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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资质. 2
6 质量保证. 3
7 价格公平. 3
8 合同公平. 4
9 服务. 4
10 费用与结算. 5
11 公平与竞争. 6
12 公平交易行为测评.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测评模型与指标.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测评指标评分. 10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应商专业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海尔集团、远大空调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商务车有限公司、家乐福集团公司、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索尼(中国)公司、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民、路政闽、李党会、谭新政、褚峻、查金祥、邱建国、范宣勇、龙良贤、闵正道、李强、张建新、王哲、赵凯亮、张志锋、赵进华、赵玮、熊炜、曹建、王古坪、郭天雨、傅曼青、王琦琦、贾向华、秦虹、万迎军、林涛、区文生、姚晓宏、张帆。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商和供应商在经营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术语与定义、基本原则、资质、质量、价格、合同、服务、费用与结算、公平竞争、公平交易行为测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工商注册并进行商品经营活动的零售商和供应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B/T 10401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SB/T 10409 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162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零售商 retailer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2
供应商 supplier
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代理商、批发商、经销商。
3.3
公平 fairness
交易双方平等自愿地进行交易,交易活动体现各自真实意愿。
3.4
合同 contract
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交易权利与义务的一系列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销合同、广告宣传合同、售后服务合同、品牌经营合同、促销合同等。
3.5
结算期 deadline of settlement
经营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
3.6
指标体系 index system
进行特定综合评价或测评所必需的一套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的指标组合。
3.7
测评模型 measurement model
对指标体系中关联或因果关系的图形或数学表达方式。
3.8
层次结构模型 hierarchy structure model
将有关的各个因素按照不同属性自上而下地分解成若干层次,同一层的诸因素从属于上一层的因素或对上层因素有影响,同时又支配下一层的因素或受到下层因素的作用。最上层为目标层;最下层为指标层;中间可以有一个或几个层次,为准则层。
3.9
公平交易综合指数 complex index of fair transaction
是本标准自主设计的、用于反映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交易行为公平水平的综合指数。
4 基本原则
4.1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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