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第六届地坛论坛”于2015年6月15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技研究所所长王毅出席并演讲。
王毅称,京津冀一体化对区域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带来了非常好的机遇。首先应在解决立法机制的前提下,建立区域内的环境和气候变化综合管理体系。“如果没有法制的安排,这种大气污染的联合协调机制,包括碳排放就没有办法落实”。
其次,应建立环境保护综合机构负责区域内的环境保护
第三,实现区域综合规划,落实到交通和环保方面。
第四,政策支持,包括建立融资机制等等。
最后,通过科技创新,利用互联网+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以下为演讲实录:
王毅: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
非常荣幸能够再次参加地坛论坛,感谢梅总的邀请,能够跟大家在这一起分享我的一些想法。今天的主题是“京津冀一体化和全国碳市场”。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通过制度建设来促进碳市场的良性发展”。我想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无论是区域一体化,还是碳市场都需要制度建设。第二个,我想谈谈关于京津冀一体化,它提供什么样的机遇,最后我想谈谈,怎么样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我们上述所出现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无论是区域一体化,还是碳市场都需要制度建设。我们都知道,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很多新的提法,包括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我们看到对于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毫无疑问。但是,实际上在创造新兴市场来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当中,我发现还有很多没有成熟的经验,比如说水权市场、排污权市场,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都是。现在全世界这些利用新兴市场都是有条件的,因为环境问题实际上是跟环境建设不同,按理说它是区域性的市场,不容易形成全国或者全球性市场。但是,我们大气市场和碳市场可能有点不太一样,所以说在全国来讲比较成功的利用新兴的环境要素市场解决环境问题的,大概只有美国的二氧化硫交易市场,除此之外我们都没有看到应用比较广泛的碳市场这种案例。目前从全球来讲,经验还是有限的。
我们要说的碳市场,或者说这种新兴的环境要素市场,实际上是一个人为市场,包括我们刚才看到CCER,它从配额的分配都是靠人为的一些政策制度。所以这样的话,制度建设就在人为的这种新兴环境要素市场当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你的制度怎么去安排,可能会影响交易的规则,影响最后的结果。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碳市场缺少上位法的保障。二氧化碳在中国来讲,并不是一个污染物,这样的话就没办法利用它来适用环境保护相关的例子。即使与碳相关的,包括碳市场,我们现在仅仅有一个《碳排放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这个暂行办法48条不超过5000字。这么一个制度,它怎么可能能够保障一个新兴市场的良性运作,特别是曾经有发改委一些官员说,2016年要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碳市场。我个人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我觉得可能在制度建设的集权之前,恐怕很快推动全国性碳市场不会带来非常好的结果。这种市场的探索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从自愿开始非常有意义。但是,如果要让它从广度和深度来开展的话,没有这种制度安排将是很困难的。
第二个,我们必须说京津冀一体化,实际上给建立区域性的碳市场提供了非常好的机遇,可能全国都不一样行,但是区域性的碳市场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探索。也许下一步,碳市场发展当中一个过渡的阶段就是区域性碳市场的建立。我们首先想谈的,一体化的机遇是什么。第一个,它产生的原因是一体化,它大体上都是来自化石能源的燃烧,二氧化碳毫无疑问,主要是能源燃烧产生的。但是,对于区域性雾霾污染,很大程度上也都源自于化石燃料,要不来自煤炭的煤电,要不来自石油或天然气所产生的汽车排放。所以,大部分雾霾污染都是由于化石燃料的燃烧所产生的。所以,我们说这个环境污染至少是区域性的雾霾污染,和碳排放大体上是同根同源的。那么同根同源带来什么呢?带来它解决问题方式的协同效益。目前来看,我们很多方法并不能协同,比如说我们现在很多脱油、脱硝,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增碳的过程,怎么样能够把它协同控制和取得协同效益,我想是一个很重要的一方面。所以说,它既有物理意义上的协同,同样还有一些制度方面的协同。