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的工作安排,从4月起,全国工商管理部门将用半年的时间,依法对电力、保险、铁路、邮政、商业银行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限制竞争行为比较突出的垄断行业,开展反限制竞争的专项执法行动。此外,还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邮电、电讯等公益事业的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强制交易等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
在当前国内市场出现的大量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当其冲的位置。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称为“行政垄断”。我国的行政垄断包括:行政机构采用越权的非法手段分割、封锁市场,如一些城市立法限制外地小轿车进入本地区;企业利用政府赋予的垄断特权,任意提高进入门槛排挤竞争者、降低服务水平、提高产品价格,等等。其主要表现方式有:以发布规定、通告等形式,向外地商品收取各种名目的不合理费用;滥用质量检验手段,或者不正当地设置许可证、准销证等行政障碍来封锁市场,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不召开价格听证会擅自提高价格,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组织行业龙头企业实行“联营”,等等。
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危害性更大,同样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遏止它的难度更加的大。因此,有人对《反垄断法》是否能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表示怀疑,他们认为,行政性垄断是政府职能转化所要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是无能为力的。
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原因确实很多,它涉及到政府职能、经济体制以及对外开放的程度。但经济法专家认为,《反垄断法》完全可以成为遏止行政性垄断的有效途径。首先,《反垄断法》是制止具有反竞争后果的垄断行为的法律,哪些行为应当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不取决于行为主体是谁,而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如何。即使实施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只要该行为不正当地排除了市场竞争,就与其他市场主体实施的垄断行为别无二致,就理所当然地应该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之列。其次,《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究竟是否能够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态度,或者说关键在于立法者是否想让其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当然,要从根本上铲除产生行政性垄断的土壤,除了立法、执法以外,还要在政府转换职能上有大的动作。就我们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立法和制度改革方面,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都还是一个有待破解的课题。(薛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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