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深陷合同纠纷:400多万贷款难追回 上半年资产负债双双“缩表”

2020-08-21 20:36:44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A- A+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一则判决书显示,营口银行大连西岗支行与筑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意按筑成公司所出具的《支付委托书》,将500万贷款支付给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金富装饰材料商店。

  但由于筑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于是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将其诉至法院。对此,筑成公司表示,当年与营口银行西岗支行签订案涉借款合同,其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故不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欠债还钱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何筑成公司签了合同后却“赖账”?

  营口银行陷入合同纠纷

  400多万贷款难追回

  事情源于2015年6月11日,营口银行西岗支行与筑成公司签订《最高额信贷合同》,该合同约定:筑成公司可向营口银行西岗支行申请使用的最高额信贷额度为600万元,最高额信贷期限为两年。

  为保证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联成公司、筑成公司法人孙某声等分别与营口银行西岗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两年,自筑成公司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签订保证合同之后,营口银行西岗支行便安心与筑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同意向筑成公司提供中期贷款,贷款金额为本金500百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若筑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营口银行西岗支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随后,营口银行西岗支行依约按筑成公司所出具的《支付委托书》,将500百万元贷款支付给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金富装饰材料商店。

  但由于筑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于是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将筑成公司诉至法院。

  截至2019年5月28日,筑成公司拖欠营口银行西岗支行贷款本金4493581.85元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1065834.5元。

  筑成公司不是实际借款人

  银行被蒙在鼓里?

  欠债还钱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何筑成公司却“赖账”?筑成公司表示,当年与营口银行西岗支行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筑成公司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实际上的借款人是杜某福。

  筑成公司称,杜某福此前向筑成公司出具借款协议,约定杜某福于2015年6月11日以筑成公司的名义,在大连营口银行西岗支行贷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并由杜某福的个人房产在银行做了抵押担保手续。一旦在贷款履行义务时发生违约情况,上述借条便发生责任,一切因违约发生的法律责任,均由杜某福承担违约产生的后果。并承诺半年内撤出筑成公司主体,还清银行贷款伍佰万元整,均由杜某福本人偿还。

  2019年8月6日,杜某福再向筑成公司出具证明:在办理借贷过程中,都是由杜某福亲自与大连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原行长田野协商办理的。杜某福是实际用款人。大连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借名贷款是明知的,名义借款人筑成公司没有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没有享受借款活动的任何利益。

  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原行长田野供述称,2015年6月筑成公司在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处这笔贷款是一笔续贷业务,在此之前营口银行西岗支行也给筑成公司办理过贷款。最早的一次是在2013年,当时杜某福说他与孙某声合伙做生意,以筑成公司的名义申请借款。

  “直到2015年再次续贷前孙某声才说2013年首次借款他没有使用,全部是杜某福使用的,对此杜某福也确认,所以实际借款人是杜某福。当时孙某声不同意继续使用他的公司作借款主体,后来在杜某福的协调下孙某声又同意继续续贷。” 

  银行再次诉求筑成公司偿还债务

  遭二审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筑成公司虽是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但其并不是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在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对此明知的情况下,营口银行西岗支行与筑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虽已成立,但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故筑成公司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杜某福系实际借款人,营口银行西岗支行与其已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如约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杜某福理应承担案涉借款的偿还责任。

  一审判决后,营口银行西岗支行不服便提出上诉。

  银行方面称,案涉金融借款合同是营口银行西岗支行与筑成公司签订的,现筑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杜某福之间存在借名借贷的事实,也无法证明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对此知情。故请求法院依法改判由筑成公司与杜某福共同向上诉人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及本案事实,可以认定营口银行西岗支行的时任行长田野对于讼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系杜某福的事实是明知的。营口银行西岗支行时任负责人对上述事实的明知,应认定为营口银行西岗支行的明知,且该明知发生在讼争贷款签订之前。一审判决确认筑成公司系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为杜某福,讼争借款应由杜某福向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最终,法院判决杜某福偿还营口银行西岗支行借款本金4493581.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28日为1065834.5元,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公开资料显示,营口银行成立于1997年04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周宇。

  半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营口银行的资产总额为1686.56亿元,比年初的1711.47亿元下降了1.46%,负债总额1555.22亿元,比年初的1582.52亿元下降了1.73%,资产负债双双“缩表”。

  受缩表影响,营口银行的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今年上半年,该行实现营业收入9.18亿元,比2019年上半年的12.79亿元下降28.23%;净利润2.9亿元,较2019年同期的4.99亿元下降了41.88%。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陈鑫

文章关键词: 银行业

作者

金融法眼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热文排行

联系我们

  • 邮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电    话: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新浪总部大厦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