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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国IPO融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峰会12日实录(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18:35 新浪财经

  看到下面聚济一堂的企业家、金融家,如果是从科学的角度来讲,无论是企业想要钱还是金融家想投钱,大家都很有意,但是能不能投资或者合作成功,有一个血型配对的问题,从浪漫的角度来讲那也是“你有情,我有义”,大家能不能够有缘分起到一起来,但是讲到投资不能光讲到谈恋爱时期的花好月圆,你们一定会考虑到投资进来之后万一离婚后我们的财产如何分割,这是很大的问题,所以今天非常有幸,请到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朱少平主任,给我们讲解股权投资和新《合伙企业法》解读,这也就是说投进来以后,作为股东与原来的企业到底有什么关系,中国的法律在哪些方面会有所保护或者是帮助等等,朱教授应该讲也是《合伙企业法》的奠定人之一,非常荣幸,下面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朱少平教授。

  第三讲:

  主讲人:朱少平(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

  题目:股权投资和新《合伙企业法》解读

  大家下午好!

  上午听到国家发改委陈院长的介绍宏观经济的形势,大家可以深深感受到中国经济将快发展,在座的企业家都深有感受,包括做立法的、做宏观经济的都有感受。

  第一,有很多人说中国的经济增长,中国由于实行改革开放,过去中国经济增长靠国家,现在经济增长主要靠老百姓控制,老百姓、企业家现在都成为国家投资的主体,因此中国经济可能在今后的几十年还有不断的上升,上午陈教授讲到在未来的二年有一点波动,我说波动是小波动,长远的看,中国经济在未来的30-50年都可能保持快速发展,当然快速发展也不是要过热,国家采取适当措施也是有必要的,一般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国际经济增长,特别是去年美国的危机,不仅波及欧洲,对中国的影响稍微小一点,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热钱”追求利润,不顾一切的追求利润,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大量的资金要通过形形色色的渠道进入中国,包括正常的、合法、非合法的、不正常的渠道进入中国,昨天看到一个消息大连海关查出一个日本商人带了几千万亿带入中国,反过来又有一个问题,经济快速增长老百姓都要投资,开中小企业,全国1000万中小企业,我曾经在一个论坛上讲,中小型业都面临一个先天不足,为什么先天不足?因为设立过程中全部的资金都投入进去,亲朋好友的钱,然后企业建成要生产,钱哪里来?招工人的钱?生产钱哪里来?只能借,从银行贷款银行不相信,没有财产,凭什么相信你,所以说中小企业面临一个很大的投资融资问题。

  第二,现代投资与传统投资不一样,生产经营在中国过去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半殖民生产地生产,现在是一家一户的农民种自己的生产地、做小买卖等靠你自己的积累,但是现在经济包括手工作坊再靠自己的钱不够,不够靠外来的资金,老百姓富起来,有的养老、买房等,买房没有这么多的钱等的问题,形形色色的钱,好的在座的企业家手里有300-500万的,钱干什么,如何通过一种机制把别人的钱拿来,用我们的力量、方式进行投资,在漫长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一种合法手段把社会的闲置资金拿过来用于我的投资经营,别人的钱拿过来由你管,两种模式:一种是非法的偷,抢也是非法的,骗也是非法的等,非法的不允许合法的渠道呢?当然国家是允许的,通过法律制度所规范的合格的机构通过正当的手段或者说主要吸引投资者心甘情愿的把钱拿出来交给你由你投资、管理,这就是所谓的资金募集。

