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男子查征信查出3万担保借款 鉴定字迹后农行仍拒绝消除不良记录

2020-08-26 18:09:15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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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却发现有一笔担保借款未偿还?鉴定签名字迹非本人后,银行为何仍不消除不良记录?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揭露了一起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下称“农行沈阳辽中支行”)与担保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未签署担保合同

  3万借款从何而来?

  据判决书披露,原告高某伟在查询个人信用记录时,发现自己在农行沈阳辽中支行有一笔3万元的担保借款未偿还。该笔担保贷款合同签订于2004年3月22日,借款人为刘某华,现已形成不良记录。

  没有签过担保借款合同,为何征信记录会显示自己有一笔不良信息记录?

  心存疑惑的高某伟找到农行沈阳辽中支行要求消除该不良记录,但双方对该笔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名是否是高某伟本人书写产生了争议。

  2019年11月28日,农行沈阳辽中支行委托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涉讼的《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中担保人“高某伟”的签名字迹和指印进行鉴定。当日,该鉴定所出具辽德司鉴所(2019)文检鉴字第4111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合同第4页担保人处“高某伟”的签名字迹不是本人书写;同时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以“高某伟”签名处的指印模糊,纹线不清,无法得出鉴定结论为由,终止鉴定。

  签名字迹并非本人

  农行仍拒绝消除不良记录

  由于银行不肯消除不良记录,高某伟遂将农行沈阳辽中支行起诉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农行沈阳辽中支行自行委托的鉴定部门鉴定,其担保人处签名不是高某伟本人签写,且其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高某伟是该借款的担保人并与其存在担保关系,此《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担保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农行沈阳辽中支行据此将高某伟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系统中的不良贷款信息记录,应属不当。

  同时,法院还认为,农行沈阳辽中支行这种疏于内部管理的行为侵犯了高某伟的民事权利,应予以纠正。对于高某伟要求农行沈阳辽中支行为其删除不良记录,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农行沈阳辽中支行不服并提起上诉。该行认为,合同中有高某伟的签字和手印,指纹没完成鉴定,不能证明担保人处非高某伟本人签署。同时,从农行沈阳辽中支行提供担保人身份信息,可以说明高某伟作为担保人而签订的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高某伟不良信用信息只能是在履行完担保义务5年后才能删除。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落下帷幕。但令人困惑的是,不是本人书写的担保人签名,又是如何顺利通过了银行层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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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鑫

文章关键词: 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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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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