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专家称强化管理不等于搞行政垄断

2001年04月11日 09:18  中国经济时报 

  行政垄断被认为是我国最主要的垄断形式。尽管多年来要求根除的呼声很高,但是如何界定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与政府部门执法和管理是否有矛盾、如何规制这种行为等等,目前议论颇多。

  今年2月16日,国家经贸委曾专门邀请国内部分专家学者和大型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员召开座谈会,研讨上述问题。但据有关人士介绍,座谈会虽然解决了一些基本问题,但是在很多问题上并没有达成共识。

  吴炯教授是我国最早研究反垄断法的主要学者之一,曾在国家工商局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她。

  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强化行政管理不等于搞行政垄断

  吴炯说,有关禁止行政性垄断问题,现在议论颇多,主要是:有人不认为自己在搞行政性垄断;有些部门甚至说这本身就是我的职能!等等。她认为有几个认识上的问题,须加以澄清:

  她说,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其特征一是有超经济的强制性。即由来自市场之外,与市场运行机制和构成要素没有直接联系的、行政性强制力量引起的市场垄断;二是实施主体,是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及有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或地方政府;三是被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的正常交易关系和市场的公平竞争机会。其构成要体是滥用行政权力。

  吴炯说,行政管理,应是专业经济管理或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它是随国家经济体制和经发展战略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她说,关于政府职能,我国学术界已讨论很久,真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其实,十五计划纲要有关政府职能的论述,应该是这一问题的总结。即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正确履行职责,综合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等手段,发挥价格、税收、利率、汇率等杠杆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具体任务为:一是推进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制定经济政策,包括实施产业发展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城镇化政策、投资政策等;三是整治市场秩序,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禁止价格欺诈等;四是提供公共服务;五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六是加强经济实施的跟踪分析。

  吴炯说,由此可见,行政垄断与行政管理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行政性垄断是政企不分和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管制造成的,自然垄断不是行政性垄断

  吴炯说,自然垄断指的是由于行业自身性质,“自然”决定它的垄断地位。

  据她介绍,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表现为:一是市场只能容纳一个投资者,由它垄断提供所有产品或服务是最佳选择的情况。如一个小城镇,只能养一个洗染坊,如果进来多个竞争者,反而会提高企业成本,最终对消费者不利;二是投资大、回收慢,而且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都是通过固定的管道或者线路进行的。由于铺设管道或线路的成本很高,只有一条管道或线路就能覆盖到所有用户,显然不用再铺设2-3条。如铁路、民航、电信和水、暖、电、气等公用事业(新闻,行情)。

  吴炯说,一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有明显的自然垄断性质,但它们不必然就都属于自然垄断。尤其是替代技术的出现,使细分的行业之间出现了竞争,如电信业、有线电话网具有自然垄断性,而可移动通讯、卫星通讯就可参加市场竞争。她说,经济学界指出在自然垄断行业中,还存在“赢家通吃”的原则,即其间已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有较大的价格承受力,不会因后进入者的价格竞争,失掉自己的垄断地位。

  吴炯指出,由于自然垄断中,有很大部分是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而这些恰恰与我国行政性垄断有所重合,因此许多人将行政性垄断当成自然垄断。实际上行政性垄断是政企不分和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管制造成的。一个有危害性,一个没有危害性,是完全不同的。

  应该说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政策很早就已经明确了

  吴炯说,历史证明,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是有害的,同时也是违法的。当然,不是所有行政权力都视为行政性垄断,只有滥用行政权力或以行政权力为支撑,违法干预经济秩序,妨碍了市场竞争,才构成行政性垄断。

  她认为,国家垄断经营企业,是一种根据国家需要而存在的特殊的垄断企业,它的地位经国家授权,它的行为有法律豁免,是合法并有益无害的,与行政性垄断显然不同。

  她说,早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明确指出,要解决“把全民所有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的问题,指出“长期政企职责不分,企业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揽了许多本来不应由它们管的事……这种状况不改变,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而且势必严重削弱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应有作用”。198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并强调指出:“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应该说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政策,早已经明确了。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主席令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并对主要滥用行政权力行为,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吴炯说,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可以说,国家一直在三令五申“要引入竞争机制。”尤其是近期一些有关的垄断部门已经撤销,实际上只剩下正在改革和重组的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

  吴炯说,三月份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再次明确地提出要加快电力、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要废除地方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等。它事实上又回答了行政垄断到底要不要根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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