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洞大开?犯罪团伙佯装收购网店 花式套路骗取网商银行贷款2300万

2020-07-02 11:07:44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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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网店与骗取贷款之间究竟有何联系?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就揭开了这起“脑洞大开”骗贷案的真相。犯罪团伙通过网络中介平台收购网店并取得经营控制权,利用网店完成线下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但线上登记手续未变更的时间差,以店铺的名义向浙江网商银行申请专供网店经营的信用贷款。所得款项用于支付转让费用、中介佣金、个人消费等开支后,由团伙瓜分余款,并且在事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放弃对网络店铺的经营,从而实施诈骗。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相同的套路,该团伙的诈骗行为已经涉及到44家公司,涉案金额合计达2300万元。

  利用手续变更时间差

  以店铺名义申请贷款

  文书显示,2017年上半年开始,犯罪团伙中的李某1从别人那里了解到购买网店骗取网商银行贷款的手段后,便开始蓄谋实施诈骗行为。

  不过,购买网店与骗取贷款两个看似毫无关联的行为到底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

  据李某1供述,团伙多次通过“淘铺王”、“易铺无忧、易店无忧”等网络中介平台物色可以进行贷款的待转让网店,之后通过与网店的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网店股权与网店转让协议,收购该网店并取得经营控制权。与此同时,安排其他人担任网店的新法定代表人在线下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随后,团伙成员在店铺完成线下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线上登记手续未变更前,以原网店的名义向浙江网商银行贷款,或向网店原法定代表人谎称店铺经营需要启动资金需要进行贷款,同时承诺由自己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以此来获得原法定代表人的信任和配合,从而获得贷款。

  新浪金融研究院在某网店转让平台发现,在售网店的价格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经营类目涵盖服饰、家居、数码、食品等各个领域。金融法眼咨询客服后得知,网店除标注的转让价格外,购买者还需要支付10%的服务费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和技术年费。此外,买家接手之后无需等待即可经营,相关过户手续也由卖家协助进行操作。

  雇佣“群众演员”充当网店法人

  团伙合计骗贷2300多万

  据团伙中的刘某供述,李某1是他们的“老大”,所有的事都要经过李某1同意才行。李某1主要负责在第三方中介平台找网店,并大致了解店铺的情况。然后通过中介跟网店原法定代表人进行协商,最后进行店铺的交接。

  在刘某和武某参与后,他们两个人有时候也与李某1一起找店铺。因为接手店铺需要转让费用,上述三人都会提供资金,但武某和刘某提供的资金更多。

  每当交接店铺时,需要登记新的法人,李某1表示,自己和刘某、武某各自找过别人担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花钱找来的新网店法人,都对收购店铺贷款的情况知悉。李某1还称,收购网店是为了骗取贷款,他们是不会去经营网店的。

  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3月,诈骗团伙通过“淘铺王”网络中介平台与一位卖家进行洽谈、并签署了网店股权和网店转让协议,收购了某网络店铺的股权并取得经营控制权。团伙中的孙某雇佣了两位“群众演员”,充当网店的新法人和股东,支付转让费16.5万元后,顺利完成了线下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与此同时,李某1、刘某利用该网店转让前的综合状况向网商银行贷款42万元。得到贷款后,团伙成员扣除支出的转让费用、中介佣金、个人消费等开支后,私分余款,并放弃对网店的经营,事后也未向网商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就这样,利用相同的诈骗套路,仅该案的被告人武某就参与5次贷款诈骗,诈骗数额合计达210余万元。

  2018年5月,网商银行在核查逾期贷款催收工作时才发现李某1等人涉嫌贷款诈骗,已涉及44家公司,金额达到2300万元。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定,该案的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贷款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武某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后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该案其他同伙也将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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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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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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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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