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千万“高息理财”大骗局:男子假冒汇丰银行职员行骗 用赃款炒期货买房

2020-05-22 19:36:56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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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汇丰银行职员,集资诈骗近7000万元,林某斌最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男子林某斌自2006年起便假冒汇丰银行职员,编造该银行有内部高息理财产品,以投资为名收取他人资金。

  获得资金后,林某斌又编造购买上海银行原始股资金被套等理由,拒不还款,以此骗取15名报案人近7千万元,造成11人实际损失2053.57万元。2018年,林某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此,这场历时数年的大骗局以林某斌被抓告终。

  男子借汇丰银行短暂实习经历

  利用父母妻子诈骗亲朋好友钱财

  裁决书显示,林某斌,男,1980年7月7日生,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之一。

  林某斌在法庭上供述称,2005年,他曾在花园酒店的汇丰银行短暂实习过两个月,但没有正式入职。2006年,开始投资期货和基金的林某斌为了做大投资,就向父母编造其在汇丰银行负责基金管理工作,有内部高息项目投资,年息达到40%。之后,林某斌又让父母向亲戚、朋友宣传有20%的年息率,这样自己可以有20%收益,从而获得他们的投资款。此后,亲戚们陆续支付投资款给林某斌的母亲谭某,其母亲收款后再转给林某斌。

  除了父母,林某斌的妻子曾某也成为其诈骗道路上的一枚“棋子”。林某斌在供述中表示,他一直骗妻子说自己在汇丰银行工作,假装被单位委派到英国、德国培训和工作,实则在外租房炒期货。为了博取妻子的信任,林某斌还专门购买了海外电话号码与其每日联络。

  林某斌也会向曾某的同事介绍自己是汇丰银行职员,负责基金管理工作,骗说银行有某款基金可以投资,月息率4%,劝说他人出钱投资。渐渐地,林某斌的“内部高息理财产品”在朋友们之间传开,“一开始的年息是20%,不定期给他们返还本息,后来提高到40%,以此吸收妻子同事的资金。” 

  除了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外,据曾某证实,丈夫林某斌在查询确认收款后,曾某就会写借条给投资人,写明借款起止期限、本息金额。

  伪造上海银行虚假文件

  以资金被套等理由拒不还款

  法庭上,林某斌供述称,2013年8月,陆续有人觉得高息投资有风险,提出取回本金的想法,可他根本没有办法偿还本金,此后便一直逃避。

  后来,为了再次博取投资人信任,林某斌伪造了上海银行的虚假文件。据报案人刘某1证实,2014年2月,曾某告知其汇丰银行并购上海银行,要其投资,并在8月份拿了一份西班牙文的并购合同给他看。

  林某斌对此供认不讳,“HSBC标识的文件是从网上下载的,西班牙文是通过软件翻译出来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投资人信任。我还专门从广州市坐飞机去上海,将装有上述文件的封信从上海寄给妻子,让她将信拿给投资人看。”

  公开资料显示,2001年底,汇丰银行以5.2亿元人民币收购了上海银行8%股权。2013年12月11日,汇丰银行与西班牙国际银行签订协议,向其出售所持有的8%上海银行全部股权。

  后来,当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对林某斌提出质疑时,他又编造出购买上海银行的原始股资金被套、内部违规操作致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等理由拒不还款。2014年的某天,林某斌的妻子得知其逃匿并与之失去联系,2018年,林某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欺骗家人的朋友不具有社会性?

  法院驳回被告人辩护意见

  出于对林某斌父母及妻子的信任,亲朋好友陆续投资了林某斌所谓的“理财产品”,期间林某斌编造各种理由博取信任,直至其逃匿失联。而被林某斌骗取的7000万巨款最终又去了哪里?

  林某斌对此供述称,自己骗取的资金一部分用于炒基金和期货,一部分用于返还投资者的利息,2011年用了430多万元一次性支付购买了保利香槟的一套144平方的住宅,同年又用了70多万元在清远购房一套。此外,林某斌还用这些钱购买了共11辆车,以及到东莞夜总会找小姐。

  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表示,林某斌欺骗的对象是其家人的朋友,不具有社会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且林某斌一直积极还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林某斌诈骗的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特定人员的钱财,其对于家人进行的扩散性的虚假宣传在主观上持放任的态度,林某斌通过家人的虚假宣传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的行为,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认定,林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林某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535654元按比例发还各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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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文

文章关键词: 违法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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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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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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