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骗了27亿!诈骗团伙多次运作融资骗取资金 8家银行被卷入

2020-07-15 20:23:53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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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现27.8亿巨额骗贷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赵某团伙多次运作融资手段,骗取多家银行资金共27.8亿元。除用于偿还对外拆借、购买理财产品外,部分资金经赵某安排他人洗钱后转入自己账户。

  而在团伙成员洗钱过程中,赵某多次安排下属驾车将大量现金装运回廊坊。其中一名团伙成员肖某,将获得的巨额佣金提现并藏匿于河北省廊坊市一租住房屋内,直至案发。

  诈骗团伙多次运作融资骗取资金

  8家银行卷入

  判决书显示,赵某,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大学文化,原系Z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2014年2月至5月期间,赵某伙同王某4等人使用伪造的D银行山西分行公章等印鉴,冒用该行名义与H银行北京分行签订虚假担保合同。

  最终,赵某等人骗得H银行北京分行发放的信托贷款4亿元。其中,1200万元用于支付赵某、肖某佣金,赵某分得200万元;其余钱款被王某4等人用于对外拆借及赌博等。至案发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3.42亿余元。

  2015年4月,赵某伙同马某2等人假冒A银行青岛分行工作人员,借用该行贵宾室,使用伪造的公章、法人章,出具虚假借款保函、授信申请审批通知书,骗得B银行上海分行支付的6.8亿余元融资款。

  钱到手后,赵某按照之前的约定向马某2控制的公司账户支付3.73亿余元,由马某2用于A公司融资及对外拆借、购买理财产品等。

  骗取前述钱款后不久,为避免此前事宜败露,赵某等人决定再次作案,继续骗取银行资金来还贷。

  2015年8月,赵某再次借用A银行青岛分行贵宾室,并出具私刻的A银行青岛分行公章及虚假的《借款保函》,引入C银行为通道,向F银行宁波分行核保人员出示虚假的A银行青岛分行用印申请单、授信申请审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骗取F银行宁波分行资金7亿元。

  同年9月,赵某团伙虚构E银行有10亿元的两年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赵某等人联系G银行出资购买。后G银行安排人员到E银行蚌埠分行面签核保,E银行支行长冒用E银行蚌埠分行名义,使用伪造的公章在G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协议等文件上盖章,赵某团伙骗得资金10亿元。

  数罪并罚

  被判有期徒刑19年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赵某团伙共诈骗多家银行27.8亿元,除用于偿还对外拆借,购买理财产品外,部分资金经赵某安排他人洗钱后转入自己账户。

  而在团伙成员洗钱过程中,赵某多次安排下属驾车将大量现金装运回廊坊。其中一名团伙成员肖某,由于获取了巨额佣金,后将佣金提现并藏匿于河北省廊坊市一租住房屋内,直至案发。

  案发后,赵某潜逃至国外,后于2016年8月8日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随后经赵某规劝,其他团伙成员也纷纷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侦查机关扣押了部分钱款、车辆,查封、冻结了部分土地、房产、股权及银行、股票账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伙同他人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尚有10.1亿余元未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赵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金融机构资金,尚有4.7亿余元未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法院认为,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1970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对其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此外,赵某团伙其余成员判处有期徒刑3-6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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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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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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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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