这种协同包括标准的协同,包括立法的协同,包括协调机制的协同。当然,我们现在看看这种协同机制有什么呢?怎么样能够协同呢?同样,缺少制度安排。比如说,2013年“大气十条”提出来要建立区域的协作机制。去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说,要建立区域性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从过去历史上来看,中国只要谈到这种协调机制,是靠这种协调机构,基本上都是不太成功的。在1998年之前,我们有国务院环委会,是中国最高层面的协同机制。当然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从1998年开始以后,取消这个机制以后,环保部来代替,我们发现这个作用几乎就等于名存实亡了。我们很多地区性的机制,包括长三角、珠三角这种区域的大气污染的协调机制,基本上也是没有可操作的途径,为什么呢?因为,它没有一个强制的法律约束。这样的话,所谓的会商、所谓的协调机制,所谓的大气联防联控,就根本没有办法落到实处。这样的话,我们怎么样能够通过一体化来实现。所以,这里面我打一个很大的问号。包括区域性的联合的这种规划,它就没有一个比较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来做。所以,这样的话我们怎么样提供?但是无论如何,你这个概念提出来了。包括这种规划提出来了,那么下一步怎么样让这些规划落实。
这是我想下面说的第三点,就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通过这个方式我觉得第一个,我们必须要建立区域的环境和气候联合的管理体系。这个综合体系需要有几个部分来完成,第一、我们必须要在立法的机制上来解决。比如说,下个星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将进入二读。那么这个二读就是在《环境保护法》里所规定了,要建立对区域污染物进行联合防治的协调机制。那么这个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就需要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当中,有更明确的制度化安排,或者程序化的安排,或者要件上的安排。要是没有这种安排,我们就不可能使这种所谓的大气污染的联合协调机制落实,包括控制碳排放就没有办法落实。所以,立法上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性安排,这样的话,我们才能有立法的保障。
第二,我们需要建立这种区域性的环境保护综合的管理机构,包括应对气候变化。这个机构怎么样来考虑,是要单独成立一个区域性的环境保护机构呢?或者作为未来的所谓资源环境大部制的一个派出机构,我们可以来进行探索。因为,给了一体化,你就有先行先试的权利。那么先行先试权利,首先我们在全国层面上,可能这种大部制很困难。但是,我们一直在推行,我们是不是区域性的这种环境问题上,包括应对气候变化能够形成一个更加综合的管理机构。只有这种管理机构,才可能真正给它赋权,让它真正起到这种协调的作用。这是我们所说的区域性的环境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机构的第二个核心内容。
第三个核心内容,包括行动规划,包括区域之间一体化的这种规划。那么这种规划不仅仅是一个综合规划,必须要落实到交通和环保这些相关的规划里面。
第四个方面,可能需要一个很好的政策支持,包括刚才赵司长提到的,譬如融资机制,怎么样在区域建立一个比较好的融资机制,这个融资机制可能在下半年中央还会进一步出台新的关于绿色融资的政策,这些政策也要通过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当中把它落实,包括它具体的物质上的探索,也包括标准和信息的这种融合。
最后,大家很多都是来自企业。实现一体化还更多的需要科技创新。那么这种科技创新,包括怎么样利用互联网+、智能技术,跟这些应动气候变化、环境保护技术更好的协同起来。建立这种区域的,从检测到评估到治理,一体化的技术手段。我觉得这个技术手段对这个一体化的解决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这是我开的第一个药方,需要建立这样的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的这种体系。
我开的第二个药方,在碳市场管理方面,可能要出台一系列新的制度。刚才我们说的,光靠一个《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恐怕不够,还需要对整个碳资产管理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像我们现在的碳配额分配、拍卖制度要把它细化,还有包括你们对于一般的资产,因为碳资产跟其它资产不太一样。作为这种新的资产,怎么去做账,碳资产的会计制度、碳资产的审计制度、碳资产的税收制度。所以,这些制度很多都是缺失的。现在不仅仅是我们希望发改委介入,税务总局也要介入,财政系统部门也要介入,包括审计部门,怎么样去把这个制度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制度体系,仅靠一个暂行办法,我估计将来这个碳市场很难更好的运作。所以,怎么样在今年下半年,包括明年,在碳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碳市场的运行制度当中,能把它落实,能够设想出未来中国碳市场运作,大概需要哪些基本制度。那么这些制度应该怎么去落实,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落实,通过法律的方式、通过部门规章的方式去落实,那么只有这样的话,对碳市场才能通过一个先行先试的一个机会,通过一个京津冀一体化的这个方式,能够进行实际的运作,然后再发现其中问题,最后上升为法律,再从七个试点,过渡到一个区域性的碳市场,通过区域性碳市场完善相关的制度,然后再向一个全国的碳市场来过渡。我想,这个可能是中国未来碳市场的一个良性循环的一个途径。我今天的演讲到这,谢谢大家。
