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缝)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泸州市豪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周永全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2)川0502民初749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伍子豪:原告胡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袁书铭(武振奇)、漯河市金硕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吕付成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豫11执恢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在本案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对你(公司)名下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公告

  宋志明、宋振豪、白玉露:原告耿袆晨诉你们健康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夏坤:原告吴贤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1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易学洪:原告赵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11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徐向文:原告瑞安市众昌鑫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叶丽萍、黄兵华、管家源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225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7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运红:原告张群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1797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2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秀芹、邹友勤:原告陈志燕诉你们合同纠纷案(2022)浙0381民初1567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1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兰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2年5月26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张彬、陈涛、刘璐、李文刚、余志一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9-87218908,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施小红(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村同心路78号):本院受理原告徐桂标与被告施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106执异169号

  金智斌、金文鹏、肖爱平:本院受理申请人陈红兵、章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9)鄂0106执16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金智斌、金文鹏、肖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该案已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鄂0106执异1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陈红兵、章相为(2019)鄂0106执16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 借款人王彩玲(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008110867)、保证人朱红(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6112080827):王彩玲于2016年12月19日向我行借贷款30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已逾期还款多年,请王彩玲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履行清偿责任、保证人朱红请你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逾期我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2022年3月22日

公告 经本所调查核实,下列小型汽车号牌有未经机动车登记人同意,冒用他人身份证方式取得机动车登记的行为;现依法向车辆实际使用人公告,请各车辆实际使用人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持车辆所有凭证前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予以撤销。车牌号码:浙D7C9T6、浙DZ93Q2、浙D6E0J5、浙D6G3E3、浙D5D6X9、浙D1F8L0、浙D0F6W7、浙D2E5T9、浙D5D6S1、浙D6G3K1、浙D5E1T2、浙D5L8L9、浙DX36U7、浙D0H6M7、浙D8E2Q8、浙D6D0R3、浙D9D3T6、浙D5J1S6、浙D8K2T8、浙D8D1V2、浙DG29K1、浙D8E0L2、浙D0G2K3、浙D3K3M9。特此公告(公告期30日)。

  绍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2022年3月22日

遗失声明:福建超平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1310045963,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福建省福清市龙山东刘小学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正玲、吴咏、吴浩、吴伟:原告陈永明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10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曜:原告李欣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10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乔文看:原告王满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崔银军:原告王玲、李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原告高祥军诉你、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已审结。因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21)皖0304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二审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家骞:原告顾有珠与你、丁灵美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304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仲裁委员会公告

  李晓光: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董燕与你方之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潍仲受2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和答辩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5日和7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2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被申请人于组庭5日内到本会领取潍坊仲裁委员会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并于2022年5月20日9时在本会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赫、王宇琦、辽宁万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阳、徐笑、郑姗姗、李佳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俊、赵广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玉洪伟、陶再平、李忱、房绍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和秀东、杨志、王连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任旭政、康文革、刘朝: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唐志芬、李洪志、陈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兴杰、孙国义、李洪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丙成、张云祥、白海英、李柏东: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熊立峰、刘丽丽、李忠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海特曼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冯祖平、蓝晓钢:原告泸州市兴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审务效能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代业伦、彭瑞珍: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川0502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审管办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锋:原告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审管办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百吉雅(PECH CHEA):原告赵汉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28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美好冠群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22年5月25日9时30分开庭审理申请人张利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91。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兴豪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苗军平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31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18号,联系电话:029-87610591。

宁波海事法院公告

  (2022)浙72民特59号

  申请人浙江同恒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7日,申请人所属的“同恒拖7”轮拖带“建缆1”轮在避风途中航经台州海域时(东经121°44‘624E,北纬28°22’160N),被拖轮“建缆1”轮被“华海达89”轮碰撞,事故造成“建缆1”轮龙门吊倒塌、电缆损坏以及“华海达89”轮部分船体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前述碰撞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申请设立数额为83500特别提款权及其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浙江同恒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光明日报》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60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张凯薇,联系电话:0574-89285072,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2日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超龙:原告张松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祥:原告蚌埠市鑫山电工电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福林农庄有限公司:原告陈兴宝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曹成: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被告杨楠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礼、孙明、李树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葛辉、蔡雪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你们、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高正新:原告杨士好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建强、苏荣:原告吴晓玲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柏力健身中心:原告何昕与你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303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果保:原告温州市博盛达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30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

  潍坊市菖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张新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公告

  高振:原告李慧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新庄子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汪显顺(342426198009102436):本局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受理冯桂敏(身份证号:210922197808073922)提出的工伤判定申请。冯桂敏称2021年3月进入你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位于武进区南夏墅长三角模具城12幢1208-1209经营场所内工作,2021年7月26日,其在车间内打磨工件工程中,右手不慎卷入机器的皮带受伤,经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2021年7月26日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2-4指撕脱离断,感染。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2工举[2022]5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即视为送达。请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属工伤的全部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陈建振、施红林、潘峰:原告徐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施红林、潘峰的起诉,被告陈建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陈建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182民初3493号

  蒋青峰:原告建德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95366.4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710.7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公告

  蒋川:原告李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102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902民催3号

  申请人盐城果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遗失一份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营业部于2021年3月22日出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汇票号码为00100041/31541780,金额为1万元,银行汇票申请人为盐城果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盐城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如果无人在该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魏婉月:原告赵庆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68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烟建集团第二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管永连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依法撤销被告2004年12月31日做出的关于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鲁0682民初683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杜兵:原告沈道芳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81民初85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崔磊:原告张亚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02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邓洁申请宣告李宏伟死亡一案,经查:李宏伟,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蚌埠市凤阳东路拖附新村14栋107号,身份证号码340302197009300827,因精神障碍于1990年5月离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李宏伟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安徽兆禾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8日,岳金海为2021年8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一案,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1月25日,本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亳认2022032号),认定岳金海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为工伤。本局多次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后60日内,到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亳认2022032号),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施鹏:原告袁雪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05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英杰: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公告

  马海洋、韩治伟、曹玉涛: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布洛肯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欧登云与你单位工伤伤残赔偿劳动争议一案[竹劳人仲案(2022)58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本委定于举证期满后次周星期二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绵竹市紫岩街道苏绵大道中段21号政务中心C区105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刊登的原告朱菁与被告黄瑶、刘春芳、蔡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改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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