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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录(5)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1日 17:44  新浪财经

  王新宇:

  我觉得这样的一种做法,在公司内部,出现一个新的问题,理论上我们讲同工同酬,但实际上又回到了过去。我现在很难评价这种做法好还是不好,但是从长远来讲,我觉得会企业用工制度上会存在一些危机,其实工作可能差不多,但实际上员工心理感受的差异,在企业内部气氛会产生非常微妙的变化。

  另外,我们考虑企业成本的时候,考虑用工成本,风险成本,还有一个管理成本。管理成本,我们这些人做制度调整的时候,花很多的人力、物力、精力,这么做花我们很大的时间,而不能保证百密无一疏,我们想以他们这样人生的阅历,经历,他们能做到不出问题吗,如果他们花很多精力去做制度的完善,他们根本没有那么多时间。出现一些什么现象呢?由于制度不完善,而出现一些纠纷。

  灵活的用工方式,不是违法的灵活,我是觉得法律明文规定太具体了,太限制性了。从咱们国家民法通则来讲,只要你请我愿,就可以。我的意思灵活的用工方式是企业希望保留一些权利,但是现在法律明确的太具体,反过来企业可能会增加整体的成本。

  陈晓征:

  我完全同意王总的感受,在实际工作中间我也有相同的感受。比如说我们60%以上的员工都属于技术人员,这样搞劳务派遣不太适合,劳务派遣应该适用于替代性比较强的岗位,稍加训练就可以做的。目前,我们还没敢往前迈这一步,这里面能带来什么不利或者有利,我们还没有太多的考虑,因为我们企业正处于转型中间。但是我感觉,如果派遣,就会产生一些问题,不利于一个企业文化的形成,同时也不利于整个员工队伍的和谐发展。

  陈晓征:

  我听了两位老总的话特别高兴,如果我们搞人力资源的,包括我们国有企业,尤其要说国有企业,能有这两位老总的认识,那就特别好。劳务派遣不会降低用工成本,一个要要求同工同酬,你中间还要付给劳务派遣一部分管理费,怎么降低成本,降低不了。而且还有很多问题,造成人员之间身份的差异,将来谁会给你好好干活,所以对劳务派遣,我个人非常不赞成,但是大家都看好它,一批劳务派遣公司看好这个机会,去找咱们老总,说你派遣吧,我们有些企业觉得劳务派遣相对比较灵活一点,可能会有这个作用,但是将来会产生很多问题。所以,在座的企业别用,你们就养活了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将来所有的资源还都要你承担,你跑不了的。

  说到社会保险的事,我自己感觉,社会保险在建立过程当中,这个制度建立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三四十年以后的事,谁知道三四十年以后怎么着,所以不想交,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很正常。但是从国外的制度来看,社会保险都是要强制交的,只要你有一个企业,到时候你就交,用人单位不给叫就整你用人单位,以前是有这样的,包括地方政府都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现场就说我这块不用交社会保险,他越权,违法。所以,刚才李主任也说,有些加班费的事,都是地方政府答应人家了,我这儿加班可以不给加班费,现在人家有意见,当时你请客了,现在让我来买单,我说谁说这个话了你找谁去。

  李滨生:

  关于劳务派遣,我非常同意刚才几位的观点,我认为这也是一个新问题,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来了。本来《劳动合同法》是为了推动和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工关系,但是劳务派遣一旦扩大了,对和谐稳定的劳工关系是一种冲击,如果发展下去,对一个企业的稳定不会带来好处的。劳务派遣主要不是处于减少成本的问题,主要还为了规避风险,尤其是规避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但是这种形式就目前来看,它确实会带来很多的问题,它对一个企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很大的挑战。在一个企业内部,又增加了一个新的矛盾,就是这种非劳务派遣和劳务派遣之间的矛盾,你想一个企业,大家在一起工作,从事的都是同一个工作,但是我们的身份不一样,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歧视性的待遇,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并且要推动解决的问题,发展下去确实不利于我们企业构建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工关系。在座的各位,都需要对这个问题认真加以看待。

