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大案新进展:恒丰银行二审败诉,这家村镇银行不用再赔8979万
文/黛安娜
纠缠多年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的“票据大案”迎来新进展。
近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大股东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票据纠纷案,二审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胜诉告终。这意味着,一审判定的8979.37万的赔偿款不用再付。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票据大案曾经“轰动一时”。为此,江阴银行与恒丰银行也曾公开“互怼”,并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南通分行、嘉兴分行和青岛分行对簿法庭。
8979.37万不用付!
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败诉
两家银行的纠纷要从2017年讲起。当年,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曾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委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代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等票据买卖业务。不曾想,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按时将回购票据票面金额汇入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指定的账户,导致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垫付了票款利息。
其实,这起票据纠纷让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也损失1.062亿元(详见:票据中介“打点”30万买通行长 江阴农商行旗下一村镇银行管理现漏洞损失1个亿),并陷入多场官司中。
据“票据中介”熊某兵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该案致使诚民村镇银行须对外偿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回购垫款8979.37万元及资金利息;偿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垫付利息1354.46元及资金利息;偿付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垫付利息5045.94万元、违约金(截止判决时)1813.2万元;偿付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垫付利息770.58万元及资金利息。
而近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一起案件出现了逆转。
8月4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股东江阴农商行披露该案公告。公告显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因上述票据纠纷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诉至法庭。2018年4月23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返还垫款8979.37万元及利息,且案件受理费由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承担8.45万元,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负担52.08万元。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恒丰银行全部诉讼请求。最终,二审判决表示,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诉讼请求。此外,一审案件受理费60.03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3万元,均由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承担。
曾公开“互怼”!
江阴农商行为子公司计提1.32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持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52.5%的股权的大股东江阴农商行于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其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身涉多个票据业务未决诉讼案件,包括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恒丰银行常熟支行、鄂尔多斯农商行和兴业银行宁德分行。
为此,江阴农商行指出,基于上述诉讼事实及进展,累计计提了 1.32亿元预计负债。
其实,江阴银行对自己的子公司一向非常“呵护”。2017年3月,为了此事,江阴银行就曾公开发布公告,“暗指”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
该公告表示,经江阴银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会同律师分析,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目前宣汉县公安局已将此类涉嫌伪造、私刻公章案件并案处理。
此外,该公告指出,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尚未见到恒丰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当日,恒丰银行立即发表声明回应表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以律师分析为名,主观臆断案件性质,不但于法无据且误导公众。
此外,恒丰银行指出,作为涉案票据业务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正如恒丰银行所述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上述涉案的恒丰银行各个分支行如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均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诉至法庭。
逆转?
前期多起诉讼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被判赔
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胜诉其实并不容易。据《金融法眼》统计,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分别与恒丰银行嘉兴分行、青岛分行、常熟支行和南通分行对簿公堂,仅在常熟支行行一案中取得胜诉,另外三案均以败诉落幕。
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嘉兴分行为例,据相关文书披露,2016年3月25日,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提起诉讼,称其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签订《票据代理回购业务合作协议》,要求该银行向自己支付垫付利息并主张损失赔偿。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表示从未签订该协议,2016年8月2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公章被伪造、私刻案立案侦查,故裁定驳回上诉。
随后,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提起上诉,表示法院已经对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负责人受贿案作出判决,证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内部管理混乱,行长吴某建收受他人贿赂,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同业账户交由他人使用,并同意他人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开展票据业务,故请求法院继续审理。
法院对此表示,两银行争议的焦点在于该份《票据代理回购业务合作协议》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盖章是否存在被伪造、私刻的情况,由于两次鉴定结果并不一致,二审法院决定将此案指令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而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定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垫付利息共计 5045.94万元,违约金共计 1813.20万元,合计 6859.14万元,且案件受理费由宣汉村镇银行承担。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申请再审,表示案涉协议文本均由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持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知情,双方未达成签约合意,故该合同未经成立。
但恒丰银行嘉兴分行辩称,案所涉票据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并且,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行为均为其时任行长吴某建的授意下进行,应认定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
再审法院审理表示,经鉴定,原审法院对案涉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承担相应垫付利息和违约金,并无不当。于是,法院驳回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再审申请。
此外,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的纠纷案同样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败诉落幕。
再审法院表示,涉案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并已实际履行,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合法有效。虽然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抗辩称该协议系伪造形成,其依据的事实是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私自加盖了上诉人的公章,只能证明该银行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导致公章加盖,不影响被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享有要求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赔偿其损失的权利。
最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被判赔偿恒丰银行青岛分行770.58万元。
责任编辑:陈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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