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邹城农商银行被“套路”骗贷900万元:企业提交虚假材料 银行人员考察未发现异常

2020-02-12 20:01:58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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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邹城市博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原法人靳某某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伪造虚假资料骗取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共计900万元。2018年9月8日,靳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博瑞通公司及靳某某于2015年拒还了最后一次贷款,两家联保公司代替其偿还银行欠款。两年后,联保公司知情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就此展开立案侦查。

  为成功申请贷款

  被告人以虚假材料“套路”银行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此次案件的被告人靳某某,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5月24日,靳某某出资成立了邹城市博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矿用配件等,同年11月22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博瑞通塑业有限公司(下称博瑞通公司)。

  从2012年至2014年期间,靳某某共以两种方式向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下称邹城农商行)申请贷款,一种方式是抵押贷款,另一种是三户联保贷款。

  2013年4月25日,靳某某以博瑞通公司资产作为抵押向邹城农商行申请贷款。在此期间,他采用伪造财务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设备购置的增值税发票、收据等文件的手段,对公司经营状况、资产价值、财务状况进行虚假说明,骗取邹城农商行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400万元。

  贷款到期后,靳某某在2014年5月2日,以同样的手段续贷400万元,该贷款于第二年5月18日到期,但博瑞通公司及靳某某拒不偿还贷款,致使该贷款至今仍未追回。

  除了上述以公司资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外,靳某某还用“三户联保贷款”骗取银行贷款,这种模式是指银行为三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的企业提供融资业务,授信担保方式为联保体成员为其他成员授信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来看,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靳某某找到邹城农商行客户经理费某联系三户联保贷款,费某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通过靳某某递交的虚假材料,向博瑞通公司、邹城市利某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金某公司三家发放了贷款,至此,博瑞通公司成功取得了300万元贷款。

  在获得此次贷款后,靳某某仍然想以同样方式再次向银行申请贷款,但邹城市利某商贸有限公司却中途退出,无奈之下,他又找到邹城市和田公司,参与三户联保。

  也就是在2013年7月18日和2014年9月2日,靳某某以假材料参与三户联保,致使邹城农商行又为三个公司发放了两次贷款,博瑞通公司每次取得贷款500万元,并且,最后一次贷款被靳某某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2015年9月最后一次50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博瑞通公司不归还贷款,邹城农商行向另外两家联保公司追贷,最终,和田公司、金某公司各承担260余万元本息。

  那么,博瑞通公司及靳某某为什么不归还最后一次贷款呢?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在2014年那次贷款时,博瑞通公司的法人就已经变更为史某,靳某某仅是担保人之一。靳某某表示此次贷款虽借用了他之前伪造的虚假材料,但他本人对此并不知情,也就没有理由偿还此次贷款本息。

  金某公司总经理潘某对此表示,起初自己并不知道博瑞通公司法人已经变更为史某,是在签字的时候才知道的,并且更不清楚靳某某申请贷款的材料是伪造的。

  对此,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给出了最终判决,法院表示,虽然博瑞通公司的法人变更属实,但靳某某仍参与了该次贷款,且其在整体转让公司给史某时,将公司资产及包括其为骗取贷款伪造的发票等证明材料一并交接,说明靳某某对于公司使用伪造材料骗取该次贷款是明知的,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联保公司集体被骗

  紧急报案挽回损失

  兜兜转转,自银行最后一次向靳某某发放贷款,时间已过去了三年,2017年8月4日,金某公司总经理潘某向当地公安机关紧急报案,他称博瑞通公司原法人靳某某在2014年向邹城农商银行贷款时,伪造文件,骗取本公司进行担保,造成公司损失260余万元。

  2017年8月7日,靳某某事件被立案侦查,第二年的9月8日,被告人靳某某被依法逮捕。

  原来,在此次骗贷过程中,“伙同”靳某某参与三户联保的几家公司并不知道他们早已被“套路”的实情,这也是为什么,该案件会在2017年才浮出水面。

  针对此次案件,潘某表示自己起初并不知道博瑞通公司贷款时申报的材料都是假的,也不清楚该公司的资产、真实经营情况、贷款的实际用途,在最后一次贷款到期后,博瑞通公司拒不归还本金,金某公司只好归还了那260余万元本息。

  除了联保公司被蒙在鼓里以外,邹城农商行的工作人员对此也是一头雾水。

  银行的客户经理费某表示,2012年贷款时,博瑞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说自己公司的财务状况很好,生产经营和销售也都顺畅,产品的前景良好,他还提供了公司的财务报表、销售合同、生产等材料。除此之外,费某还曾去博瑞通公司在金山花园小区的办公地点,以及公司在济宁高新区第七工业园区的生产区实地考察过,并未发现异常。

  但据博瑞通公司的工人表示,那些上交银行的证明材料都是假的,公司的设备不值钱,几十万元一台(套),但是向银行提供的发票等证明材料上设备的价值却都是几百万元。

  2019年12月,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博瑞通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靳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最终,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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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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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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