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规定,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其《实施细则》中各地执行不一致的条文的补充规定。对于广大城镇公有制单位职工来说,它的意义在于扩大了首次购房免征契税的范围,即购买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 商品住宅的免征契税,但不包括高档商品房。
财政部税政司的一位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说,去年底,这个规定就已经出台,不知为何现在才成新闻?1997年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第6条第2款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但在《实施细则》中解释说,购买单位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的,征税。这样一来,如果职工首次购买的是集资房,就出现不知该不该征税的问题,各地在执行上也不一致。随着公有住房出售,存量减少,增量房产中有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也有单位从社会上购买的普通商品住宅,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规定。这位人士强调说,免税的范围只限于普通公有住房和普通商品住宅,不包括高档商品房。据了解,房屋契税采用法定税率,为3%至5%。(温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