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孝感农商行支行行长获刑4年:主动帮贷款人伪造材料

2020-01-17 08:21:54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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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一起银行支行行长“帮助”客户贷款的案件。身为孝感农商行毛陈支行行长的夏某,不仅亲自帮助客户伪造骗贷材料,更为客户提供供货公司、收款账户、POS机等“全套服务”,最终“成功”协助用款人骗得自家银行500万元贷款。

  更匪夷所思的是,在另一起案件中,该行长所在银行为某公司开立承兑汇票之后,不到一月,该公司即 “停止运营”,法人代表也失联。最终,该行长因多项罪名获刑4年。

  为更快放贷

  银行行长主动帮助伪造材料

  2014年10月,湖北铨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夏某担任行长的孝感农商行毛陈支行申请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借款使用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8.4%。

  根据贷款相关规定,此500万元贷款资金需承贷银行受托支付,但张某此时缺少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导致贷款无法办理。夏某为了能让此款更快放出,主动帮助张某伪造了一份张某与孝感市兆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夏某同学,该公司的公章在夏某手中,合同上的孝感市兆丰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何某,则系夏某母亲。

  一个月后,此笔500万贷款获批,直接支付到张某的账户。但按照贷款相关规定,此款必须受托支付到收款方何某账户。夏某本着“送佛送到西”的原则,违规借用另一企业主华某的账户及绑定的POS机,指使张某之妻鲁某将该笔500万元贷款先按《购销合同》转给收方何某,然后夏某通过何某银行账户将该笔500万元转给华某,再通过华某银行账户和POS机将该款分两笔转给张某的银行账户180万元和张某表弟朱某的银行账户320万元。

  张某获得500万元贷款后,未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其中违规将贷款资金中110万元转借他人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将30万元用于妻子鲁某美容消费等。

  签发承兑汇票不到一个月

  用款公司“停止运营”

  法院查明夏某还涉及到另一起案件。2015年7月2日,孝感农商行毛陈支行向湖北巨龙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巨龙石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笔,每笔票面金额500万元,金额合计1000万元,其中:保证金500万元,敞口部分500万元。敞口部分以该公司油罐类机械设备作为动产质押,签票用途为支付与湖北天磊石化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1063.8万元的原油购销合同款项。孝感农商行毛陈支行行长夏某为该业务第一责任人和实际经办人,对该业务的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负主要责任。

  不到一个月后,2015年7月底,毛陈支行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巨龙石油法定代表人吕某失联,公司已停止经营。孝感农商行随即于7月31日对巨龙石油、法定代表人吕某及相关保证方提起诉讼。

  2016年1月4日,此2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元兑付。由于被告方财产已被其他银行多次申请查封,强制执行困难,即使强制执行,按抵押优先受偿的原则,在清偿其他银行贷款后,孝感农商行再执行剩余价值的可能性极小。2017年9月22日,孝感农商行将向巨龙石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贷款499.62万元列为不良贷款并核销,截止案发,该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造成损失共计489.62万元。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夏某不仅在贷前调查、核查中没有按规定对巨龙石油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未能及时发现风险,而是在公司停止营业、法定代表人失联后才发现;甚至在核定抵押物的时候也糊弄了事,将巨龙石油用于生产和存储的输油管道系统、储油罐等专用机械设备(属专业设备,抵押率20%)按照通用设备(抵押率50%)进行抵押核定,造成抵押物明显不足值,最终造成毛陈支行巨大损失难以追回。

  违法放贷、出具票证

  银行行长获刑4年

  身为银行支行行长的夏某,自然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了然于心。2019年8月13日,因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夏某被逮捕。在法庭上,夏某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夏某违法放贷的500万元,在该笔贷款到期后,张某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而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巨龙石油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孝感农商行还款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在任孝感农商行毛陈支行行长期间,违反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5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为他出具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489.6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最终法院判决夏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任编辑:赵子牛

文章关键词: 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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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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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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