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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峰: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3日 16:27  新浪财经

  清华大学 邓海峰

  一周之前四川省雅安市出现了全城断水的情况,原因是雅安上游的全国一家知名的发电企业在进行检修的时候没有完全履行好报废的各种手续,导致了大量的放水,库容大量的下泻以后,导致了雅安的自来水厂遭到了严重的污染,雅安遭受了三到四天的断水的情况。

  雅安市的状况使我们回想起了以前的一些事情,今年是2008年,2008年给中华民族有诸多的欣喜,诸多的伤痛,诸多的感慨而永载我们的史册。雪灾、地震让我们看到了善举和义举,同样在2008年也发生了一些让我们愤怒的事情,我们的孩子受到了一些不应该有的伤害,我们周围的环境仍然受到了破坏,把这些感动和难过统统交织在一起,我们会发现有这么几个字是贯穿在这种感动与难过之间的,这几个字就是我们今天跟大家一起要来商讨的主题,企业社会责任。

  感动是因为这些愿意以真诚付出的企业带给我们心里上的一种巨大的安慰,而我们的难过也同样是由一些无良企业的行为带给我们深深的伤害。今天借助这么一个平台,我想跟大家交流一下关于企业社会环境法律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目前在法律中关于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通过对考察和回顾,我们发现目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也使我们更加看清楚我们国家的法律以及立法者所认为的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公众所认为的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着哪些区别。

  另外一点也结合今天的一个主题-环境与发展,我介绍一下对于这些重视自己企业形象,注重品牌企业文化建设的企业,如果要参与到更大规模的环境保护当中,有哪些法律制度可以借鉴。

  首先关于企业社会内涵,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开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这几个字意函的表述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当时社科院一位法学博士刘建(音同)教授,他首先在我国的法学界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当他提出这个概念的时候,许多人无论是从知识储备还是社会现象认识而言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学界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一种真正的法律责任,我国现有的环境也是受到相关的舆论的影响。

  我们大体上可以发现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企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核心法律责任,只要企业把法律规定的各种事情做得很好,就证明这个企业尽到了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企业是一个生命体,是一个商业运行的生命体,这个生命体遵守了法律对他的要求,尽到社会的责任。

  第二,企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是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道德责任,他高于法律对于企业行为的最低的行为,一个企业只有实施了一些被社会公德所赞许,做出了有积极评价的行为,才能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挂钩。

  还有一种理解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裁量的责任,他认为企业公关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内而言是企业的品牌建设与企业内生的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这个企业希望将来发展到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获得一种什么样的社会认知,对外企业希望有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形象,公众在心目当中对企业有一个什么样的评价。

  我个人理解企业如果谈到社会责任,最核心的一件事是首先做一个合法的人,当然这个人是法人,或者说是其他经济组织、民事主体,谈不到对法律最基本原则和符合规范的遵守,又何谈更高层面的社会责任呢?所以法律责任应该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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