  而且我也觉得,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收劳务派遣工,等于是增加了一个中间环节,你养活了这么多劳务派遣公司,他们就是中介,完全是不创造价值的,我个人认为。

  主持人:

  关于劳务派遣上,我们的立法者和企业人士有同样的看法,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并不认为劳务派遣是非常好的一种用工机制。下面留一点提问的时间。

  提问:

  刚才有一个问题,能不能换一个角度思考,刚才王总提到装卸工社会保险的问题,我觉得劳动法是不是还有更高的利益,从构建和谐社会来看,如果说这个装卸工现在100块钱,不去交养老保险,到60岁、70岁的时候,终将还是要把这个包袱抛给社会,是不是在用工的过程中,企业在守劳动法也是尽自己的一个责任呢。其实还有其它一些保险,我有一个例子,一个朋友的企业请一个装卸工,在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把腿给砸断了,20多岁,刚结婚,孩子几个月,这个企业是很小的一个企业,一年的盈利能力可能就是十来万,这一赔就是40多万,如果这个企业早有意外伤害保险什么的,也可以给企业减轻一些负担,这是我的一点看法,不知道对还是不对。

  王新宇:

  您说的很好,我们要知道在强制保险中哪个占的比例高,这大家都是非常清晰的,意外险、工伤也好,不管要不要是一定要买的,他们真正在意的是养老、失业,他们不需要的是这个。我也很赞同你的观点,这是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企业不愿意支付,是员工不愿意被扣掉,对企业来讲,这种东西允许不允许,我们也知道那个本来也是进他的个人帐户的,职工自己支付的那部分不需要,企业愿意支付的时候,这种做法成立不成立,现在按照咱们的法律来讲,是有问题,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做。

  我想说明什么呢?我们在用工中涉及到的方式特别多,当企业是一种善意的,而且劳动者愿意接受的情况下,就给更多的一种自由协商的权利。

  范战江:

  我表示赞成这位同志的意见,我也赞成你说了,以后我们不这么做了,我希望大家都别这么干,为什么呢?我遇到的好多劳动者都是在职的时候书面申请不交。我也遇到一个争议,劳动者说你差我一年的保险,你也别给我补了,就没事了,单位给他了,他自己还写了一句话“彼此之间没有争议了”。拿了钱以后,到社保那儿举报去了,社保说按照法律规定你必须给他补,单位要这么干,将来等于是要交双份的,没有办法,法律规定,这是《劳动法》的规定,双方都要把这个钱交给社保机构,国家给你统筹。

  刚才那个同志说的那个后患是非常大的,现在你没给他交,给他自己了,他多得一点,他很高兴,等他老了的时候,怎么办,我现在遇到一些劳动者,都是到了五六十岁了才想起来,我的保险还不够呢,我怎么去补保险,现在动脑筋补保险了。大多数人都像你说的那么干,社会能稳定吗,所以保险的问题必须要依法,不能给个人,他申请也不能给他。劳动者的思路也是经常变化的,现在同意,将来不同意怎么办,还得找你(企业)。

  陈晓征:

  我觉得像你说的问题,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解决,劳务派遣公司将来会不会催生一些新的公司,经过培训以后,风险性和劳动技能会更高。

  主持人: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能都听的非常明白了,社保是没有什么可减的。我们建议大家,一定要依法行事,社保该给大家上的没有什么含糊的。本次论坛到此结束。

  这次论坛几位嘉宾的共同观点是,无论你对《劳动合同法》有怎么样的看法,但是您企业的最大风险,来自于您是否完善了您的管理制度,是否您的管理制度是依情、依法、依理去制定,只有把我们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才能够弥补我们人力资源管理最大的风险。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几位嘉宾的精彩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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