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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峰: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 16:27  新浪财经

  他的这个规定应该说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期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这样的一种理念,但是由于他规定的很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与具体的实施细则相配套,因此他的操作性并不强。而且,由于这个准则是由证监会颁布的,而且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上市公司,所以范围比较狭窄。无论怎样,通过这样的对利益相关者的引入,还是对2005年修改我们现行公司法创造了理论和实践上做了准备。新的公司法也就是2005年修订的新的公司法在第5条里面明确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公司做出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法律、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最后这几个字是我们国家法律首次将社会责任写入法条当中。由于第五条在公司法的不法典体系当中是居于总则的部分,也就是最重要的部分,是决定后面各项制度适用的基本的原则性,属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学者普遍认为这一条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

  但是除了这一条之外,公司法没有再关于进一步细化公司责任的任何表述。以上就是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演进的整体的脉络,从这个脉络中我们发现公司社会责任是逐渐的被立法者所重视,逐渐的由没有进入到法条当中到进入到法条当中的过程,由于公司法是一个商事基本法,在这个其中不可能为公司社会责任做过细的规定,所以如果要追究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话,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环境当中仍然是欠缺法律工具的。

  下面的一个问题是结合我们今天的主题,我们的一些企业,我们除了遵守法律最基本的要求之外,我们还希望对社会尽更多的义务,履行更多的责任,做更多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事情。我们可以选择哪些领域,可以选择哪些事情去做,我们通过实施这些行为,并能够获得哪些注意。在这儿,我就再介绍一下如果企业去践行环境法律责任的话,你有哪些制度选择。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实施或者是实践重点用人单位节能制度去改善企业的形象。全球气候变暖最核心的原因,根据国际气象组织所发布的一系列的报告来看,主要是由于各种化学原料的使用所带来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我们国家在2007年的时候世界银行做过一个估算,中国在2009年的时候会超过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会成为世界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国家,这是在年初。在年末又有一个新的统计,当年我们就超额完成了任务,率先的成为了或者是接近成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最大的国家。我们的企业如果要从实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这些行为,促进我们企业自身形象的改善,我们说,在这个领域可以做哪些事情,节能法给大家指明了一个非常好的出路,那就是强化节能。节能法第三条向我们表述出什么样的行为是节能的行为,我们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技术上都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的生产、消费以及之后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各种损失和污染物的排放,制止浪费,这是我们可以做的,而且我们能够做到。

  第二,推进清洁生产,尤其是对于各种制造类的企业而言。我们国家以前经济发展的模式是粗放型的模式,这种粗放型的模式伴随着大的开发,大的生产带来的大的弊端就是大的排放,大的污染。而且我们采取的行为是污染发生了之后我们再去治理它,我们再去想办法采取措施治理这种污染,而且绝大多数这种治理是政府的治理,是全民分担环境的损失,而不是这个污染企业去治理,所造成的污染。在经济上来讲,这种行为就是企业生产行为的外部性由社会来承担。

  随着现在对于末端治理的治理模式的反思,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像中国这么大的国家再采取这样的模式的话,我们承担不起,我们承受不起,我们有多少资源能够让我们这样的消耗和破坏呢,我们究竟要留给我们子孙的是什么东西。所以现在立法上倡导由这种末端的治理转化为源头治理和全程控制。源头对污染的治理和全程的控制具体体现在推进清洁生产,也就是把生产的各个环节当中它的污染减少到最低,能获??减少到最低,这就是清洁生产的一种模式,这是第二个可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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