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管辖作出解释

2001年02月20日 18:2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二月二十日电 为了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自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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