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2015中国金融论坛”作为科博会的重要活动于5月12日-13日在北京召开。上图为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
以下为演讲实录:
王岩岫: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来宾,下午好。很高兴参加本次论坛,并就新格局下,互联网与金融的创新发展命题与大家交流。
《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经济新常态下,经济战略和产业格局也必将面临新的发展任务和创新突破口。“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探索,既体现了经济社会迈向新阶段的本质要求,也将成为金融实现自身革新,更好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路径。
互联网在中国的应用普及已超过20年,逐步构成相对成熟和稳定的产业模式和用户基础。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中国网民规模约为6.5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已到47.8%。作为传统互联网产业的电子商务已深入社会生活,2014年交易规模达到12万亿元。站在今天这个历史时点,“互联网+”既可以理解为传统经济向新兴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迈进,同时意味着我国互联网产业自身也将向新的发展参次提升。可以说,互联网既要通过“加号”联接其他产业,产生增值效应,也要给通过给自身带上“加号”,形成新一代的互联网产业。
金融是服务业的重要代表,既是实体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实体经济的支持动力。实体经济依托互联网进行开放、转型、升级,也必然要求金融增强自身的互联网属性、互联网方法、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从金融的角度看,金融业同样面对“互联网+”提出的双重任务,既要承担起“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接职责,同时还要跟上“互联网+”的升级步伐,创新发展成“金融+”甚至“互联网金融+”。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思考:
(一)廓清与“互联网+”相协调的互联网金融内涵
“互联网+”是互联网模式下先进制造业、现代工业和商业贸易的升级改造。而这些经济领域无一不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是近期星期的热门概念,但从业务本质和可持续性的角度看,应当始终恪守金融的本质,尊重金融运行的法则。金融要发挥出自身的功能和优势,学习互联网、适应互联网、应用互联网、优化互联网。但不能用互联网概念替代金融自身本质属性,忽视金融蕴含的风险,甚至用互联网掩盖风险、放大风险。
(二)提供满足“互联网+”真实需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互联网的优势功能是通过信息的高效率、低成本的流动,实现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最优对接,实现效用最优的资源配置。衡量金融对互联网+的服务水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量:一是要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传统成功的互联网模式已经印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三者的优化整合缺一不可。因此,金融必须有效提升适应互联网坏境下供求对接效率的产品和服务,发挥好与信息流、物流的协同作用。最终把互联网服务的“细、快、准”转化为金融服务的“细、快、准”;二是要有利于降低金融使用成本。金融依托互联网渠道,就是要降低客户寻找金融服务的搜索成本,传统上这里既有时间成本,也有地域成本。同时更重要是,通过互联网的单位低成本,降低客户对金融服务的使用成本,降低不必要的利息成本和费用成本。三是要有利于填补金融服务空白。互联网海量信息、小额分散、标准化处理等特性有助于探索传统金融手段无法服务的客户领域,有利于为小微金融服务空白提供新的解决方案,要用互联网的新方法构建新的金融服务。
(三)构建符合“互联网+”运行规律的管理架构和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注重培育互联网管理效率。互联网产业具有自身的治理特色、管理方式和竞争秩序。对企业的数据分析、客户发现、产品设计、响应效率提出更高要求。扁平化、团队制、迭代开发等高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往往成为现代互联网企业的特征。二是金融机构要注重强化互联网的风险隔离。任然需要依据金融本质规律保持审慎性和稳健性,需要防范过高“试错成本”外溢为社会风险。在探索尝试一些新兴互联网态时,可在政策框架内通过事业部或独立法人等形式试点管理。与银行的主体业务适度隔离,防范风险传导。三是金融机构要注重内部互联网资源的积累和应用。需要遵循互联网的发展规律,激活数据沉淀,打通内部的数据壁垒和部门利益分割,构建高效、灵活、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架构。
(四)应用源于“互联网+”工具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措施
金融是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新的金融模式必然孕育着新的金融风险。面对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创新的强烈诉求,既不能对新型风险视而不见,也不应因为存在风险而裹足不前。金融业应当主动适应互联网环境下所面临的新兴风险形态和形式,一方面善于利用金融专业手段,发挥自身风险控制优势有效防范本质性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又要善于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新模式、新方法、新手段创造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学会用互联网方法管理互联网风险,服务互联网客户。
从监管角度看针对互联网虚拟性、远程型、数据性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相应的监管制度规则。基于企业和个人在线使用金融服务的真实需求,合理把握风险底线,探索适合互联网运作的资金管理、资金支付、资金借贷、金融产品销售等方面的业务模式和风险控制模式。基于商业银行在银行卡、直销银行、网络借贷、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模式基础,积极赋予探索创新的空间,加强对专营业务独立法人管理的监管制度研究,使市场机构可以在制度指导下对直销银行、在线账户管理和支付、小微网络借贷、网络财富管理‘互联网产业投贷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对于创新型业务应允许按照有序尝试、稳步试点、积累经验、及时完善的思路进行开展互联网+和业务试点创新政策制度设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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