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破冰!深圳率先开征意见 意义几何?

2020-06-05 21:06:21 作者:赵子牛 收藏本文
A- A+

  个人破产法将至!

  时隔14年,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终于在近日迈出了坚实的一步。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而这也是我国首个就个人破产征求意见的地方法规。

  具体来看,本次意见稿明确提出,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时,为防止一些“老赖”恶意逃废债,意见稿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予以规避。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 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意见稿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谁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从意见稿规定的申请条件来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意见稿特别强调,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只能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适用。

  同时,由于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意见稿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

  而对于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此外,关于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条件,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申请破产后还用还钱吗?

  长期以来,许多人都对个人破产的定义存在一定误解,认为申请破产后可以不再清偿债务。以至于个人破产制度,无端背负了“老赖们的保护伞”这一污名。

  “破产免责是有一定前提的。”业内人士指出,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

  例如,本次意见稿便在职业资格方面作出了相应限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于债务人获得免责的方式,意见稿采取许可免责模式,要求必须由破产人提出免责申请。同时,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在免责时点上,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意见稿将免责时点设定为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不过,意见稿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对于故意欠债不还的老赖,意见稿规定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业内人士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体系,将“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绝非老赖们“假破产、真逃债”的逃债工具。

  时隔14年破冰

  为何是深圳?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与日俱增,建立出台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动议已久。个人破产制度能否落地、如何落地、何时落地题,已成为社会十分关切的一个话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仅有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由于缺少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法律,常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

  “事实上,个人破产才是所有破产法的起源,而企业破产法不过是个人破产基础的延伸。”有法律人士指出,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个人破产也一直占绝对比例。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切主体都平等地拥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机会,在面临困境时,也应该获得同等的救济。”上述人士表示,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理论上他们都应平等地适用破产程序。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9年以来,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化建设明显提速。当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这其中,深圳作为经济特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对个人破产法的研究工作亦启动较早。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执行会长林慧表示,因为深圳有大约百分之七八十的企业在做企业贷款的时候质押了个人的财产,应该说是押上了身家性命。而个人破产法的顺利出台,将能保护到这些为深圳发展建设敢于冒险、敢于投资、敢于担当的这些企业主,给予他们有一个缓冲的机会。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责任编辑:张缘成

文章关键词:

作者

赵子牛

赵子牛

新浪财经原创编辑

热文排行

联系我们

  • 邮    箱: money@staff.sina.com.cn
  • 电    话:010-62676252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新浪总部大厦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202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