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总骗贷咸宁农商行6701万 行贿房产局局长 二审缘何“只”判4年?

2020-11-13 19:12:14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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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咸宁市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控人吴某行贿、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案,迎来了二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间,为图时任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李勤才的关照,吴某分九次共计送给李勤才现金149万元。此外,2011年至2013年期间,凯翔公司在开发凯房地产项目时,因资金短缺,通过与公司内部职工签订虚假工程施工、购销合同、有偿借用他人身份资料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先后向咸宁农商行贷款共计6701万元。贷款到期后,银行收回凯翔公司贷款共计1312.53万元,尚有5388.47万元未能收回。

  向房产局原局长行贿百万

  判决书显示,吴某,男,1963年生人,高中文化,咸宁市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7年初,吴某等人在咸宁市注册成立咸宁市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同年4月底,凯翔公司获得了咸宁市温泉首批经济适用房开发资格,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提出经济适用房开发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李勤才时任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2009年1月下旬,凯翔公司拖欠经济适用房项目农民工工资,部分农民工在咸宁市咸安区路段“拦路讨薪”,并到咸宁市政府上访,咸宁市政府决定由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借给凯翔公司500万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李勤才安排相关人员办理借款手续后,吴某为表感谢,在李勤才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

  2009年下半年,凯翔公司在建设凯翔花园一期商品房期间,不符合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条件,吴某打算提前出售在建商品房商铺以提前回笼资金,便对前来凯翔花园检查工作的李勤才提出凯翔公司计划预售商铺。李勤才表示,可以帮忙询问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属单位安居公司是否愿意购买。

  数天后,李勤才告诉吴某,可以让安居公司购买凯翔花园预售的商铺。在李勤才的安排下,安居公司与凯翔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签订了凯翔花园A1栋103-109计7个商铺的购买协议。2009年10月29日,凯翔公司收到了安居公司第一笔购房款300万元。为感谢李勤才的帮助,吴某安排公司出纳于次日从凯翔公司账户支取现金120万元,在湖北科技学院内李勤才的小车上,送给其现金120万元。

  2010年11月4日,凯翔公司在收到安居公司支付的第三笔购房款30万元后,吴某在李勤才的办公室中送给其现金5万元。2011年10月25日,凯翔公司在收到安居公司支付的最后一笔购房款后,吴某在李勤才的办公室中送给其现金15万元。

  此外,吴某还于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前夕、2010年春节及中秋节前夕、2011年春节前夕,先后在李勤才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5千元、1万元、5千元、1万元。

  2019年1月,据咸宁市纪委监委消息,咸宁市纪委监委对咸宁市政协港澳台侨和民宗委原主任、市房产局原局长李勤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报显示,李勤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

  骗贷咸宁农商行6701万

  除行贿外,吴某名下的凯翔公司涉嫌骗取银行贷款。2011年至2013年期间,凯翔公司在开发某房地产项目时,因资金短缺,便通过与公司内部职工签订虚假工程施工、购销合同、有偿借用他人身份资料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先后向咸宁农商行贷款共计6701万元。贷款到期后,咸宁农商行收回凯翔公司贷款共计1312.53万元,尚有5388.47万元未能收回。

  具体来看,2011年8月25日,吴某以凯翔公司名义与公司职工孙某、吴某2分别签订了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水泥购销合同》,并用上述虚假合同向咸宁农商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两年。凯翔公司申请该笔贷款时,提供了时值4744.77万元的凯翔花园A区II区A8-A13栋房地产(在建工程)作抵押。贷款到期后,凯翔公司偿还了510万元的本金及贷款利息,剩余本金1490万元未偿还。

  2012年10月16日,吴某以凯翔公司名义与该公司职工吴某2签订《凯翔花园A区二期外墙条砖工程承包合同》《凯翔花园A区二期围墙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虚假合同,与余养栋签订虚假的《凯翔花园A区中心景观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塑钢门窗工程合同书》等虚假合同。吴某使用上述虚假合同向咸宁农商行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两年。凯翔公司申请该笔贷款时,提供了时值2863.38万元的凯翔花园A区Ⅱ期的商业用地和A8和A13号楼房产建筑物(在建工程)作抵押。该贷款到期后,凯翔公司无力偿还。

  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吴某为解决凯翔公司资金不足,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的状况,有偿借用王某2、庞某2、王某1等33人的身份信息,使用这些个人的身份信息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咸宁农商行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共计1701万元。至2018年10月21日,33户中已有16户认购了以其本人名义按揭购买贷款的商品房,尚有17户商品房无人认购,共计898.47048万元贷款资金未能偿还。

  公开资料显示,咸宁农商行成立于2013年9月,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董事长为甘军。2019年5月,咸宁农商行曾因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被咸宁银保监分局罚款人民币5万元。据同月披露的裁判文书显示,咸宁农商行大幕支行原副行长刘某因挪用客户存款为自己还债,被判缓刑。

  二审缘何“只”获刑4年?

  2018年8月2日,吴某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京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8月4日被湖北省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吴某主动向办案人员交代其向李勤才行贿的事实。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4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以签订虚假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吴某犯行贿罪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行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吴某在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罪时,均为贷款提供了有效的抵押物,犯罪情节轻微,对其所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某亦提出上诉。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并处罚金刑数额不当。一审判决认定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49万元,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的规定,对吴某犯行贿罪,应当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一审法院对吴某并处罚金五万元,属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的行贿行为发生在2009年至2011年,根据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因行贿谋取不正当理由,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条对1997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罪增设了罚金刑,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审法院对吴某犯行贿罪适用法律错误,且并处罚金刑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吴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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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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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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