王毅: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
非常荣幸能够再次参加地坛论坛,感谢梅总的邀请,能够跟大家在这一起分享我的一些想法。今天的主题是“京津冀一体化和全国碳市场”。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通过制度建设来促进碳市场的良性发展”。我想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无论是区域一体化,还是碳市场都需要制度建设。第二个,我想谈谈关于京津冀一体化,它提供什么样的机遇,最后我想谈谈,怎么样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我们上述所出现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无论是区域一体化,还是碳市场都需要制度建设。我们都知道,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很多新的提法,包括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我们看到对于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毫无疑问。但是,实际上在创造新兴市场来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当中,我发现还有很多没有成熟的经验,比如说水权市场、排污权市场,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都是。现在全世界这些利用新兴市场都是有条件的,因为环境问题实际上是跟环境建设不同,按理说它是区域性的市场,不容易形成全国或者全球性市场。但是,我们大气市场和碳市场可能有点不太一样,所以说在全国来讲比较成功的利用新兴的环境要素市场解决环境问题的,大概只有美国的二氧化硫交易市场,除此之外我们都没有看到应用比较广泛的碳市场这种案例。目前从全球来讲,经验还是有限的。
我们要说的碳市场,或者说这种新兴的环境要素市场,实际上是一个人为市场,包括我们刚才看到CCER,它从配额的分配都是靠人为的一些政策制度。所以这样的话,制度建设就在人为的这种新兴环境要素市场当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你的制度怎么去安排,可能会影响交易的规则,影响最后的结果。但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碳市场缺少上位法的保障。二氧化碳在中国来讲,并不是一个污染物,这样的话就没办法利用它来适用环境保护相关的例子。即使与碳相关的,包括碳市场,我们现在仅仅有一个《碳排放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这个暂行办法48条不超过5000字。这么一个制度,它怎么可能能够保障一个新兴市场的良性运作,特别是曾经有发改委一些官员说,2016年要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碳市场。我个人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我觉得可能在制度建设的集权之前,恐怕很快推动全国性碳市场不会带来非常好的结果。这种市场的探索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从自愿开始非常有意义。但是,如果要让它从广度和深度来开展的话,没有这种制度安排将是很困难的。
第二个,我们必须说京津冀一体化,实际上给建立区域性的碳市场提供了非常好的机遇,可能全国都不一样行,但是区域性的碳市场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探索。也许下一步,碳市场发展当中一个过渡的阶段就是区域性碳市场的建立。我们首先想谈的,一体化的机遇是什么。第一个,它产生的原因是一体化,它大体上都是来自化石能源的燃烧,二氧化碳毫无疑问,主要是能源燃烧产生的。但是,对于区域性雾霾污染,很大程度上也都源自于化石燃料,要不来自煤炭的煤电,要不来自石油或天然气所产生的汽车排放。所以,大部分雾霾污染都是由于化石燃料的燃烧所产生的。所以,我们说这个环境污染至少是区域性的雾霾污染,和碳排放大体上是同根同源的。那么同根同源带来什么呢?带来它解决问题方式的协同效益。目前来看,我们很多方法并不能协同,比如说我们现在很多脱油、脱硝,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增碳的过程,怎么样能够把它协同控制和取得协同效益,我想是一个很重要的一方面。所以说,它既有物理意义上的协同,同样还有一些制度方面的协同。这种协同包括标准的协同,包括立法的协同,包括协调机制的协同。当然,我们现在看看这种协同机制有什么呢?怎么样能够协同呢?同样,缺少制度安排。比如说,2013年“大气十条”提出来要建立区域的协作机制。去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说,要建立区域性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从过去历史上来看,中国只要谈到这种协调机制,是靠这种协调机构,基本上都是不太成功的。