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后首案!建行卡突然被盗刷26.8万 法院判银行赔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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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辰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责任如何判定?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文书显示,瑞士籍公民雷某建行卡被盗刷26.8万元,多次沟通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全部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用。
最终,根据5月25日起新实施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建行秀洲支行被判处承担90%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系伪卡交易
建行被判担责90%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2015年9月29日,雷某在建行秀洲支行办理银行卡,卡种为结算通借记卡。2020年9月5日,雷某发现其持有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被自助取款3次,POS消费6次,“莫名”损失合计26.8万余元。
发现自己银行卡被盗刷,雷某立即前往最近的ATM机,采用故意输错密码的方式,将银行卡被锁。随后,雷某前往建行嘉兴分行查询情况,得知上述交易的刷卡地点在台北,并立即向派出所报案。
事发后,雷某跟建行秀洲支行沟通协商未果,建行秀洲支行始终答复“只能通过诉讼处理”。无奈之下,雷某将建行秀洲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承担律师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雷某与建行存在储蓄关系,雷某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建行秀洲支行同样具有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表示,没有证据能证明雷某银行卡信息泄露给第三人的行为。在无法确定是否为伪卡盗刷的情况下,为维护银行卡交易的公共秩序,法院判决建行秀洲支行承担因伪卡盗刷造成损失的90%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4.12万元。
法庭上,双方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是伪卡交易还是盗刷交易?建行秀洲支行辩称,没有证据可以确定该案是否为伪卡交易,且该卡为芯片卡,持卡人信息别人不能取得,故雷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在盗刷当天,雷某银行卡的取款和POS交易均在台北,而雷某一直在大陆,雷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前往ATM机进行锁卡,此动作也表明该卡一直在其身边,故应认定为伪卡盗刷案件。
建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建行秀洲支行向嘉兴中院提出上诉。建行认为,双方均无法证明涉案银行卡的持卡人信息及支付密码泄露是由对方造成,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此外,建行运用生活经验法则为例子,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利用技术手段破解银行卡而进行伪造的可能。雷某银行卡盗刷,很有可能是由于泄露了信息和交易密码。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5月25日最新实施的“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虽然雷某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建行的过错导致其银行卡被伪卡盗刷,但建行作为商业银行,负有对储户的存款安全给予充分保障的义务。该义务要求建行从技术层面在储户与不法分子之间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防火墙,杜绝储户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的可能。
雷某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说明该银行卡在技术层面尚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由此导致的资金损失,建行应依法给予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首案
各方责任进一步厘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为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首案。
5月25日,“新司法解释”公布并正式实施,规范了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
对于银行卡盗刷,“新司法解释”指出,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
此外,“新司法解释”界定了两种盗刷类型:一是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二是网络盗刷交易,其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
而对于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的认定,“新司法解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原则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考虑到交易中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新司法解释”强调,在个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持卡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持卡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初步确信。
具体到本案中,盗刷当日,持卡人雷某不在盗刷地台北,且发现盗刷后立即持卡前往ATM机锁卡,基本证明了卡片一直在身边,也是法院认定为伪卡盗刷的主要证据之一。在此,《金融法眼》提醒广大持卡人,若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该第一时间进行挂失,并尽可能证明卡未离身。
责任编辑: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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