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种地为由骗贷百万!新疆两男子伪造合同多次行骗 建行等中招

2020-06-05 21:26:27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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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一年时间内,俩中专文化男子4次行骗两家银行310万贷款。在逃亡3年后,两人最终被缉拿归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一则判决书显示,夏某、夏某睿以种地为由向建行、博乐国民村镇银行两家银行提供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申请贷款。截至2020年4月8日,造成中国建设银行博州分行损失29.92183万元,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损失共计151.9767万元。

  伪造合同材料

  4次行骗两家银行

  判决书显示,夏某,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个体工商户,住博乐市。

  夏某睿,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个体工商户,住博乐市。

  2010年9月8日,夏某、夏某睿注册成立了博乐市“宜顺谷物烘干厂”,夏某睿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玉米烘干和玉米销售。

  2015年2月12日,夏某以种地需贷款为由向中国建设银行博州分行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和农产品收购合同贷款30万元。同日,夏某、夏某睿找陈某1帮忙贷款,三人分别持着虚假合同,以三农户联保的方式向博乐国民村镇银行分行分别贷款30万元。

  一日之内连续骗取两家银行120万贷款,夏某、夏某睿仿佛骗取银行贷款更加得心应手。

  同年3月,夏某、夏某睿再次以种地需贷款为由,让陈某2等5人帮忙以其个人名义贷款,随后陈某2等人持着夏某、夏某睿提供的虚假合同向博乐国民村镇银行以五农户联保的方式分别贷款30万元。

  2016年4月,夏某找王某1帮忙提供其父亲王某清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夏某、夏某睿让王某2持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以个人名义向博乐国民村镇银行贷款40万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进行了抵押担保。

  截至2020年4月8日,夏某造成中国建设银行博州分行损失29.92183万元,夏某、夏某睿造成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损失共计151.9767万元(夏某名下23.9244万元,陈某1名下13.7075元,李某名下19.9835元,陈某2名下19.7075万元,涂某名下19.707元,贾某转贷至其配偶汪某名下18.009万元,王某2名下36.9378万元)。

  骗贷310万

  两人双双获刑

  2019年5月11日,博乐市公安局在博乐市××路将夏某抓获归案,在博乐市火车站将夏某睿抓获归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认为,夏某、夏某睿为取得贷款,自己或通过他人以种地为由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申请贷款,骗取贷款310万元。夏某、夏某睿作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贷款到期至今尚有181.89853万元不能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夏某、夏某睿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辩护人称,夏某睿虽有骗取贷款的行为,但贷款均用于生产经营,无挥霍行为及非法占有,也没有从事违法活动,且贷款后期均获得了金融机构的展期及重新与案外人达成了转贷,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贷款能够收回,减少了银行的损失,因此在量刑上应从轻处罚。

  同时,辩护人称,本案应当区分主从犯,所涉犯罪事实以夏某为主导,夏某睿应当认定为从犯。综上,建议对夏某睿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于缓刑。

  对此,法院认为,夏某睿与夏某共同取得虚假合同并指使他人持虚假合同骗取贷款,所骗取资金亦是由二被告人共同使用,二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综上,对夏某睿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夏某睿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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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文章关键词: 伪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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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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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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