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产品监管细则落地 这些要点要知道!
文/宗禾
保险资管产品终于迎来监管新规!
3月25日,银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政策,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产品定位和投资范围,对产品的募集方式和销售流程等进行明晰,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也做出相应规范。据了解,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政策细节紧扣“资管新规”
将自然人纳入合格投资者范围
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总体上,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据悉,《办法》中的相关政策细节均严格按照“资管新规”的口径予以制定,有利于未来保险资管机构与其他资管机构“同台竞争”。
具体来看,《办法》坚持私募定位,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以及组合类产品在内的保险资管产品应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与此同时,《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纳入投资者范围,有利于未来保险资管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还对不同投资性质产品的投资比例予以明确。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非标资产投资上限比例收紧
产品不得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
2013年,原保监会发文推进保险资管公司开展资管产品业务试点,对业务开展的相关资质条件、投资人范围等作出规定,标志着保险资管产品的“横空出世”。如今七年时间过去,昔日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与目前保险资管公司的业务及产品不相匹配。此次《办法》的落地不仅让保险资管业务的监管与资管新规“无缝衔接”,并且为后续保险资管产品监管配套细则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保险资管产品的分级安排、负债比例上限、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和期限匹配要求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针对非标投资,《办法》要求,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有业内人士表示,非标资产投资上限比例的收紧,有利于降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风险。
此外,保险资管产品也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办法》还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聘请的投资顾问需具有专业资质并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这或许意味着未来投顾业务的门槛将提高,没有牌照的私募基金等机构或被排除在许可名单之外。
产品销售渠道扩展
四大举措加强风险管理
在产品销售方面,《办法》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对自然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产品。
银保监会表示,适当拓宽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给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产品销售的具体规则将依法另行制定。据了解,目前保险资管产品基本上不存在第三方机构代销行为。随着监管进一步明确放开销售渠道,未来互联网等销售渠道的加入或将成为现实,保险资管产品销售行为的合规监管也将面临着新的挑战。
新浪金融研究院注意到,银保监会还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机制,以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据了解,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主要用于赔偿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总的来看,风险准备金的相关标准和计提规则都与“资管新规”基本保持一致。
针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未来将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符合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
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
四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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