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10月14日 18: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3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294930492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绿豆糕;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新乡市祥和荣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规格型号:270克/盒;涉及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的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绿豆糕32.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2021年5月19日,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绿豆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认真分析涉案产品不合格原因并积极整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1元;3、罚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脱氢乙酸钠添加后搅拌不均匀,导致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生产过程管控,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砀山县桃食慧特产店销售的糖水黄桃罐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280330677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糖水黄桃罐头;涉及被抽样单位为:砀山县桃食慧特产店;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18日;规格型号:425g/罐;涉及不合格项目为: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砀山县桃食慧特产店的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糖水黄桃罐头2000罐,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2021年6月15日,砀山县桃食慧特产店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糖水黄桃罐头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选择正规渠道和优质供应商进货,并做好索证索票及进销台账。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砀山县海利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染色草莓罐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3430412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染色草莓罐头;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砀山县海利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徐州汇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规格型号:410g/罐;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日落黄。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砀山县海利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罐头649.4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2021年4月25日,砀山县海利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染色草莓罐头日落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7.83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638罐;3、罚款1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次染色草莓罐头前,用生产染色草莓罐头的糖水罐管道和储罐设备试生产西瓜酱罐头,试生产结束后管道和储罐设备未清洗干净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加强生产过程管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

四、肥东县王成果业批发部销售的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650830636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小台芒;涉及被抽样单位为:肥东县王成果业批发部;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6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戊唑醇。

(二)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肥东县王成果业批发部的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小台芒1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2021年5月21日,肥东县王成果业批发部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中戊唑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少,且案发后积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5元;3、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造成。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选择优质供货商,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芜湖市常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芜湖市凡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294930656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绿豆糕;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芜湖市常胜食品有限公司;涉及被抽样单位为:芜湖市凡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5日;规格型号:300g/盒;涉及不合格项目为:霉菌。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芜湖市常胜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绿豆糕6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2021年6月11日,芜湖市常胜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绿豆糕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对涉案产品做出厂检验,未对原材料索证索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3、罚款5000元。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芜湖市凡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绿豆糕6.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2021年6月9日,芜湖市凡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绿豆糕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产品包装简陋,储运条件控制不当导致运输过程中样品受污染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芜湖市常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改善产品包装,严格按照产品储存条件进行储运,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安徽省徽商红府超市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肥西路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650831138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芹菜;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安徽省徽商红府超市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肥西路店;购进日期为:2021年6月1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涉及不合格项目为:甲拌磷。

(二)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安徽省徽商红府超市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肥西路店的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芹菜19.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2021年7月1日,安徽省徽商红府超市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肥西路店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大,危害后果轻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72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造成。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选择更优质供货商,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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