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一客户经理伙同他人伪造材料骗贷6000万元

2020-04-16 20:11:55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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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银行骗贷案屡屡发生,银行员工充当“内鬼”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给银行风控带来了一些挑战。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原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客户经理王某斌,利用职权便利,勾结外人骗取自家银行6000万承兑汇票。截至案发日,仍有近3000万元未能归还。

  客户经理亲自指导备材料 

  判决书显示,王某斌,男,1971年7月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大学文化,原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客户经理。

  2013年下半年,王某斌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想用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以偿还债务的魏某。据魏某供述称,为了满足银行贷款要求,王某斌要求独自来安平县看其用来抵押的房产土地。同时,王某斌还表示,“光有公司不行,得找个场地,要有规模,得有办公室、厂房车间之类的也可以。”

  随后,魏某借用了他人公司,并按照王某斌的指示在他人公司北院里挂上自家公司的牌子,以便银行员工进行拍照收集贷款材料。

  同时,王某斌还联系了石家庄万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要求评估魏某用于贷款的抵押物价值。据万汇评估公司工作人员供述,王某斌曾致电表示,要求在合理范围之内,将魏某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略微调高,以便获取更多贷款。

  骗取浦发银行6000万

  3人瓜分40万利息

  万事俱备之后,魏某提供了公司与国内多个公司间的购销合同等资料,正式向石家庄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而王某斌依据魏某备好的贷款资料,制作不实的授信调查报告,从而使魏某的公司最终得到石家庄分行40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

  据两人的介绍人张某供述称,魏某的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贷款资料也不是真实的。“当时王某斌对我说,他害怕魏某不明白准备不好,耽误放款,于是亲自指导过如何准备财务报表,还给魏某的邮箱里发过数据修改建议。”

  2014年1月7日,魏某以公司的名义从石家庄分行办理了存3000万元保证金、贷款6000万元承兑汇票的贷款业务,期限为六个月。其中,存款3千万元所得的利息40余万元,魏某分得一半,王某斌、张某各得四分之一。

  离职前夕将业务转交同事

  因虚开发票案情败露

  贷款到期时,王某斌为不影响业绩,便联系了张某、魏某还款,但因魏某无力归还贷款,于是王某斌与张某决定继续在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倒贷”。

  但为避免日后出事,王某斌将该笔“倒贷”业务介绍给衡水分行继续办理。“当时王某斌致电我说,他有一个客户需要倒贷款,该客户是浦发银行首次进行授信审批客户,第一次融资业务已经还清,抵押手续正常,5月份也对企业进行过实地贷后检查,企业经营正常,但他马上要离职,就想在衡水当地的浦发银行给客户倒贷款”,衡水分行的客户经理表示。

  最终,张某筹集资金3000万元,其中包括魏某的200万元和王某斌的1000万元,该笔银行贷款遂还清。

  值得注意的是,魏某等人骗贷一事最终败露,是由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魏某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判决书显示,2016年9月1日,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实;同年10月6日,公安机关讯问魏某该公司贷款时,其主动交代骗取贷款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张某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斌。

  法院一审判决显示,认定魏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张某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宣判后,王某斌上诉称,“本人应承担工作失职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但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衡水中院认为,王某斌作为上述贷款申请业务审查的客户经理,在操控涉案贷款业务时,明知申贷人魏某的实际情况,申请贷款的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方面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条件,仍对魏某提供的资料予以指导修改,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从而帮助魏某贷款,最终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故上诉人所诉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进和

文章关键词: 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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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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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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