在1998年之前,我们有国务院环委会,是中国最高层面的协同机制。当然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从1998年开始以后,取消这个机制以后,环保部来代替,我们发现这个作用几乎就等于名存实亡了。我们很多地区性的机制,包括长三角、珠三角这种区域的大气污染的协调机制,基本上也是没有可操作的途径,为什么呢?因为,它没有一个强制的法律约束。这样的话,所谓的会商、所谓的协调机制,所谓的大气联防联控,就根本没有办法落到实处。这样的话,我们怎么样能够通过一体化来实现。所以,这里面我打一个很大的问号。包括区域性的联合的这种规划,它就没有一个比较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来做。所以,这样的话我们怎么样提供?但是无论如何,你这个概念提出来了。包括这种规划提出来了,那么下一步怎么样让这些规划落实。
这是我想下面说的第三点,就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通过这个方式我觉得第一个,我们必须要建立区域的环境和气候联合的管理体系。这个综合体系需要有几个部分来完成,第一、我们必须要在立法的机制上来解决。比如说,下个星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将进入二读。那么这个二读就是在《环境保护法》里所规定了,要建立对区域污染物进行联合防治的协调机制。那么这个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就需要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当中,有更明确的制度化安排,或者程序化的安排,或者要件上的安排。要是没有这种安排,我们就不可能使这种所谓的大气污染的联合协调机制落实,包括控制碳排放就没有办法落实。所以,立法上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性安排,这样的话,我们才能有立法的保障。
第二,我们需要建立这种区域性的环境保护综合的管理机构,包括应对气候变化。这个机构怎么样来考虑,是要单独成立一个区域性的环境保护机构呢?或者作为未来的所谓资源环境大部制的一个派出机构,我们可以来进行探索。因为,给了一体化,你就有先行先试的权利。那么先行先试权利,首先我们在全国层面上,可能这种大部制很困难。但是,我们一直在推行,我们是不是区域性的这种环境问题上,包括应对气候变化能够形成一个更加综合的管理机构。只有这种管理机构,才可能真正给它赋权,让它真正起到这种协调的作用。这是我们所说的区域性的环境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机构的第二个核心内容。
第三个核心内容,包括行动规划,包括区域之间一体化的这种规划。那么这种规划不仅仅是一个综合规划,必须要落实到交通和环保这些相关的规划里面。
第四个方面,可能需要一个很好的政策支持,包括刚才赵司长提到的,譬如融资机制,怎么样在区域建立一个比较好的融资机制,这个融资机制可能在下半年中央还会进一步出台新的关于绿色融资的政策,这些政策也要通过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当中把它落实,包括它具体的物质上的探索,也包括标准和信息的这种融合。
最后,大家很多都是来自企业。实现一体化还更多的需要科技创新。那么这种科技创新,包括怎么样利用互联网+、智能技术,跟这些应动气候变化、环境保护技术更好的协同起来。建立这种区域的,从检测到评估到治理,一体化的技术手段。我觉得这个技术手段对这个一体化的解决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这是我开的第一个药方,需要建立这样的区域的环境综合治理的这种体系。
我开的第二个药方,在碳市场管理方面,可能要出台一系列新的制度。刚才我们说的,光靠一个《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恐怕不够,还需要对整个碳资产管理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像我们现在的碳配额分配、拍卖制度要把它细化,还有包括你们对于一般的资产,因为碳资产跟其它资产不太一样。作为这种新的资产,怎么去做账,碳资产的会计制度、碳资产的审计制度、碳资产的税收制度。所以,这些制度很多都是缺失的。现在不仅仅是我们希望发改委介入,税务总局也要介入,财政系统部门也要介入,包括审计部门,怎么样去把这个制度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制度体系,仅靠一个暂行办法,我估计将来这个碳市场很难更好的运作。所以,怎么样在今年下半年,包括明年,在碳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碳市场的运行制度当中,能把它落实,能够设想出未来中国碳市场运作,大概需要哪些基本制度。那么这些制度应该怎么去落实,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落实,通过法律的方式、通过部门规章的方式去落实,那么只有这样的话,对碳市场才能通过一个先行先试的一个机会,通过一个京津冀一体化的这个方式,能够进行实际的运作,然后再发现其中问题,最后上升为法律,再从七个试点,过渡到一个区域性的碳市场,通过区域性碳市场完善相关的制度,然后再向一个全国的碳市场来过渡。我想,这个可能是中国未来碳市场的一个良性循环的一个途径。我今天的演讲到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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