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互联网保险新规即将落地 朋友圈卖保险还合规吗?

2020-09-28 21:04:22 作者:赵子牛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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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线上购买保险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选择。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互联网保险业务正在深刻影响着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后,银保监会再次调整相关办法。

  “总体来看,监管机构试图努力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两方面寻求平衡,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本次《办法》一方面要求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加强互联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强化持牌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发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源优势,赋予其参与保险产业链的空间,促进互联网保险和保险科技新业态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针对消费者在实际场景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惑,特别做出了说明和规范。例如在营销宣传方面,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直播等方式参与营销,需经所属机构授权后方可展业。此外,对于哪些保险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问题,《办法》也给出了原则性规定。

  朋友圈卖保险合规吗?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而由于营销内容制作不统一,以及部分从业人员存在违规宣传的行为,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为了改善这一情况,《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需经所属机构授权后方可进行。这意味着,未经所述机构授权便在朋友圈、公众号等销售保险,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在强化持牌机构管理责任方面,《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相关机构和人员,也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明确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其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对于营销宣传的内容,《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这些要求,将很大程度上杜绝互联网保险虚假宣传的乱象。

  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从定义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即为“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具体来看,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提出,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对于银行能否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指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朱俊生表示,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拓展至兼业代理,这意味着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范围。同时,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兼业代理资质后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这将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主体间通过业务合作、技术赋能以及股权投资,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将进一步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

  而对于非保险机构,《办法》也明确划定了红线。非保险机构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哪些保险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

  那么,哪些保险产品又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呢?

  相比此前在业内征求意见的版本,本次《办法》并未明确指明可售卖的险种。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监管制度需要为未来的发展预留政策空间。

  具体而言,《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我会将及时颁布相关政策,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办法》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同时,展业机构需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还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

  除此之外,《办法》还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机构应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为便利消费者,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此,朱俊生表示,《办法》回应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信息传递、消费者服务和信息安全等核心问题,强化了对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风险管控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市场主体的业务规则,有助于防范和减少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投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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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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