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企业不重视用工管理规范化

2013年03月13日 17:04  新浪财经 微博
“第七届中国雇主品牌论坛”于2012年12月7日-8日在北京举行。上图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理事长刘鹏。(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第七届中国雇主品牌论坛”于2012年12月7日-8日在北京举行。上图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理事长刘鹏。(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第七届中国雇主品牌论坛”于2012年12月7日-8日在北京举行。上图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理事长刘鹏。

  以下为演讲实录:

  刘鹏:中国经济仍面临复杂的形势。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依然存在,全球性挑战的压力加大,世界经济复苏的势头依然脆弱。国内经济回升的内在动力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中国虽然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人均国民收入仍处于世界低位,转变发展方式、改善和保障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仍是中国的发展主题。去年,中央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张德江同志作总结讲话。今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说明劳动关系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势必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发展产生深远广泛的影响。

  一、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相关立法有序推进

  近年来,国家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就业促进、劳动标准、安全生产、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和职业技能鉴定等领域展开了多项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劳动合同法》实施四年来,针对劳务派遣发展迅速,亟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两次《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有关条款的规定。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进一步深入贯彻,有关配套规章将进一步完善。在劳动标准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联积极配合下着手进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规定》的立法。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2012年1月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导、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共同参与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正式开始实施。

  二、劳动力市场保持稳定,就业形式依然严峻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都有所增长,但受治理通货膨胀宏观政策和国际经济增长乏力的影响,增速趋缓。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珠三角地区的缺工现象仍然存在,而且中西部二线城市也出现明显的缺工现象。2011年东、中、西部的城市劳动力市场需求仍大于供给,其中中部地区的需求供给比出现了持续的上升。劳动力市场对技术等级无要求的用人需求下降了10.1%,而对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高级技能人员的需求分别增长了8.8%、6.2%、4.5%、7.5%,市场需求缺口较大。非正规就业规模呈扩大趋势。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非正规就业继续呈现扩大的趋势,到2008年我国非正规就业人数达到1.8亿,比重上升到60.4%。在非正规就业领域就业的劳动者收入低、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差、劳动保护缺乏、没有劳动保障的问题比较普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就业质量仍然需要提高。劳动用工仍以减低劳动力价格和用工成本为主导思想,沿袭了廉价劳动力的用工思路,表现在劳动力市场上就是大多数劳动者的就业质量仍然较低。劳动者对于就业条件提出更高要求,集中表现在新生代外出务工人员诉求增加,对于工资标准、工作环境、职业发展的预期增加。劳动力市场政策与措施仍然体现了促进就业、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主导思想,各项政策措施致力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升劳动就业服务的能力,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

  三、企业用工改革继续推进,用工管理仍须规范

  国家继续积极引导企业不断规范劳动用工,深入推进企业用工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劳动执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同时,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加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国内人才作用,积极引进和用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务院《国家公共基本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全面推进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我国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激烈,员工流动率居高不下。企业纷纷提高了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但针对一线工人的培训也开始减少。由于普工流动率最高,几乎少有企业对这类人群进行培训。面对内外部挑战,企业纷纷采取应对措施。大多数企业通过完善人力资源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降低流动率,但很少有企业把用工管理规范化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结合,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产品的附加值,转换比较优势,说明企业对用工管理规范化还没有真正重视。一些处于创业阶段的小企业,面对外部竞争及法规约束,人力资源契约化规范管理往往面临难以承受的压力。在这样的企业里,由于企业规模小,员工数量有限,人人都被要求是多面手,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难以提到议事日程。而在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人力资源专业化、契约化规范管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真正地将有关政策和措施落地。不少大型企业都在采用诸多的先进管理方法,但是这些方法难以在基层真正得到执行,管理的实效性降低。

  因此,加强对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的指导。要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指导其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问题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调整机制。重点要在强化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的同时,畅通职工维权渠道,对职工投诉举报的情况及时调查和处理,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要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劳资矛盾协调处理机制。

  四、劳动合同管理逐步规范,集体合同制度深入推进

  2011年,国家三方继续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年末,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6.4%。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上升。许多地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共有安徽、四川等12个省份开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开展了第二次执法检查,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偏低,部分已签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不到位。二是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

