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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有望十月出台 关键在于解决两大焦点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21日 10:53 北京青年报

  如果前两次审议中的争议问题能够达成一致,《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有望于十月份出台

  文/本报记者 刘志刚

  近日有消息称,负责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有关人士正在对前两次审议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调研,并将提交有关调研报告,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三次审议做
准备。有专家预计,如果前两次审议中的争议问题能够达成一致,《证券投资基金法》有望于10月份出台。

  备受关注的基金法终于要和投资者见面了,但是在前两次审议中最具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能否解决,一直被投资者所关注。

  问题一:是否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早在6月底对基金法草案进行二审的时候,是否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问题成为争议最大的焦点。据了解,《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此条规定一经提出,马上给本已不平静的证券市场投放了一颗“重磅炸弹”。“基金管理人不过是代客理财而已,基金持有人出资多少,基金管理人就按多少资金来控制投资额度,凭什么还要向银行贷款来买股票呢?”反对短期融资的观点认为,我国对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将可能会导致银行资金违规入市,从而带来金融风险。

  另外,对于可能出现的赎回压力,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家理财的公司,理应有充分的财务准备和应对措施。如果基金连支付赎回的能力都没有了,说明经营情况已经非常糟糕,这时候通过银行融资来支撑,对银行来说风险非常大。

  而持支持意见的观点则认为,基金法的制定首先要注意有前瞻性,虽然我国目前还是分业经营,但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而根据外国混业经营的现状,允许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是最起码的行为。如果是因为短期融资会给银行带来风险而主张不把它写进法律的话,那么不允许短期融资而造成的风险也许更大。

  著名基金专家王连洲认为,开放式基金能否进行短期融资是二审草案中的焦点。这一问题争议较多,比如用基金名义还是基金管理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借款由谁归还等等,不少人提出质疑。不能融资的其中一个理由是,基金公司因巨额赎回卖掉股票换取资金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传递了本属市场的信号,如果向银行借款,实际上掩盖了市场的真实信号,而传递了错误的市场信号,但对市场的影响终归要发生,只不过是滞后了。

  他主张,开放式基金的融资权不宜剥夺,这是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信托资产的一个措施,但借款的用途、期限和比例等方面要严格限制。

  问题二: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会议的比例高低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另一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就是有关持有人大会的条款。条款中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条款还规定:“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50%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这也就意味着持有基金份额20%以上的持有人就可能会形成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决议。

  众所周知,一只基金的规模少则几亿,多则十几亿、几十亿,而能够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投资者恐怕只有像保险公司之类的大机构了。那么,这个条款究竟规定什么样的比例才更为合理,才能够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呢?

  持反对观点的认为,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是将自有的资产交给基金公司管理,基金持有人对基金资产拥有最终的所有权。投资者只有持有份额大小的区别,而在权利上应当是一致的。草案中规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则把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拒之门外,是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应该降低比例让更多的投资者走进来。

  而持支持观点的则认为,持有人大会的制度在世界各国都是通行的,主要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个大会真正能不能开起来,在各国都是很难的,因为基金管理公司不开、托管人不开、持有人又没办法开,所以就等于是流于形式了,应该说加上这一条还是比较重要的。

  而在比例上有10%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少数投资者钻法律的空子。一只基金的持有者有成千上万人,如果他们随时都要召开持有人大会,不仅会干扰基金管理公司日常的工作,而且还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草案规定的必须有30%的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参加这个会议,同时还要有50%的基金持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出一个重大的决议,这点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避免了只有一两家机构投资者就可以决策重大决议的情况,因为大家都有说话的权利。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里的这些争议问题究竟何去何从,我们还要拭目以待。但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及基金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都是十分必要和有利的。

  在珠海刚刚结束的“基金业发展座谈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是适应市场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对专业化理财服务需求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大力推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这是根据我国市场的特殊背景而必须采取的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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