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帮企业策划顶名贷款 违法贷出1475万获刑
文/周童
银行创新金融产品本是好事,但是,当所谓的“创新”越过监管部门所划定的红线,就会失去创新的意义,而成为风险的敞口。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份裁决书显示,张英栋在担任山东宁津联社(现已改制为宁津农商银行)杜集信用社主任期间,因帮助企业策划实施顶名贷款,导致1462万元的贷款本金未能收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越过红线的“跨区域贷款”
2009年下半年,宁津联社推出皮棉质押贷款业务。借款人将皮棉存放于德州银鑫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棉业”)后,就可以向宁津联社申请质押贷款。
宁津联社派出张英栋在银鑫棉业负责监督过磅,核实皮棉质量,银鑫棉业作为监管方只负责监管、储存质押的皮棉。
2011年初,张英栋调至宁津联社杜集信用社担任主任,宁津联社把与银鑫棉业的业务也转到了杜集信用社,并让张英栋专门负责与银鑫棉业有合作皮棉质押贷款业务。
宁津联社推出皮棉质押贷款业务本是创新之举,但与银鑫棉业的合作却无形中越过了监管划定的红线——跨区域贷款。
虽同在德州市,但以县域来分,银鑫棉业的注册地为德城区,宁津联社所在的宁津县则位于德城区东北方向,两地中间还隔有陵县。
正是因为银鑫棉业的客户不是宁津人,当地监管部门在检查时认定为银鑫棉业办理的贷款为跨区域贷款,于是要求杜集信用社停止办理。
虽然监管有令,但张英栋却忘记宁津联社最初将他派到银鑫棉业的初衷,不仅没守住风险底线,还变本加厉,开始帮助银鑫棉业编织出了一场顶名贷款的大戏。
“苦心经营“的顶名贷款骗局
2012年初至2013年7月,为了达到贷款归银鑫棉业使用的目的,张英栋明知银鑫棉业只能作为皮棉储存方不能向杜集信用社申请贷款,仍违反“禁止跨区域质押贷款”的规定,自己或安排他人联系当地农户冒充皮棉所有人和贷款人身份,并根据银鑫棉业向杜集信用社提供的虚假《皮棉质押仓单》,进行违法发放贷。
杜集信用社原客户经理赵某2在证词中证实,每次办贷款时张英栋会先交给他银鑫棉业仓单,然后再告诉他找谁来办这笔贷款,他再与张英栋安排的人直接联系。
根据张英栋提供的仓单,赵某2按仓单物品估价总值的50%计算出贷款金额,在仓单上存货人名称、存货人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等空白处填好内容,让找来的贷款人在存货人签字处亲自签字,贷款手续就算全部办理完成。
张英栋还会给赵某2一个皮棉购销合同的模板,让赵某2根据贷款手续上皮棉数量、价格做一份购销合同,让贷款人在购销合同需方一栏上面签字。贷款人拿着放款通知书和皮棉购销合同到柜台办理贷款,然后把贷款转到张英栋指定的账户上。
作为顶名贷款人之一的杜某1也在证词中证明,2013年5月,张英栋让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和他联系,随后让他在一套空白的手续上签了字,贷款下来放款的时候再到信用社去签名,之后的事他就不知道了。大约在2014年年底,需要用钱的杜某1到杜集信用社贷款的时候才发现名下已有200多万元的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张英栋会对仓单质押的皮棉实地查看,但赵某2供述,张并不是每笔贷款业务开始申请时都及时去实地查看,有时每个月集中去查看一次。
张英栋也在证词中坦白,主要是去查看银鑫棉业是否有货,只要货物与仓单上的货位号、件数一致就可以,不管是谁的货,在那里就行。
据赵某2供述,有时候,银鑫棉业提供的仓单上没有存货人的名字,张英栋还会安排人在存货人名称上签字,张英栋就说谁签上名字就是谁的货。
张英栋自以为货物齐全可以万无一失,但市场却是瞬息万变。2013年,由于棉花市场不看好,公司决定把抵押给杜集信用社的棉花卖掉,用来偿还了银鑫棉业职工的集资。
待张英栋发现之时,质押之物早已被银鑫棉业卖掉。经营不善,自身难保的银鑫棉业也再无能力归还杜集信用社的贷款。
裁定书显示,2012年初至2013年7月,张英栋违法发放贷款22笔,合计1475万元,使该贷款全部由银鑫棉业实际使用。后因银鑫棉业经营不善,导致1462万元的贷款本金未能归还。张英栋也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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