  第三,资金募集采用不同方法,一般有四种:一是募集股权,也就是大家投钱,最后公司设立把钱和股份(股票)交给你,股权募集关系;二是债券方式,中国现在一些基层领导、高层领导、企业家大家都不太看着债券关系,怕还不了息,所以不想采取债券关系,有此部门也不赞成,关系太复杂了,但是现在《公司法》修改解决这一问题;三是信托关系,现在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发信托募集基金;四是基金关系,有关机构发起设立基金,卖基金份额,大家都知道1998年开始发展到现在为止,我们的基金总额已经达到3300亿人民币,大家想一想试点的时候基金是100亿,这个关系理顺了,大家都愿意把钱往基金公司里放,股市高涨的时候大家都排队买基金,因为关系理顺了,基金募集体现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基金募集有很大的影响。要通过四种关系来募集基金,募集方法有二种:一是股权投资、信托投资、债券投资等,采取的方法有二种,听起“私”就有是私人,这个“私”是私下的私而是私人的私,一种是公开募集;另一种是私下募集,公开募集可能性发广告、公开场合举办讲座等来吸引投资;所谓私募就是限定一定的范围,也就是说像特定对象募集基金,比方说在这里有300元,1人100元,右手方向这些投资者,募集份额,特定对象,或者通过你们在向你们的亲戚等人募集,私募绝对不是私人募集,也就是说不是一个人能做到的,一定是一个机构。

  第四,资金募集的法律问题。我们所谓的基金募集,就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向投资者、公众、特定范围的人员募集基金,我如何向你们拿钱?如何管理?有什么权利?如何监督等保证收益,四种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情况设定法律制度,首先讲公共募集也是有法律关系的,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募集?履行什么程序?如何审批?所有的公开募集都必须进行法律程序、指定审批,公开募集主要是有三部法律:1. 《公司法》,两部分,第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如果一个公司募集股份募集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都叫公募,《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公司法》专门有一章叫《公司债券》,如果是公开的也要要依据《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国务院有一个企业债券发行办法,证监会上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所做的规定。2. 基金,证券投资是有法律的,基金原本想放在《证券法》里,到1998年才颁布,如何规定哪些内容不清楚,不做一章,那做一条也行,后来一条也不行,将来如果不成功怎么办呢?如果不能定将来专门做成法律,因此专门制度了一个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了四年时间对基金的影响很大的,像特定对象募集基金从事投资证券方向的,由国务院规定,私募集基金现在还是不能做。3. 《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是可以募集基金的,这里有专门的一套规定。

  公共募集的法律问题,私募的法律不健全,如私募有一个股权和债权的问题,股权和债券《公司法》都有规定,如200人以下,50个人募集,50个股东,可以募集来的股权就是公司股权。这也是有依托的。信托依据《信托法》可以做一些私募的募集,通过信托也可以做私募的,8000元起家在二年的时间内升值最后赚了2个亿,后来把这个基金挂到信托公司里,实施一段后出现问题,但是有一点我们通过信托也可以做私募的。如前天看到一条消息,有一个叫赵丹阳的设立了几个私募基金,把他把设立的私募基金全部关掉,因为觉得市场不好关闭掉了回避风险,我们通过《信托法》也是可以做的,但是有一点《信托法》做的私募基金必须是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据问题,你的债权、股权都要有法律依据。比方说要做一个合伙,有很多少人做PE和VC的,在美国,85%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如何操作?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根本解决。

