权上;同时,由于中国内部人控制居多以及诚信水平不足,我又安排他们进入"营运管理委员会"。虽然没有实务经验,但他们可以以独立董事身份在"营运会"中倾听职业经理们的心声,监督"股东代表委员会"所决定的策略是否真正被实施与履行。
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官由"股东代表委员会"聘请,他们必须向"股东代表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但是,只有首席执行官在"股东代表委员会"中有表决权。在"营运管理委员会"中,两人均有表决权。
(节选自《竞争力》2002年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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