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眼】水利局钻井队队长伪造权证抵押骗贷 中原银行两次中招被骗2600万

2020-01-06 19:24:46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A- A+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新乡市水利局钻井队队长崔某指使他人,为两家公司办理了虚假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先后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家支行骗取了总计2600万元贷款,并至今尚有2446.73万元未能归还。

  此外,崔某还曾以水利局钻井队流动资金紧张为由,使用伪造的水利局勘探钻井队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以借款名义骗取了某公司150万元,此后拒不归还。

  最终,法院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法院责令崔某等退赔中原银行2446.73万元,以及崔某骗取的150万元。

  指使他人伪造权证偶实施骗贷

  中原银行两次中招损失2600万

  判决书显示,崔某,女,1968年生人,专科毕业,原新乡市水利局钻井队队长。2013年7月,崔某指派他人带领中原银行新华支行的信贷员杜某、王某到延津县房管所、土地局分别找人,为延津县永安纺织公司办理了虚假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

  2013年7月29日,延津县永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以伪造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向中原银行新乡分行新华支行(原新乡银行新华支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8月2日,该笔2000万元贷款转入新乡文明商贸有限公司,随后又通过多家公司将该款转走,用于偿还永安公司借款。截至2014年5月7日,永安公司共计偿还银行利息153.27万元,贷款到期后,永安公司拒不偿还该笔贷款本息。

  2014年5月,崔某再次故技重施,指使他人带领中原银行卫北支行信贷员刘某到延津县土地局为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办理了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此后,崔某用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以威庆公司名义在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卫北支行申请办理2000万元承兑汇票,其中保证金1400万,敞口600万。截至目前,该行600万元敞口仍不能偿还。

  至此,崔某通过指使他人伪造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共计从中原银行骗取贷款2600万元,其中2446.73万元未能归还。

  诈骗罪与骗贷罪缘何量刑悬殊?

  律师:主观故意不同

  除了伪造权证向中原银行实施骗贷行为外,崔某还于2014年7月28日,以水利局钻井队流动资金紧张为由,使用伪造的新乡市水利局勘探钻井队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以借款名义骗取了某公司150万元。当日,该公司法人将150万元汇入崔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崔某拒不归还。

  2015年11月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崔某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崔某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崔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法院责令崔某等退赔中原银行2446.73万元,以及崔某骗取的150万元。针对一审判决,崔某不服上诉。对此,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为何在量刑方面如此悬殊?对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表示,骗取贷款罪与诈骗罪二者的主观故意不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骗取贷款罪,则是以欺骗方法骗取银行贷款,只是手段上有欺骗方法,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为了占有银行贷款不再归还。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文章关键词:

作者

金融法眼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热文排行

联系我们

  • 邮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电    话: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新浪总部大厦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