  第五,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和投资对象,私募是象特定对象募集基金来进行投资,私募不是说私人做的,一定是一定的机构来做,这一点一定要明确。募集来的钱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一定要通过这个形式进行投资。投资所做的收益扣除必要的费用以外还要分配大家或者返还给大家,或采取其它的方式,也就是说私募股权投资是在私下募集的而是公开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对象是股权,股权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1. 投资上市股权;2. 非上市股权,分为风险投资:高成长期的利润,二是发行上市,之间进行成交,比方说外国投资机构到中国来,我发现他有巨在的成长潜力,把钱投进去促使他成功上市,使他快速升值,拿到中国的交易所卖掉,获取里面的10倍的收益。3. 大桥投资,既不是投资银行也不是投资公司,我看好公司的股权我也要赚一大笔,所以说有投资银行或者是证券公司进入的时候我也把钱投进去,一般的营利达到12-15倍之间,上市后拿到2-3倍的收益,还可以分为三-四类,上市股权和非上市股以和并购,并购是一种有具大潜力的投资模式,最近的10年左右的时候,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快速发展的公司,上市可以是20-30亿,现在变成50-100多亿,可以通过公司的改组当董事长、总经理,把市场装进入,把整个公司变成上市公司,如房地产公司、证券公司等在这几年通过并购产生了具大的效益。还有房地产,上午休息的时候与一些同仁聊到这个问题,中国的房地产面临具大的危机,因为依靠特殊的政策成长起来的,而现在由于房地产价格快速上升,国家采取控制措施,地通过关系很难拿到,既有地没有资金也不行,必然拿到约30%的自由资金,为私募股权投资或基金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商机,把钱放到房地产公司作为股本解决这一问题,现在有相当的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会灭亡,比方说万科、华城等,就这样的话这样的公司也会感到危机,去年的会议上万科的副总就说他们也缺钱,因此说私募股权投资统称为私募的,然后股权投资。

  第六,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产业、并购投资等,早在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已经开始发展,所有的资本投资面临二个问题:1. 资金入口不畅;2. 配置不通。赶上1992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风险投资、基本投资也好,如何解决基金的资金入口,在1998年的时候提出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做有限合伙,在地方可以做有限合伙,因此从这个时候国家包括立法机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如何解决的呢,最早考虑的是通过制订《基金法》解决,立法制度,《基金法》是在1999年制定的,风险、产业、证券投资,在制定过程中产生矛盾,一个事情一个部门管,谁管?给证券会?给发改委?最后法律要提交表决的时候,既然大家认识不一致,先就证券进行立法,把产业与风险拿掉了,就出现《证券风险投资法》,通过制定《风险投资法》,从八十年中期做到2003的时候达到500亿左右,3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发展很快,但是没有法,所以提出制定《风险投资法》,最后这个法律又解决不了,为了解决对合伙制度的需求,就修改《合伙企业法》。

  第七,原合伙法的有关内容

  原来划分企业两条标准:一. 工业、商业、建筑等;二. 所有制。1993年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国家实行两条新的标准:1. 投资方式,是指一人还是二人,最重要的是反映了一个根本制定的问题,所有的投资自己做决定,但是二个人投资就涉及谁投了多少?表决权,因此投资方式是最重要的,二人都必须商量。《公司法》修改了以后,如果二人闹僵可以到法院上诉,一告就有;2. 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责任?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是错误的,不是有限的责任,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相对的是公司。《公司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就是无限责任,有多少赔多少,因此公司的责任我们一般的说,如果要说就是无限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就是相对于公司,公司亏损产生的债务我只负责我投多少的责任,公司有多少赔多少,赔完公司破产。新的企业制度是三种:1. 有限责任;2. 无限责任;3. 二合责任。陆续出台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1997年出台的《合伙企业法》是解决民间的投资问题,法律通过的时候就是由于所谓的专家提了意见,我们现在没有有限合伙法律规定干什么呢?因为把这一章拿掉了,是在1997年2月,在1997年8月正式出台,成思危先生说法到用时方恨少,中国最了第一个有限合伙——北京天立合伙,刚刚设立还不到半年证监会来查,《公司法》规定不能从事,我现在依据《证券法》来查你,限你多长时候把钱拿出来,最后公司跨掉。由于最后法律通过的时候没有这个制定就完了,当时法律还有一条,法人能不能参加,原来的《合伙企业法》指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无限责任者,本来法律没有这一条的,法人参加合伙把公司的参加合伙,赔了钱归公司,最后有一个专家就提出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然是无限责任者,因为公司、法律都应该是无限的,从1997年8月1日实施到2007年7月之前,大家都认为法律是有限的,所以那时候的法律不行。

