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出台:节约开支提高效率

2014年03月27日 16:42  人民网  收藏本文     

  人民网[微博]呼和浩特3月27日电(刘泽)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要求各盟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自治区党代会、党委全委会议、纪委全委会议,人代会、人大常委会议,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原则上按照一类会议执行。

  二类会议。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原则上按照二类会议执行。

  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除了一、二、三类会议以外其他专题会议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或自治区党委书记批准。

  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自治区主席批准。

  各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15日内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二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分别按归口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审批。部署专项工作的二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三、四类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批准。会议内容和参会范围相近的会议应当采取套开或合并召开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大力压缩会期。除规定性会议外,一、二类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会时间合计不超过2天。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一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从严限定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代表人数不超过250人,需安排住宿的代表不超过9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2%以内。

  三类会议代表人数不超过150人,需安排住宿的代表不超过7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代表人数不超过100人,需安排住宿的人员不超过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四类会议不请各盟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除规定性会议外,二、三、四类会议不得要求旗县(市、区)有关人员参加。

  二、三、四类会议的本地代表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除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外,电视电话会议一般只开到盟市级,确需开到旗县级的,按归口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批。

  第九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类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定点饭店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会同财政厅确定,并由财政部门统一采购,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费不得突破各类会议标准。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应当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条 参会人员以驻呼和浩特市区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呼和浩特市区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承揽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须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凡是请自治区党委常委参加的全区性会议,报自治区党委书记批准;凡是请自治区副主席参加的全区性会议,报自治区主席批准。

  第十三条 建立会议报告制度,自治区党委各常委、自治区各副主席每半年分别向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自治区政府常务会报告一次参加或主持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内容、会期、参加人员、研究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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