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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录(4)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1日 17:44  新浪财经

  李滨生:

  我认为《劳动合同法》不会降低企业的效率,反而会促进企业不断地提高效益。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的用工成本,肯定会带来影响,但是这个影响有多大?一些企业认为达到了百分之二三十,但是我们一般认为,它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大概是2%、3%,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的人工成本的增加大概是百分之二三十,一般来说人工成本在整个企业总成本中占10%左右,所以一般也就是2%、3%的幅度,这个幅度对于正常的企业来说是可以承受的,而且可以推动它不断地提高效益,来降低成本。

  企业成本的增加主要涉及到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这个经济补偿是有规定的,属于企业方面解除合同,必须给经济补偿,全世界都有这个惯例,这个是正常的。如果由于劳动者自己离开,这个是可以不用给经济补偿的。一般的情况看起来,在企业里面,劳动者自身原因离开的数量并不少,占的比重还是非常大的,所以这一块他是不用给予经济补偿的。对于一个正常的企业来说,我需要用人,我不会随意地把他辞退,所以你只要把发生这种行为,一般来说没有经济补偿,至于员工自己本身的过失,这个也是应该加以考虑的。所以,这一块的经济补偿,应该说对企业的影响不是太大。

  另外,还有一个试用期的问题,试用期工资规定了一个最低线,过去有些企业滥用试用期,有些企业会白白使用你的劳动力,这一点应该是加以改变的。还有一个同工同酬的问题,付出同样的劳动应该给予同样的工资,这个没有什么好说的。

  所以,我觉得新增加的规制成本并不是那么大,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可能还在于社会保险的成本,还有一个是加班加点的费用。对于过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事的企业来说,也就是说对守法企业来说这不成为问题,因为他们过去一直在为职工缴纳保险,而且加班加点都要给加班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不会带来任何新的增加。对那种违法企业确实是问题了,一些企业长期不为职工缴纳保险,而且加班加点不付加班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他们会产生比较大的压力,但是这种压力是属于你违法带来的成本,必须要承受。如果你不承受,对于过去长期守法的企业,就是不公正的。

  刚才王新宇先生讲到了几个观点,我再简单说说我的看法。关于《劳动合同法》是不是过于偏向劳动者的问题,就是要偏向劳动者,为什么要偏向劳动者?是因为90年代,确实出现了强制的弱劳工的现象,企业的权利过大,职工的权利过小,这个立法的宗旨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年来,我们都可以看得出来,企业和职工的争议,职工胜诉比较多一些,占的比较非常大,这说明职工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这一点。

  另外,《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对企业灵活用工形式带来影响。这一点,肯定会对过去的管理带来影响,但是不是就影响了你的灵活用工,具体要看你怎么判断灵活用工,实际上我感觉在中国企业灵活用工的权利是非常大的,因为中国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劳动力绝对的供大于求,我们面临着大量的农民工转移到城市中来,我们面临着城市新增就业人员需要解决就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过去企业确实是权利比较大的,可以说是召之即来麾之即去,我想用你就用你,不想用你就不用你,这样一个灵活用功的形式是不是应该改变,我觉得还是应该考虑改变。

  世界各国没有像中国这么灵活的用工,像法国,明确规定,如果你要解雇一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个是他有重大过失,企业来举证,否则你不能解雇。另外是属于经济原因。你这个岗位恢复以后,必须首先聘用原来被解雇的员工。在美国,一打起官司来,如果企业输了,赔偿可是几十万美元。印度,在这方面有非常繁多的劳动法律来制约企业,比方说他们的《产业争议法》,明确规定凡是雇员在100名以上的,要解雇职工必须通过邦政府批准才行,但是处于选票的原因,没有一个邦政府会批准的。

  我想说的意思是什么呢?怎么样理解灵活用工的形式,就是因为我们过去太灵活了,企业的权利太大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有了新的规定。我们要尽量采取措施,适应《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新的形势,这是我们应该做到的,而且对企业本身来说也是有好处的,我们通过规范一些规章制度,通过规范我们的管理,对于推动企业来讲是有好处的。工会从来强调,要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我们把它归纳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在这个问题上,职工和企业确实是在一条船上,是利益共同体,当然也是矛盾统一体,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有一些矛盾,但是在基本问题上是一致的,没有企业的发展就不可能有职工的利益实现,反过来,没有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企业也很难获得一种可持续地增长动力源泉。所以,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包括职工也好,包括企业也好,都应该站在这样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主持人:

  末位淘汰制是我们企业运用了很长时间的一个管理方法,现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新的环境下,还有没有可能实施末位淘汰制?

  范战江:

  末位淘汰制,前一段时间确实有不少企业在用,但是这个做法,劳动保障部已经明确表态,这个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员工是不公正的。比如咱们通过考核,大家都得了80分以上,都合格,60分是不合格,结果一排队,最后剩那么五个人,总是有五个人要排在后面吧,你说这五个人就要末位淘汰,对人家公平吗?肯定是不公平的。所以末位淘汰制,劳动保障部在前年就已经明定不要再用了。

  再一个,刚才你也提到了说劳动争议当中,用人单位败诉的多,前些年确实是这么一个状况,我在劳动保障部做劳动仲裁工作十来年,我所掌握的数字,确实是始终是劳动者胜诉率高,用人单位胜诉率比较低,告状的呢,是劳动者告状的多,用人单位告状的少,就这么一个情况。但是从去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情况发生变化了,就北京市的统计情况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胜诉率接近了,什么原因?说明有些劳动者对法律理解也是有偏差的,有些告状是无谓的告状,最后败诉了。

  我前几天到仲裁去,有几个劳动者提起反诉,受理仲裁的同志说,一看我是代表企业来的,说现在企业告状的不少,最近用人单位告状的越来越多了。说明什么呢?说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观念都在不断提高,好事,在当前新的法律刚刚实施的过程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这部法律的理解,不是很深入,不是很准确,在这种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大幅度上升是正常现象。去年劳动部统计的数字,大约突破了100万,准确数字我没有记住,前些年,也就是三四十万,现在幅度上升的非常大,整个北京市也是这样的。

  我认为某种意义上说,不是坏事,是好事。咱们走过了这么一个阶段之后,慢慢的劳工关系就会和谐下来,就会平稳下来,我对这个事情是这样看的。

  主持人:

  谢谢,您提供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现在我们依据这个法律的前提下,大家逐渐是平等的地位了,而不是企业必输无疑,这是《劳动合同法》对整个社会公平的贡献。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劳务派遣的话题,劳务派遣是最近激增的一个现象,据说也是应对《劳动合同法》而生的一个现象,采取劳务派遣的方法,减少用工成本,问问两位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认不认同劳务派遣的方法是不是可以减少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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