  第八,合伙企业法的修改情况

  要解决风险投资的合伙制度问题,要通过《基金法》、《风险投资法》要修改《合伙企业法》,大家同意赞成,从1999年开始陆续做工作,一直到2006年将通过,在修改过程中有很大的争议,风险投资不要有先后,有限合伙是一个什么?为什么对风险投资有这么大的吸引力?所谓的合伙企业必须要有一个承担无限的责任,而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外是没有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如一个公司五个股东,投了500万,发生了600万的债务,还不了,把公司财产清理,最后公司注销破产,而合伙企业不是,如五个合伙人一人一百万,600万的债务,剩下还有200万从合伙人家里拿,是无限责任合伙人,合伙企业的最核心的特点是:有人承担无限责任。就会产生第二个问题,公司的经营都由我来负责,法律规定只出钱的人在这个企业里面只负责出钱和享受收益,还可以监督他,但是自己不能做主参与决议和投资,形成了二个好处:1. 出钱的人享受投资成果,这种投资有一系列的优越性,比一般的投资收益大,付出的代价是自己的钱交给别人管理,对他的投资无权干涉只是监督,而且是在企业的规定内,懂投资管理、证券市场的人,二者结合,各得其所,我懂市场、投资把管理经验与资金相结合,从而形成资源有效结合,有三种合伙:1. 普通合伙,所有的合伙人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500万600万的债务,每个人平均拿,无限责任还有连带责任,一但一人还不起其它的四人都有还贷,一起还。2. 有限合伙,有一个承担无限责任,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3.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用于律师、会计、税收代理等事务所,在正常情况下每一个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由过错的人承担,别人就有限责任。合伙人有这几种,企业没有要求,所以在过去的法律就存在一种问题,现在法律的修改解决了这些问题。

  第九,法律修改内容:

  1. 明确规定法人是合伙人;国家企业、控股公司不能参加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投资设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不在是国有企业,还有一点,如果说无限责任追究起来,比方说这个公司投资一个亿,亏损了三个亿,是不是会追到原来的国有企业,不会的,法律限定了只是作为一个普通合伙人,限定资产50万不够赔,那就破产。

  2. 是有限合伙:合伙的总人数是50人。参照英国人的做法是20人,中国没有那么多的有钱人,所以说20人太少,100人没把握,最后决定为50人。明确有限合伙的操作,在这种公司里面有限合伙人负责整个公司的事务管理,负责操作、投资,当然不排除设立一个投资基金委员会,但是决策我是普通合伙人我决策,拿钱的人提意义,不允许决策。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专业服务机构的企业,主要是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放在后面讲),专门解决他们的问题,有很多公司想到海外设立一个分公司,问题是,假如上海设立一个,海外没钱的话要上海来还钱,所以不愿意设,所以修改法律实行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如果债务是经营产生的大家共同承担,假如是纽约的合伙人出现的问题,不负责。

  4. 税收问题:公司的基本运作募集一个亿,运作的时候拿一个亿运作可以,借钱可以,如果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达到80%的时候,我们采取合伙的制度,所有的钱交给管理人做,把100%的钱交给他是1:99,证券投资基金,如华夏等基金,基金的资本总额为一个亿,现在管理的资金资产额是多少,1:2800,我们少一点要1:500,我们现在有50家管理公司,基本额为200亿最多了,这种模式基金、合伙基金也好,是1:100,而公司是1:1。基金、合伙的运作成本是1.5%,如果做风险投资给一个业绩提成是收益的20%。所得税,所有的合法公司都得交所得税,是国家给予的恩赐,这种模式在基金来说是不收企业所得税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投资所得由合伙人自行缴纳所得税,也就说在公司阶段是不收所得税的,把所得由合伙人自己去交,世界各国的法律是合伙制度,他的财产和合伙人自己的财产是密不可分的,合伙人分配多少自己去交所得税,法人交法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还要交。企业交与个人交是不一样的,如果是管理人20%的收益,我提1%的管理费,但是如果说是合伙、基金根本就不用交了,19%都交了,公司扣除25%,还有75%,100万分75分,分得收益的人回去还得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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