  各地继续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指导已建工会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集体协商,在非公有制小企业集中的地区或行业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集体协商的实效性逐步增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也得到稳步发展,出现了浙江温岭、武汉餐饮业等众多典型案例。目前企业集体协商在认识和实践上仍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障碍和问题。一是“要我签”而非“我要签”。二是集体合同文本、条款具有较普遍的雷同化倾向。三是集体合同内容疲软化, 缺乏必要的刚性度。四是集体协商过程虚拟化, 协商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五是企业双方主体利益差异不大,集体协商内在动力不足。

  五、企业职工工资稳步增加,国企薪酬改革初见成效

  目前,我国企业以“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控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控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企业工资分配各项制度深入开展,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总体上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与此同时,由于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以工资收入分配为核心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日渐突出。

  职工工资水平稳步增加,行业间工资差距呈缩小趋势。201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与2010年的37147元相比,增加了5305元。扣除物价因素,201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8.5%。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4556元,实际增长12.3%。我国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职工工资增长提供了坚实基础。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上年增长9.2%,公共财政收入增长24.8%,规模以上工业利润增长25.4%,这些都为促进工资增长、使全体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行业工资差距呈现出明显的逐步缩小动向,延续多年的“高水平高增长、低水平低增长”行业工资增长态势发生了改变。2011年这种收缩的趋势更加明显,行业间工资差距最高是4.48倍。

  各地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1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13元/小时。与此同时,27个省份发布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提高幅度多在14%以上。与此同时,全国已有北京等23个省市区公布了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进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企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制度框架,激励不足及薪酬与业绩不匹配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及增长趋于合理。比照市场经济的规范做法制定了国企负责人的薪酬决定办法,确立了出资人决定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机制。初步建立起薪酬与企业效益挂钩、效益升薪酬升、效益降薪酬降的激励机制,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经济规模和效益增长是基本相适应的。薪酬决定与考核办法和结果密切挂钩,薪酬的激励作用得到加强。激励方式逐步与市场经济接轨,长期激励试点稳步推进。

  六、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仲裁审判效能显著提高

  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劳动争议调解方面,一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11年底,全国建立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679831个,其中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44983个,组建率50.8%;劳动关系三方等参加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9512个。二是劳动争议调解成效明显提高。2011年,全国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争议359674件,调解成功230570件,调解成功率64.1%。劳动合同等三类争议比重略有下降。2011年,全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合同、辞退离职和劳动报酬争议154647件,占全国企业调委会受理争议总量80.3%,同比下降4.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方面,一是受案总量逐季上升。与往年1-3季度调解仲裁机构受案总量逐季上升、4季度下降的“倒    V型”不同,2011年出现逐季上升的新特点,增幅为2.1%。二是调解作用进一步发挥。2011年,调解机构受案数上升6%,比重达52.6%。三是社会保险争议增加。四是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突出。2011年上半年,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占到争议总量的20.11%。五是部分地方劳务派遣争议大幅上升。2011年上半年,北京市受理劳务派遣类案件1229件,同比增长63.6%。六是一些地方集体争议持续增加。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审判工作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一是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示范企业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更加完善。二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基层调解有效加强。2011年,全国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增加近5千个,增幅31%。三是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实现突破,效能不断提升。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调整、组建省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7家,市级仲裁委员会326家,省市两级仲裁委员会整合基本完成。四是仲裁机构与法院裁审衔接加强,案件处理效果明显。

  七、三方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实现历史性飞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劳动关系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的态势更加凸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进一步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目标,在稳步推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研究应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等方面加强合作与配合,积极推动各项重点工作,保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011年3月至8月,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全国工商联与中央有关部门组成中央调研组,调研组分6个小组,以浙江为重点,以北京、辽宁、福建、广东、湖南、四川等省(市)为实地考察点,在对这些地区着重考察的基础上,对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开展集中调研,历时两个多月,形成大量有价值的专题报告和经验材料。在调研基础上,经中央决定,国家三方于2011年8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国性、高规格专题研究部署劳动关系工作的会议。习近平、王兆国、刘云山、张德江、黄孟复、王忠禹等中央领导同志出席并作重要讲话,会上交流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经验,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具体任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一是全国工商联正式纳入国家三方会议,雇主方的声音进一步得到加强。二是各级三方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全国共建立各级三方组织1.2万多家。三是国家三方加强了理论研究和调研,组织编写了《中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展历程》。同时,国家三方不断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了中加三方机制和劳资关系研讨会,并与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联合组团赴澳大利亚就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机制进行考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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