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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录(3)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1日 17:44  新浪财经

  陈晓征:

  从立法者的角度讲,当立法者的权益不涉及其中的时候,理论上这个法是公平的,我觉得这是一部很好的法,比老的合同法详细很多,对企业来说是有好处的。但是换一个角度讲,当立法者在立这个法的时候受什么影响,就是信息,这些信息是负面的多,还是正面的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从立法者的角度就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觉得这是一种潜在的影响和暗示。但是遗憾的是,我们在真正的用工过程中,本意还是想规范用工的,或者正常经营。从我自己的角度来讲,我们既是打工者,我们同时还是企业内部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者,我们做员工关系的这些人面临的压力是最大的,换句话你怎么样平衡这样的关系,个人的利益不能说一点不考虑,企业的利益还不能不考虑,在这点上,我看到很多人力资源的同仁都扛下来了,为什么扛下来了?本质的原因在于企业在用工的过程中,大多数企业还是想老老实实干事,不是想乱来。

  这里引申出一个问题,现在有没有区别善于违法和恶意违法。法律条文出来以后,你要考虑我们做这个法律的意图和目的是什么,加剧了劳资双方的对立,还是能够更好促进大家在一个环境中工作。一个企业来讲,发工资晚一天两天一定不是恶意的,一定是特殊的情况,有可能这个人突然重病了,其他人是接不上手的。如果按照这种严格的法律规定来讲,企业本身没有恶意违法的主观的故意,完全是客观的原因造成的,可能会导致一些员工,对不起我要走人。

  《劳动合同法》我很赞同,跟过去法律比,很多地方有规范,有法可依了。但我个人的感觉是什么呢?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叫利益的权衡过多的偏向于劳动者,这种权衡的角度导致什么结果?出现了一些对立。在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你会发现有很多比例的员工,是属于法律不偏向他,他也会打,但是偏向他,他可能打的更厉害。

  至于增加企业成本,我也有感触。我请了一个20来岁的人,保险什么都不要,把上保险的钱全部都给我,没有问题,这种方式去做,你如果按照他的方式做,他也满意,我也满意,很和谐。但是现在法律规定下来,我不能说错,不是错的问题,使得这个法律杠杆有一定的灵活空间,因为我们知道保险连续缴纳15年,对于特别年轻的从业人员来讲,可能觉得未来的养老保险对他的价值不明显,我不能说他对还是错,但是这种情况,可能会使得企业灵活用工方面受到的限制比较多。当然我也算过,大概在3%到5%(用工成本)。

  我还有一点建议:第一、从企业角度来讲,在试用期的管理上可能还有单独的说法,每个人进来的试用期是不一样的,如果完全按照固定的考核周期,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就会发现不行。

  第二、我们在招人的时候,《劳动合同法》限制了一部分企业的欲望,本来过去有试用期和缓冲器,企业在招人的时候就可用可不用,咱说好就留下,咱说不好就不用,但是现在把这个环节卡的很死以后,企业在这方面严格多了。关于《劳动合同法》,我个人的感受是我不评价它好还是不好,我只讲一点,它降低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而且是善意用工的灵活性,这个使得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谢谢大家!

  主持人:

  王总谈的这个话题应该请教一下张主任,有些企业并不是恶意的,但是认为这个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因为信息的报告,造成企业跟员工是不平等的,我们是不是把法律倾向于员工。我们在仲裁过程中,基本上都是企业失败为主,员工80%的胜率,我们企业基本上都是被告,结果最后以失败告终的结局。请问,张主任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张世诚:

  刚才听了两位搞人力资源老总的发言,对我有很大的触动,应该说是都很理性的,讲到对用工成本的看法。用工成本我也总是在说,如果这部法实施以后,如果用工成本没有一点影响,这不是一部好法,肯定有一些影响,但是在可控的范围内,当时我们估计大体在2%左右,有些企业算了帐了,算的很细。

  前一段,我们国家一个组织,对华侨的一些企业作过调研,他们报的数字是利润降低了1个百分点,所以3%、5%我是信的,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要有一些,是正常的。

  刚才提出了一个理念,企业善意的违法,这个事挺不好处理,将来在仲裁不排除法官的自由裁断权,法院感觉你确实有特殊原因,是一种善意的,不是故意的,而且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并不大,如果是仲裁员和法官,当然现在也有待于提高他们的素质,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制文化非常好的话,我觉得对企业会考虑到这些情况的。但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国家如果有明确的发条,他就按发条去判,你也没有办法。像刚才说的很善意的一些事,我觉得有客观原因不是不能考虑的,如果真是碰上这样的员工,晚发两天工资,他就要走,这样的人你想留也留不住的,要我的话,我也就不留他了。东方文化还都有个士为知己者死,像这种人根本不想在你这儿好好干,留他也没意思。确实对企业用工的弹性会有一些影响,企业也问我对策怎么办,我说你要选人的话只能是更谨慎一些,可能会限制一些。

  但是,我们也在想另外一个事,我说就业只要有这个岗位,你不用张三就要用李四的,总要用个人,你觉得张三不好用,就用李四,所以就业和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联系。现在没订单了,增长率全降下来了,肯定会影响就业,但是刚才讲的那个,有些善意的用工,这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

  今后,我觉得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就是一条船上的,大家谁也离不开谁,既然结了婚了,有点毛病,就想办法把日子过下去,我们都是老人了,老夫老妻过来没有不磕磕绊绊的,如果你说不想过了,想离婚,那就说离婚的事。所以,企业算计员工,员工防着企业,这个企业办不好。用我的话,企业要善待员工,员工也要努力工作,现在就业形势这么严峻,多少大学生,研究生找不到工作,从对自己负责的角度也要好好工作,你没有工作就没有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基于这样的考虑,双方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都要努力把这个日子过下去,当然《劳动合同法》确实一开始都有磨合,大家对它都要有个认知。最初,有一些记者写一些报告,说《劳动合同法》的正面效应初步显现出来。

  在仲裁的时候,是不是过多的考虑到劳动者的权益,我觉得双方的权益都考虑到了,从我们国家来看,考虑劳动者的利益确实是多了一些,因为从总的情况来看,大家说《劳动合同法》,签定《劳动合同法》只有20%,大部分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或者一年几签,我们国家面临着这么一个基本的情况,应当说反映了劳资关系一般的性质。所以,《劳动合同法》、包括《劳动法》,不仅仅我们国家,都要适当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从《劳动法》的起源也是这么走下来的。

  我当年搞《劳动法》的时候,白天讨论完了,晚上回家改稿子,当时《劳动法》我写的比较多,用我的话说,当时晚上一改稿子的时候,就想起当工人时候的一些事,自觉不自觉的,王先生说很中立,我觉得也不大中立,自己插队,当工人的历史全想起来了。说实在的,我在企业的时候,我见我们当时那个管劳资的,都不敢说话的,那都是领导。确实,我们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是这么走过来的,我也不反对,不能说偏向,在明确双方权利的情况下,重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主持人:

  谢谢。但是有这么个问题,我们这部法律颁布以后,加大了企业成本,其中很大的一项成本来自于解除合同的成本。解雇的手法非常复杂,就会出现这个企业在运营效率上会不会出现下降,因为我们知道一个企业人力资源不断流动,才能不断提升我们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我们企业常常提到了末位淘汰制。我想请李主任谈谈,这样一个法律颁布以后,会不会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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