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万罚单扯出一起名誉纠纷案!原副行长违法放贷2900万,工行西双版纳分行被起诉要求赔偿1元?

2021-08-23 20:58:56 作者:新浪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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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戴安娜

  工行违规发放假按揭贷款被罚95万!

  近日,工行西双版纳分行因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规发放假按揭贷款等三项违规行为,被罚没95万。《金融法眼》浏览裁判文书网发现,该行被罚的违规缘由,或许与一起名誉纠纷案有关。

  文书披露,时任工行西双版纳分行的副行长刘某艺于2013年曾盗用华磊橡胶公司的印章骗取了自家银行2900万贷款,当贷款逾期时,华磊橡胶公司才知道此事的存在。于是,该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贷款逾期,被列入了征信黑名单,导致其关联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因此,两公司将工行西双版纳分行诉至法庭,要求其撤销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

  副行长违法放贷2900万

  造成一公司资金链断裂?

  8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西双版纳监管分局连续公开四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剑指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存员工行为管理失控等三项违规行为。

  具体来看,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因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规发放假按揭贷款;员工行为管理失控,员工多次参与民间借贷并收取利息;相关线索核查严重失职,未发现重要核查资料被篡改,并向分局提交和报告三项违法违规案由被罚95万。

  此外,时任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杨辉对工行版纳分行“相关线索核查严重失职,未发现重要核查资料被篡改,并向分局提交和报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

  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纪委办副主任依光俸对工行版纳分行“相关线索核查严重失职,未发现重要核查资料被篡改,并向分局提交和报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

  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团队负责人石春水因参与民间借贷并收取利息并篡改重要核查资料,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究竟发生了什么?金融法眼浏览裁判文书网发现,这或许和一起名誉纠纷案有关。

  事情还要从8年前说起。2013年9月6日,工行西双版纳分行与西双版纳华磊橡胶有限公司(简称“华磊橡胶公司”)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磊橡胶公司向该行借款2900万元用于购买橡胶,借款期限至2014年9月1日,借款利率为6.6%,并由其关联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3年9月6日,华磊橡胶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工行西双版纳分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工行根据该协议分两笔向其支付2900万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工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华磊橡胶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遂作出驳回工行西双版纳分行的起诉裁定。后工行西双版纳分行又提起上诉,法院对此裁定作出维持裁定。

  2015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工行西双版纳分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有文书披露,原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副行长刘某艺,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原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信贷员王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涉案人段某敏也因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1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2016年10月9日,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段某敏犯骗取贷款罪。因检察机关二次补充侦查过程中,相关证据发生变化,2017年8月24日,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

  随后,华磊橡胶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又向法院起诉工商银行和工行西双版纳分行,表示希望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云南省级媒体上向两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要求工行西双版纳分行赔偿华磊橡胶公司赔偿损失1000万元。

  华磊橡胶公司方认为,其对2900万元贷款一事并不知情,后经审查才得知为时任工行西双版纳分行副行长刘某艺于2013年曾盗用过其公司印章,并冒充华磊橡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骗取贷款2900万。而后,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于2015年7月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该公司才得知真相,遂向公安局报了案。

  华磊橡胶公司关联公司华磊房地产因逾期未还贷款,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黑名单,各个商业银行对华磊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停止放贷,随即造成其正推进的项目资金链断裂,有文书显示,华磊公司正拖欠另一公司工程款4000万。经一审法院审查发现,法庭辩论终结前,华磊橡胶公司仍然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良和违约记录中。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本人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该记录并不会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且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反映的是个人的信用交易记录,是对历史的真实反映,没有任何的主观判断。

  一审法院指出,工行西双版纳分行将华磊橡胶公司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良和违约记录的行为,不会直接损害华磊橡胶公司的名誉,亦不会产生损失。并且,一审法院表示,华磊橡胶公司关联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能否向各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是各银行自主决定的权利,征信中心的征信记录仅仅是各银行考量是否放贷的因素之一,并非唯一条件。故一审法院指出,华磊橡胶公司与华磊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定驳回华磊橡胶有限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次上诉状告工行

  只要1元赔偿款?

  华磊橡胶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对一审的判决并不满意。两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将其征信中心登记的不良和违约记录去除,并提出工商银行、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需赔偿自己损失人民币1元。

  两公司表示,即使检察院对刘某艺、王某、段某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员工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故其不应偿还相应借款。华磊橡胶公司认为,也因其没有偿还该行借款的义务,所以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将自己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良和违约记录的黑名单中就是直接侵害名誉的行为。

  对于两公司的上诉,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辩称,华磊橡胶公司起诉理由为名誉纠纷权,而贷款发放的情况为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该银行指出,自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并且,征信系统是个相对封闭系统,不会给华磊橡胶公司的名誉权造成损失。

  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认为,其与华磊橡胶公司是有民事权利关系,但与华磊房地产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和也没有产生侵权后果,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而工商银行同样表示,华磊房地产公司与被工商银行之间没有任何民事上的法律关系,故华磊房地产公司不能对工商银行提起诉讼。按相关法律来说,华磊房地产公司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自己也并不是适格被告。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定后表示,两公司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或请求为将其在征信中心登记的不良和违约记录去除的主张,由于案涉的借款合同是以华磊橡胶公司名义签订,故工行所登记的华磊橡胶公司的贷款情况记录是合理的。

  此外,二审法院认为,就现阶段来说,即使刘某艺、王某因违法发放贷款被捕,也并没有有效证据可以确认该贷款的借款方不属于华磊橡胶公司,华磊橡胶公司及华磊房地产公司的主张理由不充分,不能支持。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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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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