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房地产时报》报道,日前沪上流传一则消息,职工首次购房可免征契税。对此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人士,结论是确有这种说法,但范围仅限公有制单位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
2000年11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00(130)号文。该文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经当地县级以上房改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对中央的这个规定,上海当然是完全执行的。但必须明确的是,首次购房免税,有三点限制:
一、单位必须是公有制性质;
二、该住宅必须是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商品住宅,因此高档商品房是不包括在内的;
三、该职工属首次购房。这一规定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规定》和其《实施细则》中相冲突的条文而作出的补充。对于广大城镇公有制单位职工来说,它的意义在于扩大了首次购房免征契税的范围。
本市目前属于这种情况的住宅,数量非常稀少,有关部门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新规定已正式开始实施,而对于新规定实施前已征的税款,将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